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长安法律文化及其当代价值与消极影响(4)

作者:霍稳利 蔡书芳 樊晓 更新时间:2014-11-11 13:26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关键词:古长安;法律文化;当代价值;消极影响
【职称论文摘要】
古代法律也重视保护水利设施和自然环境。《逸周书大篆》: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秦律亦有类似规定,但却标明特例:到七月而纵之。在手工业的法制化方面,秦律的


  古代法律也重视保护水利设施和自然环境。《逸周书·大篆》:“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秦律亦有类似规定,但却标明特例:“到七月而纵之。”在手工业的法制化方面,秦律的规定涉及徒工培养、劳力考核、产品标准化等。如《秦律十八种·工律》规定:“为器同物者,其小大、短长、广夹(狭)亦必等。”为保证产品质量,秦律还规定了生产责任制,出土的不少秦汉器物均刻有生产者和监管者的姓名。这正印证了《周礼·考工记》关于“物勒工名以考其诚”的说法。唐律《擅兴》篇还有工程管理方面的内容。

    对市场管理,秦《关市律》规定:“有买及卖也,各婴其价;小物不能各一钱者,勿婴。”即市场上值一钱以上的货物都要明码标价。还规定:“为作务及官府市,受钱必辄入其钱缿中,令市者见其入,不从令者貲一甲。”缿(xiang)为一种陶制钱罐,钱能入,非碎不能出⑩。此规定的意思是在出售商品收取其价金时须受公众监督,违者罚其一件铠甲。
  类似这些规定,都是在经济贸易、资源生态、社会生产及市场管理方面的技术性规范。尽管有些内容未必能适用于当代社会,但这种依法管理、解决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市场交换与生产管理方面关系的意识,仍值得我们借鉴继承。
  (四)古长安法律文化中丰富的判例法传统,对司法机关善用案例指导审判实践,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推动法治中国建设,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从域外看,英美属于判例法系,而以成文法为主的欧盟也把判例作为其法律渊源,原来只重视成文法的大陆法系某些国家也开始重视判例。然而,在古长安形成的中华法系,本来就有“制定法与判例法互补”的特点。?因此,判例这种形式,既符合中国本土法律传统,也顺应了当代世界法律发展的趋势。古长安发生的判例所反映的法律实践及其价值取向、实际运作、社会效果等,不仅丰富了古代中国的法制实践,而且对当代中国法治特别是法治西安、法治陕西建设亦不无借鉴价值。但我们主要应借鉴判例及其类型化这种外在形式,而对其裁判内容的专制、残酷则应彻底否定。例如,对常见多发的案件发布类型化的指导案例,就便于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和诉讼能力的普通民众通过生动鲜活的具体案例来认知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把握法律的价值取向,判断法院裁判的对错,从而树立正确法治理念,引导规范自己言行。即使在他涉及诉讼时,也容易服判息讼,从而取得单靠缺少鲜明针对性的普法教育所无法达到的更好效果;对司法人员来说,通过参考这些案例,也有利于其正确全面理解法律,减少错判漏判几率,实现个案的司法公正。通过众多高质量个案裁判的积累,就能更有效地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
  (五)古长安法律文化中富有鲜明特色的德法关系思想,对培育并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中国特色民主政治要求相适应的法治德治之关系,也不无借鉴价值。德主刑辅、出礼入刑、德禁未然而法禁已然等德法关系思想,假如抽掉其封建专制与等级特权方面的腐朽内容,则仍不失其普遍价值。关键是对法律的唯一性与道德的多元性甚至对立性要有正确的认识。通常所说之道德,乃统治集团的主流道德,法律主要与统治集团的主流道德保持一致。但当代毕竟是处于中华民族千年不遇的“大变局”、剧烈的社会转型期,法律的引导、规范和保障作用,比起多元化的道德规范来说,就显然更为得力、有效。当然,在这方面,需要消除儒家道德至上思想的消极影响:首先,要特别注意防止儒家原心定罪之主观归罪原则的消极影响甚至死灰复燃。董仲舒“本其事而原其志”的观点,其所谓“事”(即犯罪事实),并不以律有明文规定为限;其所谓“志”,即判断嫌疑人主观善恶的根据,唯以儒家经义这种道德要求为准,要求“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结果却往往导致“原情定罪,赦事诛意”[12]、“或罪同而论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17],不仅陷入主观归罪的惟动机论,而且违背法律重在惩罚外在违法行为的基本要求。应当说,这种“主观归罪”现象在我国社会治安、人事管理、行政审批、市场监管以及征收拆迁等方面仍有一定市场。近年来饱受社会各界诟病的行政不作为,选择性执法、司法,野蛮拆迁等,多少都带有这种影响的痕迹。其次,引经入律、以经注律、以经补律、以经饰律导致的以经乱法、罪刑擅断在当代的消极影响更不可小觑。儒家经义较之律、令、科、比等法律形式具有更大随意性,[18]159其实质是弃法不用、道德定罪。由于经义繁多、注释庞杂,官吏极难完全通晓,故断章取义、随意发挥、舞文弄法者便有机可乘。复仇案,可谓经义决狱导致礼法矛盾百出最典型的表现。?现代法律理论证明道德思维替代不了法律思维,过分倚重道德评价必然导致法律适用困难、司法屈从舆论、法律秩序紊乱、法治价值落空,更会加剧人们对法律的不信任。尤其是当代法律已远远不再限于刑法,而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以及诉讼等等法律无论是法条数目,还是调整关系的重要性上,都是单一的刑法无法比肩的情况下,在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道德观念尚未普遍形成的现实条件下,更应强调依靠宪法法律而非不成熟、多元化的道德去引领国家与社会生活。从“信访不信法”、“信媒(体)不信法”以及药家鑫、李某某等案件审理过程中所反映出的“媒体审判” 倾向来看,国人包括西安人的泛道德化思维,都是受到这种消极因素严重影响的明证。
  在西周,古长安地区曾是推行礼治最彻底的首善之区、文化绿洲;而到秦国秦代,古长安又成为法家苛法酷罚、株连控制最严厉的重灾区和文化沙漠。?秦废汉兴,倏忽百年,它又再度成为独尊儒术、隆礼重法的源头重镇。古长安人在这千余年冰火反复中所饱受之煎熬,岂能在文化心理上毫无遗存。其间治国理政之得失、世道人心之演化、对法律道德情感取向之变迁,岂能无迹可循!又岂能对今日关中地区法治文化之建设毫无借鉴价值!受古长安法律文化及司法公信力下降的消极影响,近年来从官员到民众,对法律的怀疑、冷漠、不信任甚至嘲讽、仇视心理几乎随处可见;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贫乏,法律工具主义取向突出;执法、司法活动中随意性严重,有案不立、选择执法、以罚代刑等等现象频发,都不能说与古长安法律文化的消极影响毫不相干。当然,在当今这个史无前例的重大社会转型期,传统法律道德规范体系几近崩溃、新的规范体系方兴未艾且缺乏应有权威,以个人、部门、地方利益为导向的实用主义泛滥,以玩权术找靠山为特点的潜规则横行,恐怕也与古长安曾经历过的社会转型有类似之处。而这些类似之处及对其破解的历史经验,对今天克服改革阻力、解决既得利益集团、推动新的治理体系形成,应该也能提供某些有益启发。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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