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下的弱势农户与农信社的信贷博弈分析(3)

作者:孔荣 更新时间:2010-10-14 23:22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信任;弱势农户;农信社;小额信贷;博弈
【职称论文摘要】
第二,从弱势农户被信任的条件看,应建立全社会信用跟踪体系,提高弱势农户的道德水平。理性的个体在发生违反正常秩序的不法或者不道德的行为时,总是害怕被人发现或者揭穿的。因此,若建立信用跟踪制度,从该个体


  第二,从弱势农户被信任的条件看,应建立全社会信用跟踪体系,提高弱势农户的道德水平。理性的个体在发生违反正常秩序的不法或者不道德的行为时,总是害怕被人发现或者揭穿的。因此,若建立信用跟踪制度,从该个体成人开始记录其行为,且以后的工作、交友、子女教育等都会随时与之紧密相关。当弱势农户在做某些不诚实的行为时,就会事先考虑这种行为是否会对自己的被信任度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加强对弱势农户的道德教育,提高弱势农户推迟履约或者违约的内疚度,加强弱势农户的自我约束。
  第三,从农业产业特征看,应加强农业保险建设,分担农户经营风险,保障弱势农户的偿还能力,进而提高农信社对弱势农户的信任度。农业生产存在回收期长、季节性、受天气影响大等特殊性,使得农户在农业生产上的收益不能完全得到保证,进而影响他的履约能力。因而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比如天气保险),减轻农户的经营风险,提高农户还款能力,进一步保障弱势农户的受信度。
  第四,应规范政府职能,发挥政府的引导、保障作用,促进双方的信任。一方面,政府在小额信贷的过程中,不能起着决策者的作用,而只需引导小额信贷的发展方向,确保农村信用社能够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弱势农户提供贷款;同时,放开对农村信用社的利率管制,使得农村信用社参与市场竞争,自我规范并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进而有能力对不守约的农户进行合理追偿,提高农户的自我约束意识。另一方面,政府应该帮助弱势农户解决生产发展问题,创新农业项目,并保障农产品的销售,提高弱势农户的信用度。

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为农村经济主体的农户,其资金融通对于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影响越来越大。农户经济行为日益活跃,自有资金已经不能完全满足消费或投资需求,需要从他处借入资金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但农户因为缺乏有效的担保难以从正规金融渠道借入资金,大量农户从非正规融资途径获得金融资源。小额信贷是金融机构基于农户的信誉而发放的信用担保贷款,缓解了农户因缺乏抵押资产而不能进行正规融资的困难。农信社目前成为小额信贷的主要放款者,因此农信社与农户的信贷关系和促使小额信贷交易实现的条件值得研究。笔者拟通过博弈论的研究方法比较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与信任条件下弱势农户与农信社的信贷博弈关系,以证明信任在小额信贷运作过程中的重要促进作用。在信任及相关惩戒机制的促进作用下,农信社和弱势农户将选择合作,从而促使小额信贷成功实现。笔者还运用在陕西的实地调研结果对博弈关系进行验证,证明信任是农信社和弱势农户实现小额信贷产品交易的重要前提条件,进而对在弱势农户与农信社的融资博弈中发现的信任危机因素提出改进建议。
  
  一、信任、弱势农户及其融资
  
  1998年罗素(DeniseM.R0usseau)等人提出了“信任”的广义定义:信任是建立在对另一方意图和行为的正向估计基础之上的不设防的心理状态,“正向估计”是指认为对方会按照自己心里估计的可能性进行,是自己所期望的,“不设防”是指依赖于交易对手、愿意承担该种风险的选择。笔者认为,在不同的交易中,由于对象不同,有关信任的具体定义可能不同,但应该是类似的。信任指的是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相互之间愿意承担某种行为所形成的结果的一种心理状态。对于金融市场信贷关系中的信任,国内外学者也做了许多研究。calum Turvey等认为,信任是金融机构贷款给穷人的关键因素,就贷款偿还而言,在没有抵押的条件下,富人比穷人更有可能违约。蒋永穆、纪志耿认为,正是由于未来信用丧失的威胁,迫使利己的借款者进行合作;农户借款难产生的根源在于借款过程中信任的匮乏,并提出了在长期合作、团体贷款、抵押担保和互联交易中建立信任机制。张文静认为,信任机制源于重复博弈,重复博弈之所以产生比一次性博弈较好的结果,原因是农信社和贷款农户的策略选择中包含了信任机制,农户更多考虑的是贷款的长期收益而非短期收益。笔者提及的信任,是弱势农户与农信社相互认为对方会做出自己所期望的行为,即农信社相信弱势农户会还款,而弱势农户相信农信社也会贷款给愿意守约的人。
  “弱势农户”一般来说有三种理解:第一是指农户在整个社会中,由于受地域、文化、经济收入、发展机会以及竞争能力等方面的限制,相对于其他产业的从业人员或者非农人口来说,处于弱势地位,属于弱势群体。当然,这种情况特指在中国的社会群体中;第二指相对其他比较富裕的农户,收入来源和水平较低的农户,在经济水平上处于弱势地位;第i指在和农信社的借贷关系中,农户作为需求方,在与农信社的交往中,由农信社决定是否借出款项,相对来说,处于弱势地位。笔者所提到的“弱势农户”可以理解为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而农信社作为小额信贷的主体之一,也是不可忽视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12月10日颁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和担保的贷款。具体额度由各地农信社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的实际情况、农户生产经营的收入和农村信用社资金状况等确定。目前中国农村小额信款呈现以下特点:放款主体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小额贷款资金来源较为单一,商业资本尚未大量进入;农村小额信贷主体以中低收入农户为主。可以说,农信社成为小额信贷的主要发放者,而其他的信货机构虽然也存在,但还未在小额信贷中占有相当的位置。
  
  存小额信贷中,农信社和弱势农户是供给与需求的关系,也是互惠互利的关系。他们都是理性的个体,都是根据收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决策的。但是,作为市场中的交易双方,其市场交易行为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农信社作为小额信贷这种特殊产品的提供者,存在着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和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与政府扶贫目标的矛盾;而农户在借款完成与农信社的一次交易之后,是否将借款用于合理用途?是否愿意按时还款?是否有能力按时还款?也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而小额信贷交易的顺利进行,是弱势农户与农信社实现自身利益的前提。他们之间相互信任,才能顺利实现小额信贷产品的交易。因此,有必要对弱势农户与农信社的关系及信任与农户融资的关系进行研究。 (责任编辑:nylw.net)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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