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维视角下的国际渔业活动管理研究(2)

作者:王迪 更新时间:2016-09-08 12:15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海域争端渔业管理传统捕鱼权海洋管辖海洋观念
【职称论文摘要】
仔细分析这种水域划分模式,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首先,在中间水域,只规定了渔民享有完全的捕鱼自由,这也即意味着双方的渔业管辖权皆不可触及对方国家渔民的自由活动,而在这块区域发生渔业事故或者渔业冲突时


仔细分析这种水域划分模式,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首先,在“中间水域”,只规定了渔民享有完全的捕鱼自由,这也即意味着双方的渔业管辖权皆不可触及对方国家渔民的自由活动,而在这块区域发生渔业事故或者渔业冲突时,双方国家的管辖权也势必发生冲突。再次,“暂定措施水域以南水域”,根据《协定》的规定,也是“维持现有的渔业状况”,似乎与“中间水域”采取的“保持现有的自由捕鱼状态”意思相同,这是否意味着在这一区域,渔民也可以不经对方国家发证就进行自由捕鱼呢?这样一来,似乎“暂定措施水域以南水域”与“中间水域”之间并没有区别。第三,钓鱼岛正处于“暂定措施水域以南水域”之中,那么根据协定中所规定的“维持现有的渔业关系”,由于钓鱼岛海域是中国渔民的传统渔场,所以中国渔民在该海域享有的传统捕鱼权应当得到尊重,但是现在日本方面单独占领着钓鱼岛,并且不允许中国渔民靠近,可以得出日本已经违反了协定义务的结论。但是根据日本方面的立场,其根本不承认钓鱼岛是争端领土,即其不认为钓鱼岛附近海域属于《协定》中所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以南水域”,钓鱼岛有自己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在笔者看来,虽然日本对于该争端不予承认,但是中国方面亦认为钓鱼岛是我国固有的主权领土,且公开地认为钓鱼岛目前已经成为了两国之间的一项“争端”,既然其中一方已经将其视为“争端”,另一方则必须承认这种客观事实。而在国际习惯法中,争端岛屿对海域划界根据不同情形产生不同的效力。考虑到钓鱼岛长期无人居住的特性,应赋予其“零效力”,在这种情形下,日本如果不与中国就该海域的渔业活动达成特殊的协议的话,就应当将该水域一视同仁为《协定》中的“暂定措施水域以南水域”。而关于钓鱼岛海域的管辖权问题,还涉及到台湾地区的管辖权,这一点将在下面部分讲到。
(二)与韩国
《中韩渔业协定》的内容与《中日渔业协定》如出一辙,比较有亮点的部分是其规定的过渡性水域,根据在该协定第8条中的规定,该过渡性水域在协定生效后的4年后转为专属经济区,为在过渡水域逐步实施专属经济区制度,缔约各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逐步调整并减少在缔约另一方一侧过渡水域作业的本国国民及渔船的渔业活动,以努力实现平衡。
(三)与越南
中越之间的北部湾区域曾经是渔业活动冲突频发的海域,越南一方曾经为了加强对北部湾地区的控制,频频对该区域内的我国渔民进行抓捕和扣押。但随着《中越北部湾渔业协定》和《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的生效,这一情况逐渐得到了改善,中越两国将海域划界与渔业问题捆绑解决,这为海洋争端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可以看到,在这一统一分明的划界下,渔业资源活动的开展较为稳定,双方的渔业执法活动也没有任何的重叠与冲突。
(四)与台湾地区
海峡两岸一衣带水,血脉相连,两岸渔民在东海、台湾海峡、南海等区域都有大面积重复的作业渔区,但是随着渔业现代化的发展,两岸渔民的捕鱼量大幅提高,却没有完善的机制对其渔业工作进行规制,在这种情形下,不仅破坏了渔业资源,还引发了渔业冲突。由于两岸目前仍未同意,所以两地渔业执法活动以采取默契上的中间线为主,但这种管理模式却会使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得到规避。大陆地区已经和其他国家签订了相应的渔业协定,但却没有针对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与协议,这一空白对为两岸渔业执法冲突埋下了隐患。
考虑到两岸长期以来形成的相近的海洋观念与相似的海洋战略,两岸完全能够在渔业管理层面实现合作共赢。
三、国家:理念与机制之新发展
长期以来,我国崇尚友好和谐,为了维持自身“负责任大国”的形象,我国政府提出了对周边海域的海洋纠纷进行“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原则。然而,纵观近几年的实践,周边国家通过一系列措施来侵略我国的海域和岛屿,而在渔业执法上,也表现出极其残暴、混乱的一面,多次无理扣押和抓捕我国渔民和渔船,并且拒绝任何外交干涉与协商,这一系列行为不仅仅侵犯了我国渔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更是对我国的国家主权构成了严峻的挑战。
可以说,努力的克制与防守是我国在国际争端中的惯常姿态,这符合当前国际法规定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但是在事关领土主权和尊严、事关本国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场合,我国政府不应当继续采取被动状态,而应当积极作为,通过一系列主动手段占领争端的高地。所以,我国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调整。
(一)强化自身主权,扩大维权行动
这一原则应当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三个具体层面,国家的实践活动将会影响国际法的发展与结果,在影响我国主权的事务中,我国政府必须积极作为,强烈抗争自己应有的主权权利。具体到渔业管理方面,国家应大力宣扬我国国民的传统捕鱼权,通过给予补贴、发展保险制度等方式鼓励渔民开展渔业活动。
(二)大胆开发资源,欢迎友好合作
对于处于我国范围内的海域,应当理直气壮地进行勘探、调查、开发,不能总是等待着他国的邀约,在资源利用上应先行一步,当然在开发过程中应注重比例原则,不能违反自己遵守的国际法义务,尤其应当注重资源的可持续性,不应对海洋的整体和谐造成破坏和污染。而对于他国正当友好的合作邀请,我们应把握主动权;对于他国无理的诉求,应坚决抵抗,2014年12月7日外交部授权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该文严正声明:仲裁庭对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明显没有管辖权,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具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综上,我国根据最新海洋争端形势所做的种种调整,都充分展示了我国对和海洋主权不容妥协的强硬立场。参考文献: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五十六条第1(a)款.
[2]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M].北京:商务出版社,1998.272.
[3]ICJ Judgment of 24 February 1982, Continental Shelf Case (Tunisia / Libyan Arab Jamahiriya), 73.
[4]ICJ Judgment of 24 February 1982, Continental Shelf Case (Tunisia / Libyan Arab Jamahiriya), 73.
[5]See Eric Francks:the 200-Mile Limit:Between Creeping Jurisdiction and Creeping Common Heritage?Some Law of the Sea Considerations from Professor Louis Sohn's Former LL.M Student,The George Washington University,George Washington International Law Revies,2007,39 Geo.Wash.Int'l L.Rev.467.p.481.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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