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秩序的存在何以可能?(2)

作者:高峰 更新时间:2010-09-16 09:57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社会秩序;社会关系;社会结构体系;社会制度
【职称论文摘要】
对于社会秩序稳定性的来源,社会思想家们确 立了不同的理论范式。在马克思的理论视野中,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构成社会的整体结构。社会结构的协调与否,取决于


  对于社会秩序稳定性的来源,社会思想家们确 立了不同的理论范式。在马克思的理论视野中,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构成社会的整体结构。社会结构的协调与否,取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关系。这两对矛盾的不同处理方式,既可能是社会结构维持稳定的根本途径,又可能是社会结构变革和新的社会结构生成的根本途径。这样一来,便找到了社会秩序稳定性和协调性的根本来源,也找到了社会秩序变革的、根本性的结构动因。
  
  三、作为社会规范系统的社会制度是社会秩序存在的直接载体
  
  社会现实的历史性展现,决定了社会结构体系的生成过程,在本质上就是社会秩序的生成过程。这一过程伴随着社会关系的规范化,通过社会规范体系构成社会秩序的制度载体。
  在社会哲学层面上使用的社会制度概念,总体概括社会规范体系中所蕴涵的规则含义。社会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社会制度特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并由国家确立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体系。广义的社会制度则泛指社会规范系统。本文使用广义的社会制度范畴。
  社会规范是社会主体在社会生活中开展社会交往、处理社会关系的规矩和行为模式,主要包括风俗、习惯、时尚、道德、礼仪、宗教、法律等形式。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社会规范从来都是多种类、多层次地交织在一起发挥作用的,由此整合成社会规范体系。对于人的行为而言,每一种社会规范都具有规则的功能。美国法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认为。“规范这一术语……其意思是规则、标准或码尺。”法律意义的规范包括,认可、规定、禁止或调整人们行为。既然社会制度和社会规范都有规则之义,那么,社会规范就有社会制度的内涵。它们的哲学差异表现为,社会规范用来调整社会主体的行为方式,具有浓重的工具意味;社会制度用作总体性范畴,在生产和生活的社会环境中广泛使用。
  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等众多学科都把社会规范放到广义的社会制度层面进行研究。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道格拉斯·C·诺斯认为,“制度是人类设计的、构造着经济政治社会相互关系的一系列约束。”制度由非正式约束(道德约束、禁忌、习惯、传统和行为规则)和正式法规(宪法、法令、产权)组成。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认为,制度应该称之为惯例、法律。美国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把社会制度理解为公开的规范体系。马克思则认为,制度不能归结为法律和道德的形式。必须从法律和道德所赖以产生的物质生产活动及社会交往活动出发,才能合理地说明制度的本质。
  社会制度承载着社会秩序的规范性要求。首先,社会制度是社会关系的固定化形式。马克思指出:“规则和秩序,正好是一种生产方式的社会固定的形式,因而是它相对地摆脱了单纯偶然性和单纯任意性的形式。在生产过程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关系的停滞状态中,一种生产方式所以能取得这个形式,只是由于它本身的反复的再生产。如果这种再生产持续一个时期,那么,它就会作为习惯和传统固定下来,最后被作为明文的法律加以神圣化。”显然,生产过程贯穿着一定的生产关系,并以此为基础构成社会关系体系。社会关系体系的总体性质包括稳定性和协调性,同样取决于生产活动的性质和状况。与生产力基本适合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体系相对固定化为社会制度形式,成为社会生产和全部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并且不能随意变更。其次,社会制度是社会生活应然性或规范性的表达。社会制度能够变成社会事实,意味着最终得到社会主体的某种认可。因为,社会制度存在于规范或规则的背景之中。这些规范或规则(以复杂的组合方式)赋予人的行为以意义。社会制度所内涵的价值性要求,以“应当”、“必须”、“应该”、“正确的”、“错误的”等规范性词语表达出来。正是通过社会主体遵守和执行制度而实现社会生活的规范性要求。社会主体的活动符合社会生活的规范性要求就是确立社会秩序。
  社会制度约束、导向和协调社会主体及其活动,但构成社会制度的要素性质、要素功能并不完全相同。因此,深入研究社会秩序的载体——社会制度及其作用方式,必须分析具体的社会规范,特别要分析习俗、道德、法律等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现象。
  习俗是习惯和风俗的统一体。作为最早出现的社会规范,习俗在维持人类早期的社会秩序中发挥关键作用。关于习俗的起源,恩格斯说“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这个说法指明习俗产生的物质生活来源,以及习俗和法律的内在关联。习俗在社会生产中产生。社会生产中的规则沉积为习惯并在社会生产中发挥作用。当社会主体普遍地接受这些规则和习惯的时候,规则和习惯逐渐变成与社会主体的生产和生活有关的社会环境而成为习俗。包括习俗在内的社会环境影响社会主体的行为选择,在他人的所想、所为、所说和所识中,凝聚着习俗的内容和要求。违背习俗的要求,必定遭到舆论、声望和信仰的制裁,以此保证习俗在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非工业社会发挥秩序塑造的功能,也维持习俗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影响力。
  道德是以是非、善恶的判断形式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道德的性质和状况取决于物质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取决于社会主体“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但道德有其相对独立的存在方式。随着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道德逐渐从习俗中演化出来,首先以“自律”的形式存在于人的思想观念之中。当一定的道德观念在一定的范围内得到普遍承认,就会转化成制度化的规则并逐渐固定下来,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他律”的功能,即作为制度用来塑造社会秩序。道德与习俗都可以成为人们的生产和生活的精神条件,但习俗主要是以传统的形式潜在于社会主体的生存环境中,通过社会主体无意识地或非理性地直接认同并实践出来;道德作为制度存在的成熟规范。往往是社会主体进行理性反思甚至构建的结果。其发挥作用的方式是社会主体利用组织手段和文化传播手段推行和灌输。 (责任编辑:nylw.net)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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