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一统”思想下的民族自治政策(3)

作者:邵方 唐犀 更新时间:2015-01-21 14:22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关键词:大一统;儒家;民族自治;多元一体
【职称论文摘要】
不但汉族如此,少数民族建立的中央政权也有类似的规定。如辽朝实行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19]卷45,百官志元朝亦贯彻因俗而治,在吐蕃地区沿袭政教合一制度,在蒙古族地区保持千户制,南方和西南少数民族地区


  不但汉族如此,少数民族建立的中央政权也有类似的规定。如辽朝实行“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19]卷45,百官志元朝亦贯彻因俗而治,在吐蕃地区沿袭政教合一制度,在蒙古族地区保持“千户制”,南方和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则实行“以土官治土民”的土司制。还规定了“教诸色人户各依本俗行事”[27]刑部·回回诸色户结绝不得的有司归断。
  直至清朝,随着改土归流的深入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强化,在处理少数民族法律冲突时开始直接适用国家的一般刑法,如“苗民盗窃及抢夺杀伤等事,俱应照内地州县命盗之例”处罚;“新疆回子归化有年,应谙习内地法纪,今托虎塔殴死胞兄,既应按内地例办理。”[28]
  2.设立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专门行政机构
  (1)中央机构设置
  在行政机构设置方面,各朝各代均在中央设置专门机构以管理民族事务。周朝设置“大行人,掌大宾之礼及大客之仪,以亲诸侯”[29]周礼·秋官·大行人,职责是掌大宾(诸侯)、大客(孤卿)之礼仪,接待远方宾客。秦朝中央设“典客”,“掌诸归义蛮夷”[13]汉书·百官公卿表上。汉承秦制,汉朝改典客为大行令,此后又将大行令改为大鸿胪,但功能类似。隋唐皆设鸿胪寺,唐朝的鸿胪寺职责是区分四方夷狄君长朝见者的等级,考察夷狄君长之子袭官爵者的嫡庶,册封诸蕃人酋领。宋随唐制亦设鸿胪寺,置鸿胪寺卿,掌“四夷朝贡、宴劳、给赐、送迎之事”[25]职官志五。元朝则废除了鸿胪寺,礼部于至元八年(1271年)设侍仪司“掌凡朝会、即位、册后、建储、奉上尊号及外国朝觐之礼”[30]卷85,另于至元十三年(1276年)设会同馆“接伴引见诸番蛮夷峒官之来朝贡者”[30]卷85。对西藏地区另设总制院,“掌浮图氏之教,兼治吐蕃之事”[30]卷205·桑哥列传,并在1288年更名为宣政院,并下辖两个宣慰使司都元帅府进行共同管理。中书省还作为最高的行政机构“掌国庶务,统郡县,镇边鄙,与都省为表里”[30]卷91·百官志七。明朝恢复鸿胪寺,掌朝会仪节,主外宾之事。[31]职官志同时任命九关通事及外夷通事[31]卷74·职官三共同负责少数民族和朝贡国进贡事务。提督四夷馆负责四夷往来的文件翻译,并教授诸藩文字。清朝鸿胪寺仅负责“朝会、宾飨赞相礼仪”[24]卷115·职官二。中央另外设立由蒙古衙门改制的理藩院,官制同六部,全面管理全国少数民族的爵禄、朝贡、户口、赋税等事务。
  (2)民族区域建制
  为了巩固边疆开拓成果,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稳定,中央政府还在边疆地区及少数民族聚集区建立民族区域建制,此类地方机构既各有特色,又具有继承性和创造性。夏、商时将“蛮”、“夷”、“戎”、“狄”外族人居住的地方及中国流放罪人之处设立“要服”、“荒服”,秦代的民族区域建制一种称为“道”、“有蛮夷曰道”[13]汉书·百官公卿表,类似今天的民族自治县。汉承秦制,但发展为“道”、“属邦(国)”、“初郡”。譬如将匈奴降众置于陇西、北地、上郡、朔方、云中等五郡外为五属国,还设置了西域都护府等专门机构。魏晋南北朝民族关系错综复杂,由于战乱频繁,移民大多举族而迁,因而东晋及南方各王朝在少数民族聚集的地区设置特殊建制予以管理,即建立左郡左县、僚郡俚郡。在常规的建制单位郡、县的名称前冠以“左”字或族名,专门管理归附的蛮夷,表现出羁縻统治的特点。
  隋唐宋三朝的羁縻府州制度逐渐成型,其中唐代更是凭借强大的国力,将这一制度发扬光大,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唐朝虽然在边境少数民族地区列置州县,但在管理上带有强烈的民族自治性质,行政单位分为羁縻都护府、都督府、州、县四级,各都护府统一辖于中央政府。都督府与州县长官由少数民族首领担任,允许世袭职位,其内部仍保持传统体制不变,户口不在户部登记,亦可不缴纳赋税。

       元明清三朝在继承羁縻制度的基础上发展了土司制度,以土官治土民。元代除了设置土府、土州、土县等职官之外,“其在远服,又有招讨、安抚、宣抚等使,品秩员数,各有差等……诸蛮夷长官司。西南夷诸溪洞各置长官司,秩如下州。达鲁花赤、长官、副长官,参用其土人为之。”[30]卷91·百官志七还设置了招讨司、安抚司、宣抚司、长官司等独特的官职。土司被授予这些官职,名义上服从朝廷领导,承担应尽的朝贡和纳赋等义务,政府则任由土司自决内部事务。
  清朝政治稳定,采取“改土归流”措施,逐步废除土司制度,以便实现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直接控制。并且清朝政府还在加强中央集权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建立了多种民族区域建制。如内外蒙古实行盟旗两级管理;新疆地区以伊犁将军、伯克制、扎萨克制并存;西藏则委派驻藏大臣作为行政长官,达赖作为宗教精神领袖共同管理;台湾与内地一样,设立府州县制,隶属于福建。
  在历代民族区域建制的设置中,由中央到地方,各级管理机构逐步健全完善。历代少数民族事务管理机构的职能分层概括来讲,上层功能主要是朝觐、朝贡、宴劳、册封、迎送一类事务;下层功能则是开互市、置译官通事、设馆学生、课征赋役、置兵周边等。这都充分体现出中央政府在坚持华戎同轨的思想基础上,又实行了分而治之的政策。这样不但能够确保中央政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绝对主权,还能够让少数民族领袖自理其政,各族之间积极开展政治、经济、文化的交流。
  3.民族秩序建设中的多元化调控
  (1)多元化司法解决机制
  从民族法制建设上来看,由于历代王朝遵循“因其俗而治之”的原则,而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承袭于原始社会的习惯,具有原始民主的性质,亦具有十分明显的自治色彩。所以少数民族习惯法及多元司法解决机制在历代各族政权中一直得以广泛应用,多元化的司法制度成了大一统下民族自治的重要特点。
  在以地缘文化和血缘文化为纽带的古代中国社会中,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社会运转,并不是因为国家法发挥了主要的协调控制功能,而是主要凭借其固有传承的民间习惯法发挥作用。从少数民族纠纷的类型来看,既有族内的纠纷,又有族际间纠纷。从管辖权竞合来看,纠纷可能受地方流官政府、地方土司、本民族内部传统社会首领交叉控制。所以少数民族地区的纷争不但具有主体的特殊性,还具有内容的繁杂性,单一的调整手段很难奏效,神判、审判、调解、仲裁、赦免等司法制度一直沿用。各种司法形式只要具有权威性、普适性便有可能得到官方的认可,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用以解决民族纠纷。直到中央政权统治稳固的后期,多元化的司法制度以中央政权的司法制度为主导出现了融合,但其他制度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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