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泥古而拘今,唯变法以图强(3)

作者:左再兴 更新时间:2013-04-28 23:21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春秋战国 子产 李悝 申不害 慎子 管子 商鞅 韩非子 李斯
【职称论文摘要】
⑶影响教化与选拨人才的变法 1、《管子》书中,《权修第三》篇里一年之计,莫如树谷;十年之计,莫如树木;终身之计,莫如树人。一树一获者,谷也;一树十获者,木也;一树百获者,人也。我苟种之,如神用之,举事

     ⑶影响教化与选拨人才的“变法”
  1、《管子》书中,《权修·第三》篇里“一年之计,莫如树谷;十年之计,莫如树木;终身之计,莫如树人。一树一获者,谷也;一树十获者,木也;一树百获者,人也。我苟种之,如神用之,举事如神,唯王之门。”此段用比较的修辞手法突出教化民众的重要性,通过教育培养得到人才,是称王于天下的唯一途径。
  2、秦国相商鞅在《定分》篇中言“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皆此秦一法官。……吏民知法令者,皆问法官。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遇民不修法,则问法官,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民即以法官之言正告之吏。吏知其如此,故吏不敢以非法遇见民,民又不敢犯法。…故知诈贤能者皆作而为善,皆务自治奉公。民愚则易治也,此所生于法明白易知而必行。……置法官,置主法之吏,以为天下师,令万民无陷于险危。…故明主因治而终治之,故天下大治也。”商鞅通过“法官”制度教化百姓遵纪守法,使得秦国政令通达、地方的权利很好的集中于中央政权、以农养战继而增强国力的战略目的可以有条不紊的实现。韩非子进一步发挥了商鞅的这种“法治”思想“……故明主用其力,不听其言;赏其功,必禁无用;故民尽死力以从其上。……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无私剑之悍,以斩首为勇。是境内之民,其言谈者必轨于法,动作者归之于功,为勇者尽之于军。是故无事则国富,有事则兵强,此之谓王资。{13}”把民众的言行统一用法律规范,民力就可以合一,以杀敌作战为荣,以国家的意志为主导建立起超过以往的大功业。
  秦国相李斯在《谏逐客书》里从客卿的角度讲了擢选人才的重要,要不限地域、看其归附之心、卓越之才、也不能故意疏远“贤士”来取士,此文中,李斯所举事例充分、翔实;修辞上排比、对照,文势磅礴,“然则是所重者在乎色乐珠玉,而所轻者在乎人民也。此非所以跨海内制诸侯之术也。……今乃弃黔首以资敌国,却宾客以业诸侯……内自虚而外树怨于诸侯,求国无危,不可得也。”李斯凭此陈情,说服了秦王嬴政,取消了逐客令,留下客卿从而重用客卿的目的。
  三、历史评价与现实意义
  西汉史官司马谈在《论六家要旨》中,“易大传:“天下一致而百虑,同归而殊涂。”夫阴阳﹑儒﹑墨﹑名﹑法﹑道德,此务为治者也,直所从言之异路,有省不省耳。……法家严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矣。……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故曰“严而少恩”。若尊主卑臣,明分职不得相逾越,虽百家弗能改也。”司马谈看到了法家思想都和其余学说一样都是以治理好国家为目的,看到了法家明确等级或名分的作用,却忽略了在战乱频发的春秋、战国年代,“乱世用重典”、变法以图强的根本目标。没有看到法律的出现、法制的形成对于社会维系与发展的关键作用。
  现代哲学家牟宗三先生肯定了在政治上,法家“配合春秋战国时代政治社会之要而完成由‘废封建,立郡县’到‘君主专制’的政体。{14}士不再是家臣凭知识才能在社会上得到一客观的地位,元首不再纠缠于贵族的家庭而成为一国的元首。{15}”在经济上,“废除井田制就是要增加土地,开辟更多耕地,增加生产。{16}”这是法家在历史中的功绩,无可辩驳的。然而,愚对牟先生言“李斯又提出‘以法为教,以吏为师,’……这就是法家的罪恶。……‘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就造成了极端的专制,在此之下没有教育,也不能有教育。{17}”持有异议,‘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是出自韩非子的《五蠹》篇{18},结合此句上下文来看意谓“现在韩国的民众只会空谈耕作,而不下地劳作;空谈打仗,而不上战场;从事智力活动的人远远超过体力劳动的人,那么,为国出力的人就减少了,法治就遭到了破坏,这就是社会动乱的原因”韩非子是针对上述实际情况而提出“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是要引导民众上下一心,为国效力。从这一角度来说,对“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在秦国随后兼并六国的天下大一统过程中具有的思想教化意义,对于奠定中央集权的统一王朝具备的法治理论基础。
  法家思想从春秋初期发展到秦国统一天下后,最大的缺憾在于其抑制商业,限制了经济发展造成激化区域贫富差距,引发矛盾扩大的恶果;其二,着重于法律的严惩,错误的认为“重刑少赏,上爱民,民死上。多赏轻刑,上不爱民,民不死赏。”,所谓“把加重刑罚看作爱护民”;“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的“重惩轻罪”的刑律,加剧了刚刚被秦国吞并的其余六国对此种“严刑峻法”的抵触情绪,人民群众推翻“ 暴政”就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第三,国家是社会的组成部分,是社会发展的必要工具,而有时候,国家与社会的发展步调并不一致,法家仅追求国家的利益最大化,从这一意义上说,法家的思想是落伍的。
  各法家思想家的思想在今天看来,尽管有些观点已经脱离了时代,然而在“群雄并起”的春秋、战国时期,或是后续汉、隋、唐等帝国,“法”、“势”、“术”被各皇朝统治者用到了炉火纯青之境,成为中国几千年“官场权谋”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家思想中“苟利国家,生死与之”的不畏强权、勇于献身的精神;商鞅“不法古,不修今”的变法求新精神;韩非子的“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的求变精神;慎子的“故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有法而行私,谓之不法。以力役法者,百姓也;以死守法者,有司也;以道变法者,君长也。”阐明了春秋、战国时代法家的本质:能够制定法律的国主,根据世情、政治形势变动的规律改变法律条文,百姓在国家强力部门的监管下遵守法律。慎子的“弃道术,舍度量,以一人之识识天下,谁子之识能足焉?”之问,直至今日,它们都闪耀着进步的思想之光,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和参考价值。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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