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品的社会系统属性及其科学定义(3)

作者:杨曾宪 更新时间:2011-02-28 10:51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商品交换;商品定义;商品分类;系统质。
【职称论文摘要】
最后,我们讨论商品交换规范。社会的本质就是对相关利益的处置,社会交互主体通过博弈会形成不同的利益处置规范。商品交换规范,便源自商品交换主体的利益博弈。独立的交换主体从利己的动机出发,必然要自由选择对


  最后,我们讨论商品交换规范。社会的本质就是对相关利益的处置,社会交互主体通过博弈会形成不同的利益处置规范。商品交换规范,便源自商品交换主体的利益博弈。独立的交换主体从利己的动机出发,必然要自由选择对象、自主做出决策,绝不会放弃权利,让对方随意损害自己的利益。正因如此,任何一方要想满足利己的交换需求,便必须同时尊重对方的自由意志和自主权利、不公然损害对方的利益[20];“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21]。而这,就要求双方皆尊重对方的自由与权利、彼此进行公平交换,以期获得双赢结局。因此,商品交换规范的核心,就是“自由、公平”。这之中,交换主体说“不”的选择自由起到了关键作用:假如乙公然违反甲的意愿,要用自己的1把椅子换2筐萝卜,那么,利己的甲便会向乙说“不”,即刻转向与丙、丁交换,以期获得更大利益。这就迫使乙尊重甲的自由交换权利,按市场价格与甲公平交易。假如甲总用烂萝卜充好萝卜欺骗乙,那么,利己的乙等日后便不会再与甲交换,这就迫使甲回到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轨道上来。即便是国际著名企业,也不敢得罪消费者,怕的也就是这种“不”的权力。 
“独立的社会交互主体出于利己动机……交换”,这是对商品主体的规定。社会主体彼此利益不独立,便没有商品交换;动机不利己,便不是真正的商品交换主体。其中的“利己动机”,包括基于互通有无的消费需求的动机和基于倒买倒卖的牟利需求的动机。
  “彼此……自由、公平交换”,这是对商品规范的规定。“自由”与“公平”互为条件:离开自由,没有真正的公平交易;市场地位不平等的交易,也没有真正的自由。当商人丧失自主权,被官员强买强卖时,所交换“客体”便不是真正商品了。
  “商品,是……交换的……利益客体在商品社会系统中获得的社会属性”,揭示了商品的社会系统质属性,这是对商品性质的规定。这就是说,利益客体只要被彼此交换、进入商品社会系统,便获得了商品属性;一旦交换结束离开,其商品属性便消失了。如已例举过的:乙的椅子与甲交换,便是商品;椅子被甲买回家,便是家具,不再是商品了。同一客体,时而是商品、时而不是商品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只要我们不把商品胶柱鼓瑟地理解为客体的固有属性,这些现象便都不难解释。
  读者后面会看到,经我们修正的商品定义,不仅可把各类“疑似商品”剔除出商品范畴,而且对任何商品现象都不存在阐释盲区;同时,它也拓宽了我们对商品价值研究的路径,使商品价值理论产生出许多革命性的变化,使马克思的价值理论和边际价值理论得以统一,为建构新的商品价值理论体系奠定了基石。
  
  三、商品客体的分类
  
  商品客体的构成范围甚广,特征有异,有必要对其进行分类研究。须指出的是,我们不能把“客体”实体化。作为哲学概念,“客体”是相对于“主体”的对象性“存在”。其中,既包括实体客体,也包括非实体客体。相应地,作为经济学的商品“客体”概念,则是作为“商品交换主体”交换对象的“存在”,也包括实体商品客体、非实体商品客体。英雄不问出身,商品不论出处,凡能满足人类生存发展需求的自然、文化、社会“存在”,包括人本身、人的文化实践行为或社会权力机会等等,只要权属明确、数量稀缺,皆可能成为商品,即:自然类商品客体、文化类商品客体[29]、社会类商品客体。如此依据商品客体原有性质进行分类,便可实现无缝对接、涵盖所有商品客体。
  (一)自然类商品
  自然类商品客体,包括各种自然资源,还包括“自然人”等等。
  广义的自然资源,包括能源,包括各种动植物,等等,它们是人类生存不可或缺的利益客体,对此,无须多论。自然资源要成为商品,同样要稀缺。譬如海滨美景,有些地方可作为旅游资源开发,但更多的海岸地带,却不具有开发价值。究其原因,与海景本身无关,而与愿意看海的人相关。凡远离城市、游客稀少的海景,就不可能成为商品;凡在大城市周边、游人众多的海景,就可能变成商品。能源、资源,像太阳能,本身永不匮乏,也不会成为商品[30];像石油、煤炭及马克思例举的“处女地、天然草地、野生林”等等,永远匮乏,便可能成为商品。但可能性变成现实性,还离不开权属明确这一条件。譬如野生人参,药用价值巨大,但由于生在深山老林,谁采到归谁,其本身并不是商品,只有到了药农手中,才变成商品。海滨美景,如果权属不明,人人想管,人人都管不了,也不能成为商品。正因如此,争夺并占有稀缺资源、能源,使之变成商品,获得巨大利益,便永远是人类重要的社会行为动机。
  “自然人”商品客体内容其实很多。譬如人体器官买卖、性行为交易等等,都属于商品——尽管它们通常都是非法的。合法的商品是人体美形象、靓男美女模特等等。青春美貌可赚钱,尽管有违社会公平,却是市场经济中的合理现象,因为她们稀缺且“养眼”,消费者愿为之掏钱。但严格说来,“自然人”背后,都有文化、社会因素,所以,通常不能归属纯自然类商品客体。
  (二)文化类客体
  文化类商品客体内容丰富,从各种文化产品一直到文化人,我们分“劳动产品”“文化力”“文化人”三类进行讨论。
  劳动产品涵盖范围很广,包括各种物质劳动产品,如工农业产品等等,也包括各种精神劳动产品,如艺术作品、科技发明、人文著述等等。但这里的精神劳动产品,特指已物化或符号化的产品,像歌唱家的演唱等等,应归类为文化行为客体。对劳动产品商品不能狭义理解,譬如人类居住、休闲或运动场所也是劳动产品,在其中居住、休闲或运动也是购买劳动产品商品。因为人类不会故意从事无效劳动,总以创造稀缺的具有使用价值的产品为目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也不可能无缘无故放弃属于自己的劳动成果,劳动产品必权属明确。因此,只要按商品规范交换,劳动产品必有商品属性。特别是在发达商品社会中,劳动产品的生产目的就是满足市场需求,“先天”具有商品属性。 (责任编辑:nylw.net)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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