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合理降低用工成本的途径研究

作者:周一红 更新时间:2011-06-08 09:44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中小企业;用工成本;《劳动合同法》
【职称论文摘要】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客观上引起了企业用工成本的增加,这对于原本就存在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占相当比例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形成了较大的困扰。本文在对《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法律条文比较解读的基础上,分析了《劳动合同法》实施对企业用工成本的影响

中小企业以其小、灵、快的优势得到快速发展,在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吸纳就业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我国现有中小企业约1000万户,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经济快速增长中,工业新增产值的76.7%是由中小企业创造的。中小企业产品出口额占全国出口总额的60%,提供了大约75%的城镇就业机会,每年为国家缴纳的工商税收占总额的50%左右。[1]但是,中小企业在技术力量、资金吸纳、人才储备等方面存在劣势,其生存能力普遍弱于大型企业。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客观上引起了企业用工成本的增加,这对于原本存在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占相当比例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形成了较大的困扰。本文在研究《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用工成本的影响的基础上,提出中小企业合理降低用工成本的措施,以期帮助中小企业走出困境,寻求生存和发展之道。
  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比较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制定的。在此之前,协调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是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面从用工成本的角度来比较《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相关条例,为分析《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引起用工成本增加的具体原因打好基础。
  第一,从劳动合同条款来比较。《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二,从试用期期限及工资比较。《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从解除或终止合同经济补偿比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从劳务派遣比较。《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动法》没有相关规定。
  第五,从未订立劳动合同的违法责任比较。《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六,从逾期或不足额支付赔偿比较。《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法》没有相关规定。
  二、《劳动合同法》引起用工成本增加的原因分析
  《劳动合同法》从更多方面进一步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对《劳动法》相关条例逐项细化,对试用期工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劳务派遣人员工资、不订立合同违法责任、逾期支付赔偿等规定了具体的数额,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用工的随意性,使劳动者维权有法可依。可以看出,绝大部分用工成本的提高是由于《劳动合同法》对于一些企业利用在雇佣关系上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利益的违法行为予以约束和处罚造成的,对于合法经营的企业来说,用工成本提高是有限的。
  (一)合法经营企业成本的提高
  1.解除或终止合同经济补偿:《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的情况并未作出经济补偿的规定,并对经济补偿金数额未作具体规定;而《劳动合同法》则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中止因用人单位原因不续签的情况也要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对劳动者作出经济补偿,简单计算是这种情况下企业雇佣一个员工一年多付一个月的工资。
  2.试用期工资:《劳动法》对试用期期限的规定比较笼统,对试用期工资则未作出具体规定;而《劳动合同法》按照劳动合同期限不同限定了最长试用期,并规定: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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