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族群传统知识和生物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及困境探析

作者:宋继瑛 更新时间:2010-12-17 21:46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传统知识;生物遗传资源;全球公共产品;专利保护
【职称论文摘要】
从传统文化相关的知识中的产品开发所取得的巨大商业成功,引发了关于生物多样性资源的权属之争,即这些具有巨大商业经济效益的生物资源是如CBD公约第8j条所规定的那样属于国家所有,抑或是属于TRIPS协定中所言由权利人私权所有。研究者所“发现”的产品可被授予专利,然而在

 一、问题的提出
  
  21世纪经济发展的一大亮点,就是伴之于传统知识的生物资源开发。目前,围绕该经济亮点,出现了关于生物资源权属之争,即这些具有巨大商业经济效益的生物遗传资源是如《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以下简称CBD公约)第8j条所规定的那样属于国家所有[1],还是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ade Related Aspects 0fIntellectual Property,以下简称TRIPS协定)所言属于权利人的私权所有。在两者之外,对传统知识和生物资源的争夺还存在第三个方面的内容。现存的绝大多数生物遗传资源都存在于少数族群的土地和区域内。不同于国家所有和私权占有,少数族群领袖将其视为民族自决的一个方面,涉及到对其本族文化和财产根本性权利的承认[2]。
  现代法律总是将“财产”的权利仅及于根据少数族群文化而生产出的有形产品,而忽视了这些产品得以生产和利用的背景[3]。将少数族群的产品置于财产的范围内,而将其与其本族文化相剥离。其结果就是少数族群文化被肢解得支离破碎,其手工艺品被作为“文化财产”[4]提供法律保护,但是少数族群真正的财富——与生物多样性有关的传统知识、民间文学艺术、绘图设计和传统习俗却统统被隔阻在保护之外。肢解少数族群文化的做法受到有识之士的广泛诟病,指责这种做法是试图用西方的世界观来改造非西方文化[5]。
  在少数族群看来,对其传统知识的所有权与其主权和文化存续之间存在不可分割的关系。如今,这种关系正在慢慢地进入国际讨论的主流问题之列。WIPO对于保护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达、防范不合理使用、基因资源可及性与收益分享的研究与谈判为其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领域发展国际条约提供了平台。在1998年和1999年,WIPO与权利相关者(例如少数族群和社区群体、NGO、政府代表、学术机构和私人等)进行了广泛的磋商,以明确传统知识和文化表达拥有人对于知识产权的需求和期待。2001年W1PO成立了知识产权与基因资源、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达政府间委员会(IGC),讨论保护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达、防范不合理使用的问题。基于之前会议所取得的起草工作的进展,IGC于2004年3月在其第六次会议正式提出传统文化表达与传统知识草案(Draft Provisions on Traditional Cultural Expressions/Folklore and Traditional Knowledge)。但是,由于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达问题的复杂性,截至2009年7月8日,IGC-直致力于发展出能够回应少数族群渴望的知识产权政策。虽然这些措施还仅是开始,但是其成果对以TRIPS协定和CBD公约这样主要的国际法规范所形成的国际法律谱系所产生的润泽效应却不可小觑。
  
  二、传统知识和生物遗传资源的国际法律现状
  
  国际社会围绕传统知识和生物遗传资源的讨论同时在几个层面进行。贸易鼓吹者将传统知识和生物资源的所有权问题放在WTO框架下讨论。环保主义者则从生态保护的角度出发。本文则将讨论的问题放在以TRIPS协定为代表的全球化市场经济的背景下进行。
  
  (一)TRIPS协定确立的私权属性
  TRIPS协定中确立了知识产权的高度的私权占有,从根本上重塑了知识产权法,特别是在遗传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知识产权形态。乌拉圭回合前的关贸总协定(GATT)并不处理知识产权问题。各国依据自己国内的知识产权法律,并会同一些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如《伯尔尼公约》和《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公约》(以下简称UPOV公约)等处理国际知识产权方面的相关问题。乌拉圭回合中TRIPS协定的引入打破了这种局面,在国际层面上确立起统一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
  美国、欧盟和日本都拥有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就其大量的发明创造为私人权利持有者提供高强度的保护。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处于明显弱势的地位,无论从发明创造的数量,还是所提供的保护水准而言,都与发达国家相去甚远。此外,许多发展中国家对药品、食物等民生必需品并不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以印度为例,其对医药产品或有生命体不给予专利保护[6]。而TRIPS协定以其所谓的最低保护标准来要求国内状况、政治制度以及文化层面都存在巨大差异的不同国家,着实有些难为广大的发展中国家。
  1.西方主导的TRIPS协定规则
  TRIPS协定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巨大差异的情况下,确立起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统一标准。美国、日本以及欧盟等国在WTO内部以其强大的经济实力为后盾,基本上主导了TRIPS协定的整个谈判和起草进程,使TRIPS协定所确立的规则朝着有利于其国内跨国公司谋利的方向迈进。在整个乌拉圭回合谈判过程中,知识产权议题的引入和TRIPS协定的起草,都是由一个美国产业联盟即美国知识产权委员会(IPC)所主导。该知识产权委员会认为自己的使命就在于向整个国际社会兜售其具有明显产业烙印的知识产权观念。时任美国孟山都公司负责国际事务的副总裁James Enyart曾公开表示这项战略在GATF50年的发展历程中是空前绝后的。产业界的发展及其战略思考成为国际贸易领域的一大难题。至于如何解决这个难题,产业界也给出了起草意见方案,并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讨价还价后,最终落实到TRIPS协定的相关规则中。在整个TRIPS协定起草过程中,发达国家的产业界和国际贸易界人士可谓身兼病人和医生的角色[7],最终使该协定成为保障和维护发达国家产业利益的工具。
  2.TRIPS协定相关条文(主要是第27条)的解读
  WTO各成员方要真正参与全球经济的运行,就必须接受和遵守WTO的一揽子谈判协定,当然也包括TRIPS协定所确立的知识产权规则和要求。通过将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 和之前的非贸易事项(如劳工和环境问题)相关联,TRIPS协定迫使发展中国家签署并提供高于其本国发展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这样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势必对发展中国家的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深刻影响。
  TRIPS协定中的知识产权标准和规则,体现出的显著不平衡也引起学者们的广泛关注[8]。在少数族群对其传统知识和生物遗传资源的权利方面,体现出最为尖锐的对立和失衡,直接原因就在于TRIPS协定扩大了可专利事项的范围。TRIPS协定第27.1条要求各国必须确保“凡属各技术领域之产品或方法发明,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工业实用性”都应被授予专利。从少数族群的角度出发,TRIPS协定中最具争议的部分可能出在其第27.3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各国对发明中的动植物可授予专利(或对这些发明提供专门有效的法律保护)。 (责任编辑:nylw.net)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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