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一统”思想下的民族自治政策(2)

作者:邵方 唐犀 更新时间:2015-01-21 14:22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关键词:大一统;儒家;民族自治;多元一体
【职称论文摘要】
(二)因俗而治的羁縻政策 尽管大一统思想已是各民族的普遍政治追求,但是在大一统思想指导下的边疆政策仍然需要处理好民族关系。民族政策的得失,甚至能决定政权的兴衰存亡,因此历代中央政权在大一统的前提下,均


  (二)因俗而治的羁縻政策
  尽管大一统思想已是各民族的普遍政治追求,但是在大一统思想指导下的边疆政策仍然需要处理好民族关系。民族政策的得失,甚至能决定政权的兴衰存亡,因此历代中央政权在大一统的前提下,均从不同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制定民族政策。如夏商周时期有德化怀柔政策,秦朝有移民戍边政策,两汉时期进行和亲政策,北魏汉化政策,唐代怀柔政策,明清时期的改土归流、教化政策等。但和亲、招抚、结盟等民族政策,只是基于中央王朝和少数民族地理远近和亲疏关系的不同,考虑双方军事力量的强弱对比而使用,并不具有必然性及沿革性。中央政权最主要的目的是既要扩充疆域,又要施加政治经济手段以较低的成本笼络少数民族,所以“因俗而治”、“以夷治夷”便成为古代中国民族政策的共同性原则之一。与之相对应,规范民族自治的羁縻政策成为我国古代统治阶级贯彻始终的最主要民族政策。
  “羁縻”记载始见于《史记·司马相如传》中:“盖闻天子之于夷狄也,其义羁縻勿绝而已。”[20]卷117·司马相如列传司马贞《索隐》谓:“羁,马络头也;縻,牛韁也。”[20]司马贞:史记索隐《汉官仪》云:“‘马云羁,牛云縻’,言制四夷如牛马之受羁縻也。”其意思是在维护国家统一的前提下,基本保持少数民族原有的社会组织形式、统治机构及风俗习惯,实现民族自治。首先,中央政权对治下的各少数民族或部族首领授予官爵俸禄,仍准予其以原有习惯治理辖区。所谓“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21]其次,中央王朝“怀之以恩信,惊之以威武”。各少数民族或部族首领必须在名义上服从中央领导,政治上隶属于中央王朝,除负有经济上的贡纳义务外,其余事务可以自决,譬如军事上仍得保留本部兵马。羁縻政策萌芽于夏、商、周时期,定型于汉唐,元、明、清时期则被土司土官制度和改土归流政策所取代,其特点是由间接治理逐渐向直接统治过渡。中央王朝采用民族自治政策,是力求在不改变少数民族政治体制的前提下,通过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联系,向少数民族聚集区施加影响,从而建立起大一统的多民族中央集权国家。
  三、“大一统”思想下的民族自治
  历代中央政府为了多民族的统一国家的稳定统治,在维护大一统政权的前提下,运用法律及政治、宗教、道德等多种手段调整民族秩序,较好地实现了社会控制。
  (一)历代政府采取的大一统措施
  夏商时期的“五服制度”(1),将整个天下都纳入周王朝的文治疆域之内,然后再以距离远近和关系亲疏规定中央与地方各大小诸侯及四夷的义务。周朝实行“同服不同制”,“要服”地区“守平常之教,事王者而已”;“荒服”地区则“政教荒忽,因其故俗而治之”[22],虽然名义上归属于周天子,实际上职贡各有不同,是一种间接统治的模式。秦朝经过铁血政策强制执行种种政治、经济、文化的统一措施,实现书同文、车同轨、行同伦,开创了前所未有的大一统局面。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民族大迁徙、大融合时期,大大促进了各民族间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流和发展。唐代的华戎同轨使得“自古皆贵中华,贱夷狄,朕独爱之如一,故其种落皆依正如父母”[23]。于是“四海宾服”,都承认大唐皇权的至上权威和自己的藩属地位,遵从中央政府的调遣和指令。元朝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直接管辖,明朝的改土归流,清朝为实现“天下一统,满汉无别”[24]卷245而于康熙三十年推行了废除长城等举措。历代各族政权为实现大一统所推行的政策制度虽异,但都促进了大一统思想不断地变化和发展。无论汉族还是少数民族建立的中央王朝都恪守天下一统、君权至上、华夷一体的最根本准则,重视民族关系的处理,使得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最终定型。
  (二)“大一统”思想下民族自治的具体措施
  1.制定法律法规
  (1)颁布专门实体法律
  秦代的《属邦律》是迄今发现的我国古代第一部成文民族法规。从法律的内容看,有涉及封少数民族首领君长或侯位,允许其自治的规定;有涉及属邦中的少数民族首领犯法可以以爵赎免的规定;有涉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道官有输送隶臣或捕人的义务;还有保护少数民族首领继承人问题等。该法律确立的中央监督下的民族自治,保障少数民族首领法律特权、民族同化等内容,为此后历朝所借鉴。

      汉代专门制定《蛮夷律》规定“岁出賨钱,以当徭赋,即复也”。对南方少数民族的赋税及徭役进行管理,赋予少数民族一定的优待,蛮夷可以通过缴纳“賨钱”免除赋税和徭役。
  宋朝面临众多的民族问题,所以在处理与少数民族的关系中,注重法律手段的运用。宋朝颁行了《蛮夷门》、《蕃官法》、《蕃兵法》、《蕃丁法》、《茶马法》等法典律文,对土官的承袭及进贡办法都作了详细的规定。除此而外,民族立法也以敕令格式的形式出现。如太宗雍熙元年(984年)颁敕“黔南言溪峒夷獠疾病,击铜鼓、沙锣以祀鬼神,诏释其铜禁”[25]卷493。
  清代是封建朝代民族法制臻于完备的时期。清朝根据各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颁布了大量的民族法规立法,构建了数量众多、结构完备、体系严谨的民族法律体系。该体系以《理藩院则例》为基础,辅以《蒙古律例》、《藏内善后章程》、《回疆则例》、《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禁约青海十二事》和《西宁青海番夷成例》以及众多经清政府确认具有法律效力的苗、瑶、壮、彝等少数民族的传统习惯法,即所谓的“苗例”。这对于加强边疆民族地区的统治,维护国家的统一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2)颁布人际法律
  由于我国古代法律呈现刑民不分、诸法合体的特质,针对民族自治颁布的实体法律并不多。多数是通过中央政府颁布人际法律,以便结合少数民族习惯法来解决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及少数民族内部的法律冲突,以体现”因俗而治”的立法精神。“封八百”,分封到异族地区的诸侯采取的手段是“简其君臣礼,从其俗为也”[20]卷33·鲁周公世家。仍旧援用以前的风俗习惯进行管理。唐律出现了专门处理有关民族关系的法律条款,永徽二年(651年)的《永徽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反者,以法律论。”《疏议》对律文“化外人相犯”条作如下的解释:“‘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其有同类自相犯者,须向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若高丽与百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唐律),论定刑名。”由此可见,唐律对不同民族、不同国家的人在唐朝境内发生纠纷的处理,既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又维护了国家法律尊严,解决了不同民族法律适用问题。宋朝的宋真宗也曾下谕:“外夷若自相杀伤,有本土之法,苟以国法绳之,则必致生事。”[26]番夷五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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