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族群传统知识和生物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及困境探析(2)

作者:宋继瑛 更新时间:2010-12-17 21:46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传统知识;生物遗传资源;全球公共产品;专利保护
【职称论文摘要】
TRIPS协定第7条和第8条也涉及到对传统知识的保护。第7条将TRIPS协定的目标之一确定为使技术知识的创造者和使用者互相受益并有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的增长及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协定第8条涉及公共健康和营养等公共利益


  TRIPS协定第7条和第8条也涉及到对传统知识的保护。第7条将TRIPS协定的目标之一确定为使技术知识的创造者和使用者互相受益并有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的增长及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协定第8条涉及公共健康和营养等公共利益的维护。这两个条文是TRIPS协定中应发展中国家要求而做出的规定,也成为发展中国家借以对抗第27.3条强力规定的法律依据。多哈回合部长宣言中谈判各方重申应在协定第7条和第8条的目标之下,重新考虑协定第27.3条中的相关规定。宣言强调做出这样的改变是为了与保护发展中国家利益和CBD公约所强调的保护环境的大前提相契合。但不可否认的是,当前的TRIPS协定在很大程度上仍是着眼于保护产业生产者的利益,而非旨在协调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平衡。
  
  3.TRIPS协定下传统知识和生物遗传资源的身份尴尬
  WTO体制下的知识产权是对创造者基于其智力创造而赋予相应权利。TRIPS协定的制度设计,使少数族群很难就直接来自于其传统知识的产品获得知识产权保护。那些土生土长的产品和传统知识,在TRIPS协定下最终都归人全球公共产品的行列。换句话说,依据现代科技产生的智力创造成果被视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获得TRIPS协定所提供的高标准的保护;而少数族群长期以来的智力创造成果却属于全球公共产品,从而被拒之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大门之外。非但如此,TRIPS协定还承认开发者从少数族群革新者那里获得生物资源和传统知识的独占权和控制权的合法性。但是,少数族群对传统知识和生物资源所进行的改良和革新,却得不到TRIPS协定的任何保护或承认。因此,在协议成立之初,TRIPS协定就已将少数族群对生物多样性的革新所做的努力,从全球知识产权法律的架构中剔除出去。少数族群对传统知识和生物资源革新所遭受的不公正待遇与TRIPS协定本身对生物科技授予专利的做法构成强烈对比。
  另外,通过“财产”概念对少数族群生物资源和从该资源中所获取事项进行的区分,再次使国际社会走入对少数族群财富掠夺的殖民主义怪圈。TRIPS协定希望体现出其本身在高度私有化发展过程中,对少数族群成果的包容和保护。这种不公正的财产观仍然在多哈宣言中得到承认。只是,部长级会议的观点也似乎表明,少数族群权利的不公正问题在短期内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二)CBD公约下资源的国家所有
  1.公约对传统知识和资源权属的认可
  CBD公约认为生物资源的所有权归于民族国家。公约第8(J)条是关于少数族群知识的保护条款。该条文从国家主权的视角来看待传统知识和生物资源,承认国家对这些资源的所有权。CBD公约和《里约宣言》中的第22项原则,都将对传统知识的保护作为广义的全球生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看待。
  社会人士认为CBD公约的内容和相关规定,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行动主义者甚至已寻求以此为杠杆,对抗TRIPS协定第27.3(b)条的强力规则。印度著名的生态女性主义运动者Vandana Shiva就声称,无论TRIPS协定如何规定,CBD公约允许将对传统知识作为印度人民的共同财产和国家遗产来给予保护[7]。
  2.CBD公约与少数族群权利诉求相去甚远
  尽管国际社会已经有针对TRIPS协定可专利性要求的反对声浪出现,但距离少数族群对其资源和知识控制的渴望仍然相去甚远。CBD公约第8(J)条或公约的其它条文都没有明确赋予少数族群任何的权利。缔约方大会希望通过设立一个专门工作组来研究遗传资源可及和惠益分享的指南,以弥补公约本身在这方面的缺失。该工作组于2001年提交了《关于遗传资源及其利用公平公正的惠易分享指南的伯恩草案》,草案涉及少数族群社会对其传统知识所享有的权利,并呼吁早日建立可行的惠益分享机制。然而,该指南由各国任择同意,其效力难与TRIPS协定的强制性相提并论。加之其执行乏力,对传统知识和生物资源有重大关切的发展中国家难以做出以TRIPS协定利益为代价从而换取CBD公约执行的政策选择。
  3.少数族群对CBD公约的顾虑
  CBD公约承认国家对传统知识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这对少数族群来说也会产生某些问题。在不少情况下,当地民众对国家是否会保护他们的利益存有疑虑。特别是那些历史上受到压迫的少数民族对此尤为敏感,多数少数族群文化与主流文化间存在相当的差异、隔阂甚至冲突,因此少数族群群体总是自成一体,甚少与外界联系。国家对传统知识拥有所有权,使国家得以对传统文化提供保护,但对少数族群来说未必是福音,反而有可能加剧少数族群传统知识的丧失,因为那些颇具吸引力的传统知识可能沦为国家吸引外国投资的噱头[9]。随着近些年生态旅游和文化旅游的兴起,少数族群文化的商品化逐渐成为一种新兴产业。在该产业的运作过程中,少数族群自身对产业运作过程的控制几乎处于真空状态,由此也引发一些关于“文化强盗”的关注和争讼[10]。
  
  三、对传统知识和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法律和理论困境
  
  CBD公约中对传统知识的国家所有权给予承认,与TRIPS协定中确立的私权所有针锋相对。CBD公约一定程度上体现和回应了少数族群对相关权利的渴望,这种规则碰撞使我们得以再次审视与财产权相关的问题。
  
  (一)法律困境
  西方知识产权法中的“财产”一词,仅指从少数族群社区那些共同所有的由代际间传承而来的产品。知识产权制度大厦是由以下这些基本概念所支撑:排他所有权、可让渡性等。就连垄断权也不能超出这样的划分。传统知识并不符合上面任何的概念性要求。传统知识根植于群体中的共有知识,并由此发展而来,并不是基于某个人的革新、发展或创造。从人权的角度而言,并非只有对私人财产的权利,人们还可以主张集体性质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但是在知识产权的语境下这种群体性权利的意义和影响均相对有限。
  在全球化的知识产权体系中对传统知识给予保护,无疑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发展中国家普遍认为TRIPS协定的强力执行使得对传统知识的保护形势变得益发严峻。对传统知识的保护,并不是在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内引入一种新的知识形式就像知识产权法开启对有生命体的保护那样,大量研发资金涌入这个可专利事项的领域。倒是WIPO公约中列举了给予知识产权保护的事项,且其用语将公约的保护范围扩大至“一切工业、科技、文学和艺术领域”的所有成果。这个定义所包含的内容十分宽泛,在此定义下将传统知识纳入公约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获得公约的正式承认是否可行,很值得考虑。 (责任编辑:nylw.net)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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