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深化改革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3)

作者:蒋南平 田媛 更新时间:2015-09-10 13:13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中国改革;发展;政府与市场;收入分配;土地流转;混合所有制
【职称论文摘要】
1.农村土地能否私有化 近些年来,理论界对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倍加关注。主要有三种观点:其一,是希望将农地全部收归国有,由国家分配给农民耕种,并可以按实际需要直接征用;其二,赞成将农村土地私有化,其理由是耕

        1.农村土地能否私有化
  近些年来,理论界对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倍加关注。主要有三种观点:其一,是希望将农地全部收归国有,由国家分配给农民耕种,并可以按实际需要直接征用;其二,赞成将农村土地私有化,其理由是“耕者有其田”乃是中国几千年来各种政治势力为解决农地问题的基本主张;其三,是希望继续加强现有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纠正当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各种错误作法。有学者针对当前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难以落实的问题,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进行责难。还有一些学者坚持农村土地私有的主张,并以中国台湾、越南、老挝等的农村土地“私有化”的情况作为论据。但更多的学者不同意这种观点。理由是:其一,当前中国人地矛盾十分尖锐,私有化将损害农民根本利益,两极分化将更严重;其二,中国农村土地私有化,将使广大农民失去生产及生活保障,会使一些社会问题更加难以解决;其三,农村土地私有制无法优化资源配置,会使中国工业化及城镇化成本更高,改革的代价更大。的确,有关数据表明,这些专家的观点是很有说服力的。事实上,中国台湾在1950年代及1960年代,的确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将农村土地私有化,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进入21世纪后,中国台湾地区的农业面临严重危机,主要问题是由于土地私有化后,大量农民后代迁移到大、中城市甚至国外,不再从事农业生产,土地无法有效利用所致。而越南及老挝的情况是,土地均为国有,政府按农民需要分给农户长期使用,但土地用途不能改变,且三年不耕作,政府将收回。农民宅基地永久归农民,但必须按规定的要求建房造屋。这些房屋永久属于农户,但一旦转让出卖,则必须征收50%以上的税。显然,这些事实也并不支持中国农村土地应该私有化的观点。
  2.必须坚持及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
  不少学者认为,当前农地产权改革中有两种倾向:一是政府限制集体土地权力,使一部分土地产权集中于政府,二是另一部分农村土地产权分散在农户,导致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空心化。于是,强烈呼吁在保持现有土地财产权利状况的条件下为集体土地“确权颁证”。更有一些学者认为,应当通过强化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来确保农村集体经济,但当前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的比重太低,发展不快,我们必须对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给予更多的重视。的确,根据笔者对我国农村土地产权情况的调查发现,有的地方的农村集体土地已被分光,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不复存在。中国经济改革进程中,农村经济改革起到了带头作用,而农村经济改革,关键是农地产权改革问题。中国农地产权改革走到今天,出现了一些偏差,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空心化导致中国有些地方农村集体经济名存实亡。这种现象具有极大危害。其一,违背了中国农村经济改革的初衷。中国农村经济改革是以农村经营体制改革为突破口的,实行的是集体经营与“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统分结合的体制;集体土地产权空心化显然与这个体制不符。其二,有私有化的危险。集体土地产权是集体经营的物质基础和法律保证,如果放弃集体土地产权,中国农村土地私有化可能导致许多专家学者所忧虑的两极分化、弱势农民生产生活失去最后保障、农业难以集约发展、社会问题会大量增加。其三,越南、老挝等国土地私有化的实践警示,中国农村土地私有化的确有很大弊端。其四,中国的现实生产力的现状及生产关系的复杂性,表明了既不能使农村土地私有化,又不能完全国有化,而通过保护集体土地产权,从而保护集体经济是十分必要的。所以,我们应当保持清醒头脑,通过保护集体土地产权,逐步壮大集体经济,特别是要通过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基层民主与法制建设,保证集体土地产权的实现,逐步实现农民共同富裕。
  3.必须正确对待农村土地产权确权问题
  不少学者对当前中国农村土地“确权”十分关注,认为这是根据《资本论》基本原理,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但是,不少专家也提出了疑问。这些疑问包括:其一,农地确权应该明确确权的内容。农地确权,一定是确定农村土地的承包权、经营权、收益权,而不是确定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农地的所有权一定是集体的,应为集体“确权颁证”。其二,农地在确权后,农户任意将取得的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及收益权扩大,该怎么办?如果给农户确定了农地的承包权、经营权、收益权之后,通过颁证,将以一种固定方式确定农户对土地的这些权益。但由于中国农户的现状,即便不颁证,一般农户对仅有承包权、经营权、收益权的农地也通常认为是自己所有,有了确权证明这类法定文件之后,将可能更加坚定农户这种观念,会给中国农业发展中实行土地集约化造成极大的困难。事实上,这种现象已经发生。其三,农地产权确定是否公平?一般而言,农户拥有农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和收益权,而非农户是不享有这种权益的,这是否对非农户公平?许多农户早已不以农业为主,而是进入城市与城市非农人口一样在城市谋生,农地的权益对这些农户而言已是一种额外的福利。当一般农户无力或无资本经营土地,而有资本有能力经营农地的非农户却不拥有农村土地产权,这公平吗?其四,农地承包权永久不变是否合适?从中国农村改革的历程来看,农地承包权原来是“30年不变”,后来改为“长期不变”,实际上往往被人们理解为“永久不变”。在一些学者看来,农地的承包权、经营权、收益权长期不变或永久不变,农村集体所有权就自然地得以实现,即是说,农村土地实际上已经不是集体所有,而是农户所有了。即便不是属于农户所有,这是否类似于中国历史上出现的“永佃制”,这种“小农经营”的制度长期不变是否合适,对实现中国的农业现代化有利吗?其五,农地产权的归属是否应有对称的产权责任?农村土地确权之后,农户得到了法定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及相应收益权,就应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而“撂荒”或“不经营”是不履行责任和义务的表现。农户获得经营权后,就应该负起土地经营的责任和义务,将土地经营好。凡是对农村土地不经营的农户,应当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确定农户的农地承包经营权与收益权后,应确定其对称的责任权利,如确定对农地的“退出权”等。
  总之,面对当前中国农地产权改革问题,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改革的艰巨性及复杂性。必须坚持农村土地产权改革的公有制方向,坚持不放弃农村土地集体产权,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在农村土地产权的确权过程中,妥善解决确权中的矛盾,既要赋予农民的农地承包权、经营权、收益权,又要他们担负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不能任意扩大确权的农地产权范围,以利于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实现。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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