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的良知理论和作为权利的良心自由(4)

作者:陈斯彬 更新时间:2015-11-26 14:03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仁;良心自由;人的尊严
【职称论文摘要】
但是儒家的学说和基督教的教义相比,其天的含义尤其是道德内涵并不紧密,两者更经常的状态是互相脱钩。在春秋时代,天意味着正义,订立人间的善恶标准,根据善恶的行为判定福祸吉凶。但《左传》《国语》之中,天的


但是儒家的学说和基督教的教义相比,其“天”的含义尤其是道德内涵并不紧密,两者更经常的状态是互相脱钩。在春秋时代,天意味着正义,订立人间的善恶标准,根据善恶的行为判定福祸吉凶。但《左传》《国语》之中,“天”的概念已然悄悄发生变化。祸福吉凶还在,其与善恶是非很多时候却不再有必然联系。“天”代表着不可抗拒的令人无奈的命运。[15]《左传》云:
周德虽衰,天命未改。(宣公三年)
周已经失去其道德的合法性,但仍然是天命所系。从某种意义上讲,天从道德中获得正当性,而道德从天那里获得力量。两者相生相进。
天本身不具有道德性,所以当福祸凶吉不是相应随着道德实践而来时,天在人们看来就只能是莫测恐怖的力量。面对天命无常,孔子主张“不怨天,不尤人”,“知天命”而顺应天命。孟子也认为“顺天者存,逆天者亡”(《孟子·离娄上》)、“君子创业垂统,为可继也;若夫成功,则天也”。孔孟这里所谓的天,既非物理学的天,而代表了外在世界的各种力量。儒家不仅放弃了对外在世界的改造,而且还转而赞扬顺应天时的品格。儒家的文化赞扬顺应天时的人,认为其人格比君子更高一个层次,称之为“大人”:
夫大人者,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与鬼神合其吉凶。 先天下而天弗违,后天而奉天时。天且弗违,而况於人乎? 况於鬼神乎?(《乾卦·文言传》)
天道的无法改变不可抗拒,只能接受,这导致儒家思想消极的成分,韦伯就认为儒家的伦理是“对世界采取无条件肯定与适应的伦理”[17]。人们怯于积极运用自己的良心评判外在世界,而专注于内心,做足“去人欲,存天理”的功夫;当外在世界严重违背公平正义时,君子会将之当作求道过程的磨练,更加克制内心欲求,力求适应现世。这两方面相辅相成,转变了良心关注的方向,使得良心自由的诉求蒙上斯多亚学派色彩,消解其外在的诉求。自然而然,法律意义上的良心自由无由产生。
其次,否认良心立法的功能进一步削弱了人的主体性,进一步否认了良心自由。
良心的概念在西方的发展除了摆脱其宗教背景外,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从单纯审判功能发展到同时具有良心立法和良心审判功能。其中良心的立法功能被认为是更根本的,更能支持良心自由的诉求。良心的审判功能主要是个人对外在的规范的体认和适用,其过程是内在的,往往不会受到外界的干扰,更多属于单纯的精神范畴。良心的立法功能在每个人的内心为人际关系和社会伦理创造观点,直接体现了每个人的独特性及其尊严。良心的立法功能更加具有实践性,促使人们积极去实现自己的道德主张,以独立的道德人格和道德主张参与到社会中,去促成社会的民主和法治。因此,良心的两种功能中,立法功能更具根本性。若不承认良心具有立法的功能,则无法产生良心自由的需求。
儒家的学说的良心理论恰恰是否定了人的良心立法能力。在儒家的良心理论中,良心的立法是由圣人来代理的。孔子认为自己受命于天,为民众道德立法。他归纳自己所立道德为“仁”,“仁”是抽象的道德规范,因此他进一步提出“克己复礼为仁”。孟子云,“君子所性,仁义礼智于心” 。(《孟子·尽心上》)他认为,良心的规范是既定的,无非仁义礼智,这四个方面事实上都在“礼”的制度中得到具体化。对良心最为肯定和依赖的王阳明,也仍然是在儒家教义的前提下展开其论述。在王阳明看来,良心的规范是既定的,已经被记载在儒家的经典之中:
夫是之谓六经。六经者非他,吾心之常道也。是故《易》也者,志吾心之阴阳消息者也;《书》也者,志吾心之纪纲政事者也;《诗》也者,志吾心之歌咏性情者也;《礼》也者,志吾心之条理节文者也;《乐》也者,志吾心之欣喜和平者也;《春秋》也者,志吾心之诚伪邪正者也。君子之于六经也,求之吾心之阴阳消息而时行焉,所以尊《易》也;求之吾心之纪纲政事而时施焉,所以尊《书》也;求之吾心之歌咏性情而时发焉,所以尊《诗》也;求之吾心之条理节文而时着焉,所以尊《礼》也;求之吾心之欣喜和平而时生焉,所以尊《乐》也;求之吾心之诚伪邪正而时辨焉,所以尊《春秋》也。[10]11

  普通人只能由君子代言,遵守圣人所立之法,这实际上贬低了普通人的人格。儒家实际上认为,普通人低下无能,孟子云:“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孟子·离娄下》) “如果就字面理解,这段话确实将老百姓等同于普通动物,因为他们未能通过修身将人和一般动物区分开来的德行发育成熟”。[18]这种情况下,如何可能承认一般人的良心自由。

          当然,我们无意于以此指责我们的先贤。先贤在他们的时代贡献了他们的智慧,中华的辉煌文明可以证明。任何文化都有一定的发展过程。西方的良心观念在早期也不包含良心立法的能力。在早期,基督教的良心观念普遍认为上帝才是义务之源,良心只有和上帝的意志保持一致或者不违反上帝的法律,才具有约束力。[19]换句话说,人只有运用自己的良心判断的能力和权利。而阿奎那则以人只能以自己的良心认识上帝的命令作为说辞,从而把上帝的命令虚置,为人的良心立法权利开拓了空间。到了启蒙时代,思想家则把宗教置于理性之下,使人的良心摆脱上帝的枷锁,实现完全的自主。西方的良心自由观念有个发展的过程,这个发展关键在于发挥其良心观念的现代因素。儒家的传统之中也并非没有现代性的因素。 

  首先,儒家的“天”并非是不可抛弃的。荀子代表了这一传统,他主张抛开天来认识道德:
故君子敬其在己者,而不慕其在天者。(《荀子·天论》)
大天而思之,孰与物畜而制之;从天而颂之,孰与制天命而用之!…….故错人而思天,则失万物之情。(《荀子·天论》)
荀子认识到在儒家的良心理论中,“天”的神圣化作用有限,天既不直接颁布道德律令,人也不能直接与天沟通,遂主张抛开对“天”的思考和运用。
其次,儒家圣人、君子和小人的区分也并非不可抛弃。王阳明很多时候也透露出人人皆可为圣的思想。阳明这样说道: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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