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维视角下的国际渔业活动管理研究

作者:王迪 更新时间:2016-09-08 12:15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海域争端渔业管理传统捕鱼权海洋管辖海洋观念
【职称论文摘要】
通过与邻国的渔业协定,我国周边海域的渔业活动有了相应的规范机制,但是如今国家之间的岛屿主权与海域划界纷争风起云涌,在这样的新形势下如何继续管理渔业活动是一项重要的课题。通过不同维度的观察,对渔民而言,应加强保护其传统捕鱼权;对政府而言,要完善政府在特殊争端海域的执法管控;对国家而言,要转变海洋观念,探索海洋合作的新出路。

         在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不断强化自身的“海洋意识”,为融入“海洋时代”采取了许多战略和措施,国家的海洋实力稳步上升。但我们也要看到,当前我国的海洋形势纷繁复杂,并非一朝一夕所能全盘解决,菲律宾将南海岛屿争端诉诸仲裁法庭,中日两国之间的钓鱼岛问题悬而未决,越南对南海周边岛屿的侵占越演越烈,从长远角度看,这些问题将涉及国家的领土主权,从贴近的角度看,海洋争端最直接影响的即是公民的海洋活动,而其中公民的渔业活动首当其冲。在当前的争议海域,要创造良好的渔业工作环境,必须对渔民、渔政执法部门、国家三个层面的主体之活动分别进行透析。
一、渔民:传统捕鱼权的效力及现状
(一)传统捕鱼权的国际法效力分析
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出现被认为对传统捕鱼权构成了极大的挑战,在一些学者的角度看来,传统捕鱼权已经随着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出现而退出了历史的舞台,但是,作为渔民千百年核心权利的传统捕鱼权对当代渔民的生活和渔业发展仍然有重大的意义,传统捕鱼权体现着原始的海洋自由观念,是一种具有自然属性的权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五十六条第1(a)款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然而从这一系列的规定来看,只能得出渔民的捕鱼范围缩小的结论。但是,范围的限缩并不意味着权利本身的萎缩,国际法是否仍然承认传统捕鱼权?由于没有明确的公约对此作出规定,所以可以从国际习惯法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
1.传统捕鱼权的国家实践
对于国家实践的形式,可以表现为诸多方面,如双边或多边条约、国家政令与措施、司法判决等。如果从条约的角度进行观察,许多国家之间的双边条约对传统捕鱼权给予了尊重。此外,对于传统捕鱼权的规定还散见于冰岛与英国、墨西哥与日本、日本与新西兰等国家间的渔业协定之中。此外,国际法院的司法判决基于其影响力,也可以被认定为一种“法律实践”,在其中的多个案例之中,可以发现国际法院对传统捕鱼权的肯定。
2.传统捕鱼权的内心确信
内心确信的核心在于国家对该习惯的遵从并接受其为法律,其重要的表现形式是国家立法,在海洋法会议召开之前,已经有多个国家的法律明确承认了其他国家在本国部分海域的传统捕鱼权,如新西兰、加拿大、西班牙等,而国家之间的双边渔业协定也正能体现国家的意志,由此可得传统捕鱼权在国际法上一直是作为国际习惯法而存在的。
(二)传统捕鱼权对海域划界的影响
在海域划界纷争之下的传统捕鱼权有其独特的意义,它不仅仅会影响渔民的捕鱼活动,还能对海域划界本身产生波及力。
就海域划界而言,不管是从国家实践还是国际司法判例的角度来看,对于领海、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区域,最常规的划界方法往往是等距离线规则(在大陆架划界中,自然延伸原则也有重要的地位),而据此被划定的“中间线”往往要根据各种各样的“相关因素”进行调整,而历史性权利是其中比较重要的一种。虽然这种影响在之前的国际法历史中比较鲜见,但是如果能充分利用和发展这种实践,也许能为我国在海域划界的较量中增加砝码。
在《领海及毗连区公约》中,这种权利的影响得以体现,该公约第12条规定:“在领海划界时,如有必要根据历史性所有权进行改变时,则不适用等距离线规则。”这涉及到一个问题,即传统捕鱼权是否属于一种“历史性权利”。根据国际法权威学者的观点,“历史性权利”应当是一项主要适用于国家之间有关领土和其他权益纠纷的习惯国际法原则。所以传统捕鱼权可以作为一种历史性权利对领海划界产生影响。但是,这种对领海划界的规定是否也适用于其它海域或海区(如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从国际法的角度上来讲,针对其他海域的相关公约并没有对此问题做出规定,但是我们可以从国际司法判例的角度寻找该问题的答案。
国际法院曾对此问题进行回答,在突尼斯诉利比亚大陆架案中,法院宣称“历史性权利必须并保持由习惯所确立的原始状态”,并且在最终的结果来看,其判定突尼斯可以“彻底地、不被干扰地行使自己的历时性权利”。在格陵兰/扬马延案中,法院认为“与居民有关的各式各样的渔业活动特征将会影响最终的海域划界”,为了达到双方对一种特定鱼群的平衡利用,法院在最终的裁判中调整了以等距离线为基础的临时线。
二、政府:争端海域的渔业管辖权的界限
基于《公约》赋予的相关义务,沿海国不仅享有对本国渔民和渔船的管辖权,也对进入相应区域的外国渔民和渔船具有管辖权,在领海范围的渔业执法往往不涉及外国渔民和渔船,但在争议海域(尤其是一些未完全划界的专属经济区),往往会出现管辖权的重叠,从而导致一些矛盾和冲突。
沿海国的渔业管辖权是指沿海国所享有的对其所辖水域内的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养护活动行使管辖的权利。《公约》将海域划分为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公海等部分,而沿海国的管辖权也逐渐递减,但是《公约》总体上仍反映出沿海国管辖权较之以前有了相当的扩张,沿海国的管辖权已经扩展至公海,而且这种管辖权甚至已经趋近于在领海中的权利,到时公海中的管辖权与领海中的权利将会别无二致。而在争端海域中,由于海域划界并未确定,所以国家渔业管辖权面临着更加强烈的冲突,这直接表现为渔业执法冲突。
然而,在我国与周边各国的渔业协定中,可以看到一些关于渔业管辖权冲突的影子。这里面有些规定有效地解决了管辖权的冲突,但有些规定由于其本身的模糊性,并未对此问题起到很好的解决。

        (一)与日本 

  在《中日渔业协定》中首先是将海域划分为不同的区域,采取不同的渔业管理措施,主要包括几下几种水域:(1)“暂定措施水域”。在此区域内实行双方共同管理,采取的是一种船旗国管理的方式,即双方渔政部门各自对本国的渔船进行管理,不得干涉对方国家渔船的渔业活动。(2)“中间水域(暂定措施水域以北水域)”。这一块水域位于暂定措施水域以北,对其采取的策略是保持现有的自由捕鱼状态,两国的渔船都可以在此区域享有完全的捕鱼自由。(3)“暂定措施水域以南水域”。在这一水域维持现有的渔业关系,两国不可以将自己的国内法适用于对方的国民。(4)“暂定水域与中间水域的东西两侧水域”,这一区域相当于没有任何争议的专属经济区,由两国行使完全的管辖权。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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