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理知世界”解析(3)

作者:八度论文中心 更新时间:2010-10-15 22:36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理知世界;本体;道德律;定言命令
【职称论文摘要】
二、理知世界在康德道德哲学论证中的作用 以上我们分析了康德理知世界的含义,下面我们讨论理知世界在康德道德哲学论证中的作用。这种作用主要体现在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这本著作的第三部分,我们讨论的焦点


  
  二、“理知世界”在康德道德哲学论证中的作用
  
  以上我们分析了康德“理知世界”的含义,下面我们讨论“理知世界”在康德道德哲学论证中的作用。这种作用主要体现在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这本著作的第三部分,我们讨论的焦点也将集中于这部分内容。我们把“理知世界”的这种作用理解为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理知世界”使康德走出道德律和自由相互归因的恶循环;第二,“理知世界”论证了“定言命令”何以可能。
  为了方便后面的讨论,我们先分析康德的道德律和定言命令这两个概念。道德律和定言命令这两个概念的含义是不同的。道德律是理性存在者自由意志的规律,而定言命令则强调道德律对于人这种不完全的理性存在者的一种强迫关系,道德律是对所有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而言的规律,定言命令只

是对人这种存在者的意志而言的规律。如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说道:
  一个完全善良的意志,也同样服从善的客观规律,但它并不因此就被看作是强制着符合规律来行动的。因为它自身就其主观状况而言,就是为善的观念所决定的。从而命令式并不适合于上帝的意志,一般地说,不适用于神圣的意志,在这里,应该没有存身之地,因为意志自身就必然地和规律相一致。所以,命令式只是表达意志客观规律和这个或那个有理性东西的不完全意志,例如人的意志之间关系的一般公式。
  因为道德律就是理性存在者意志的规律,所以一个完全善良的意志必然能够出于道德律而行动。这样道德律对一个绝对的善良意志来说就不是强制,也不表现为“应该”的命令,而是他的“意志自身就必然地和规律相一致”。道德律和绝对的善良意志之间表现为一种分析性的关系,“如果设定了意志自由,通过对概念的分析,就可以从这一前提,把道德及其原则推导出来。”但是,意志与道德律必然地一致只是对一个完全的理性存在者(比如上帝和天使)的神圣意志来说的,对于人这样不完全的理性存在者的意志却不是这样。因为人的意志还受感性欲望的影响,而且绝大多数时候人都是根据感性欲望的支配而行动。这样人的意志和道德律就并非必然地一致,道德律对人这种受造的不完全理性存在者来说就表现为一种“应该”的命令。而康德认为真正的道德命令只能是定言命令,但定言命令并不能从人的意志中分析地得出来,所以定言命令对人的意志来说表现为一种综合判断,同时定言命令不是从经验中总结或者归纳出来的,它是一条先天的道德原则,因此定言命令对于人来说就是一个实践的先天综合判断。
  因为康德的整个学说都是在讨论“人是什么”这个问题,所以康德虽然区分了这两个概念,但是在具体的文本中“道德律”和“定言命令”也经常混用。不过为了方便我们后面的讨论,我们要区分地来使用这两个概念,当我们强调道德规律的法则性时就用道德律,当我们强调道德规律对人来说是一种强制的义务时就用定言命令。
  下面我们来讨论康德的“理知世界”在他做道德哲学论证时所发挥的作用。
  
  (一)对道德律和自由相互归因的恶循环的摆脱
  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康德在前两章通过分析一般普通人的道德常识而得到了一个善良的意志,它的原则就是道德律的结论,但康德认为仅从经验分析出这些原则是不行的,这还不是道德形而上学,还必须从实践理性和道德形而上学的角度对道德律进行先天的阐明,而这就是《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第三章的内容。
  康德首先寻找道德律的根据。他从意志概念出发,在第三章开头他将意志界定为“有生命的存在者就其是理性的而言的一种因果性”。意志之所以能够说是一种“原因性”,是因为它是实践的,是一种能够在经验世界中产生结果的能力。唯有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才有一个意志,因为唯有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才能根据对法则的表象而行动。一个理性的存在者是根据对法则的表象而行动,他就必然不会像一个没有理性的物体那样按照客观的自然法则而运动,而是能够独立于外来的规定它的原因而起作用,而这就是消极自由。但消极的自由并不能成为意志的规定根据,意志的规定根据必然是一种积极的自我立法。因为意志既然是一种因果性,那么它必然有它自身的规律,但是它又不同于自然因果性那样的他律,因此意志必然是一种自律,而这就是积极的自由,即意志的自我立法。意志的自我立法就是道德律,因为道德律就是有理性的存在者其意志自我立法的规律。因此自由就必须被设定为一切有理性的存在者意志的属性。“并且,道德既然是从自由固有的性质引申出来,那么就证明自由是一切有理性的东西的意志所固有的性质”,既然道德律从一切有理性者的自由的固有性质引申出来的,那么道德律的根据就在于理性存在者自由。
  接下来康德要论述作为法则的道德律如何可能规定理性存在者的主观行动准则。“为什么我,一般地作为有理性的东西,要服从这一原则,同时一切其他有理性的东西,也都服从这一原则呢?”这绝不能是出于感性爱好的冲动,而是由于我们是自由的因而要听命于道德的诫命。
  那么这里就出现了一个循环:
  一方面:
  问:为什么我们认为自己是自由的?答:因为我们认为我们是服从道德律的。
  另一方面:
  问:为什么我们是服从道德律的?答:因为我们认为我们的意志是自由的。这个循环告诉我们,道德律和自由是一对分析性概念,它们之间不能进行综合性的相互推导。这点如康德自己所说:“这一原则也就是定言命令的公式,是道德的原则,从而自由意志和服从道德规律的意志,完全是一个东西。”康德本人对这个循环有明确的意识,所以他为走出这个推导上的循环找了另外的出路。
  康德对于这个循环的处理在《实践理性批判》和《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是不一样的。在《实践理性批判》里他改变了道德律和自由的这样一种分析性表述,认为道德律是自由的认识理由,而自由是道德律的存在理由。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他主要是从理知世界的角度来走出这一循环。鉴于本文的目的,我们主要讨论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的论述。 (责任编辑:nylw.net)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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