古长安法律文化及其当代价值与消极影响(3)

作者:霍稳利 蔡书芳 樊晓 更新时间:2014-11-11 13:26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关键词:古长安;法律文化;当代价值;消极影响
【职称论文摘要】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在今天,自然经济与计划经济已经渐行渐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日趋完善;以家天下为特征的皇权专制制度已经寿终正寝,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不断健全;全能政府自上而下的一元统治模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在今天,自然经济与计划经济已经渐行渐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日趋完善;以“家天下”为特征的皇权专制制度已经寿终正寝,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不断健全;全能政府自上而下的一元统治模式日渐式微,而国家、市场、社会多元共治模式逐渐形成并步入法治轨道。适应这种需要,我们必须顺应世界法律发展的大趋势,立足于中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实际,坚持发展仍是解决中国一切问题的关键这个重大战略判断,紧紧围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现实需要,来确定对待传统法律文化资源的基本价值取向,做到既尊重历史、赓续传统,又以今日之我为主,做到古为今日之我所用。绝不能迷失自我,走封闭僵化的老路。按照这样的价值取向,总体而言,古长安法律文化能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起码的本土法律文化资源,这是其现代价值;具体来说,大致在下述方面,既可提供有益借鉴,同时,也会存在相关消极影响。
  (一)为提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与法律实施监督水平,创新有效的监督体制机制提供有益借鉴。千余年的古都地位,使古长安法律文化中积累了非常丰富的立法、执法、司法与法律监督的实践经验和教训。在法律思想理论上,也产生了许多睿智精辟的真知灼见:法与时转、治与世宜的立法观;徙木立信、法令必行的执法司法观;上下尊卑贵贱皆守法的公平观。这些固然多是法家刑治之主张,然而刚直不阿、执法如山的案例在法家、墨家、儒家的循吏中也并不鲜见。刺史制度,作为中央政权巡查监督地方大员及其施政状态的制度,就是西汉武帝所首创,以后才发展为监察御史与巡按制度。韩非子说“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白居易也说过:“虽有贞观之律,苟无贞观之吏,欲求刑善,无乃难乎!”在古长安不仅首创了察举征辟、科举取士的选人制度,而且还提出了用人以“身、言、书、判”等具体标准。说明当时对执法人才培养、任用之于严格执法司法的重要性已有非常透彻的认识。它对我们今后立良法、善法,选贤能任良吏,设计有利于刚直不阿、执法如山的执法司法人员成长与有效发挥职能作用的司法体制机制,都有值得借鉴的重要价值。另外,古代法律中“亲亲相隐”的证据制度、“留存养老”的刑罚执行制度,在追求家庭和谐、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问题将大量出现的当代,也有可资借鉴之处。但是,对传统法律中同罪异罚之等级特权观,则须彻底否定。因为,自周秦汉到隋唐,官贵民轻一脉相承,同罪异罚,律有正典。“命夫命妇不恭坐狱讼”[13],自古皆然。周之“八辟利邦”,汉之“官当”、请、赎、减,隋唐之“八议”,都能使官员享受法内特权、以官爵抵罪而减免刑罚。当代中国法律虽然一再强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近年来在刑罚执行实践中对权贵富豪滥用减刑、假释、取保候审的现象却屡见不鲜,其实就是受同罪异罚刑罚观消极影响所形成的变种。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先后出台,其重点就是监督职务、金融、涉黑三类犯罪的刑罚变更执行情况,以杜绝“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后减刑快、假释多及监外执行比例高、实际服刑时间短等现象。
  (二)为法治文化建设提供可资借用的壳资源。有必要在一定程度上肯定并善用古长安法律文化中的“壳”资源,装入现代市场经济与民主法治的新内涵,利用这两者在内容上的巨大反差来否定其旧内容,宣传新思想、培育新观念。
  在古代中国,主要在古长安发展起来的儒家学说的观念化、制度化、法律化,已然如水银泻地、无孔不入,渗透到人们灵魂与意识深处,成为人们的日常生活习惯。应当说,这对封建专制时代来说,无疑是巨大的成功,但对当代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建设来说,却是巨大的思想障碍。作为与专制时代全然不同的新型法律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也应当追求这样的理想效果。因此,为了扩大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广泛性,提高其可靠性,增强普及宣传效果,可以谨慎妥善地借用已为国人耳熟能详的某些旧概念,装入当代法治建设的新内容、新要求,以推动法治新观念、新意识、新理念的更快形成和深入人心。如“三纲至上的德主刑辅法律观”,其“三纲”,本是建立在尊君卑臣、尊夫卑妻、尊父卑子以及“屈民伸君”、男女不平等这种严格等级制度基础上的儒家经义,据此制定并实施的封建法律,维护的正是等级特权制度。这种立法、司法上的不平等,与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基础上、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当代社会格格不入,甚至根本对立。其中的“天人感应”“阴阳五行”之类理论基础,更与现代科学理论相去甚远。对此,我们必须予以彻底否定。但如果能对曾深入到国人妇孺意识深处的“三纲”之类“壳资源”善加利用,将其为我所用地解释为十八大及四中全会提出的“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个原则的坚守,则更易于为国人接受和记忆。(当然,此三者的统一与矛盾,亦可在更深入研究基础上作出更科学之解读)。
  (三)周秦汉唐法律中有关管理生产交换、维护资源生态方面的成果,值得借鉴。
  西周《颁田法》有“地有图、图举物”,“农夫之名系乎地”以及《周礼》之“地讼,以图正之”与“听闾里以版图”[14]的说法,对当今拟实施的不动产物权统一登记与定分止争仍有借鉴意义。商鞅变法,规定“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15]。秦《田律》规定地方官要及时报告庄稼生长及遭受自然灾害情况,注意种子的选择和保存。汉之“上计”制度;唐律将地方官对农业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写入法典,规定:“诸部内田畴荒芜者,以十分论,一分笞三十,一分加一等,罪止徒一年。”[16]明清律因袭之而有“荒芜田地罪”。在全国人口仅有六千万左右,西汉末年长安不足三十万、唐长安不过百万,明嘉靖时咸宁县也不过七万多的古代社会,尚且如此重视用法律保护耕地,而在一个区县都动辄五六十万,甚至上百万人口的今天,不是更应重视对农地保护和对农业生产的依法管理与监督吗?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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