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晚期英国城市的贫困问题及救济政策(2)

作者:罗淑宇 更新时间:2010-10-19 13:46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中世纪晚期;英国;城市政府;贫困;社会救济
【职称论文摘要】
不服从者要受到严格的惩罚。颁布法令虽然主要是为了解决当时社会突出问题的一个权宜之计,但是却具有不可忽视的社会意义,条例首次对贫民和身体健壮的乞丐作了明确的、清晰的区分。这种区分表明人们开始抛弃基督教

不服从者要受到严格的惩罚””’。颁布法令虽然主要是为了解决当时社会突出问题的一个权宜之计,但是却具有不可忽视的社会意义,条例首次对贫民和身体健壮的乞丐作了明确的、清晰的区分。这种区分表明人们开始抛弃基督教会早期贫穷神圣的理念。开始树立一种新的伦理道德标准,即劳动责任是创造社会物质财富的主要手段,贫困并不是神圣的标准,应当是社会摒弃的。其次,这些法令第一次表明了世俗政府对乞讨等社会问题的关注,慈善救济事业逐步从此前崇高的宗教行为走向世俗化。同时,法令中有关施舍对象的条文规定对后来济贫理念的进一步世俗化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就是说,贫困并不能保证他们能够得到救济,救济对象要经过区分与鉴别。
  如果说中世纪晚期人们对财富的追逐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富人珍惜财富、获取财富和放弃贫困神圣化的客观原因,那么人文主义者对贫困问题的深入剖析和对穷人的区别对待则从意识上将中世纪早期“贫富互依”的救济观念彻底打碎,逐渐形成了世俗化的区别救济理念。
  进人中世纪晚期,人文主义者开始致力于研究贫困问题,他们认为,贫困是因为个人的懒惰造成的,因懒惰而导致的靠施舍度日“是对全体国民利益的侵犯,是对国家经济资源的消耗,是对信仰的滥用,是对新的美德的否定,而新美德的显著特征是有利于国家利益的勤奋工作、遵守纪律和增加生产。因此,要解决因懒惰而带来的贫困问题,社会应当制定严格的法律,强迫身强体壮的贫民参加劳动,严厉惩罚四处流浪却不工作的贫民,同时加强对贫民的教育,改变贫民的懒惰习性,使他们安分工作。此外,对于贫民这个群体还要区别对待,对不同性质的贫民采取不同的措施,将值得救济的贫民从整个贫民群体中区分出来,值得救济的贫民主要指因年老、疾病等因素而劳动能力欠缺从而陷入贫困的穷人;对于身体强壮的乞丐不予任何同情和救济,
  在中世纪晚期,这种区别救济理念被市政当局毫无保留地采纳。并且在日常的救济工作中彻底地贯彻执行。城市政府一方面将外来贫民同本城贫民区别开来,使城市有限的资源最大限度地用到城市内部的穷人身上,另一方面将本城的贫民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不值得帮助的穷人,如身强力壮或者有一技之长的流浪汉、乞丐、窃贼和罪犯,他们的共同特征拥有劳动能力。这些没有工作的身体健康之人,被称作“强壮的乞讨者”,得不到人们的怜悯和同情。考文垂市政府曾明确规定,“这些人身体健壮,却不靠工作养活自己,只想着城市慈善救济,对于他们要毫不留情,要么驱逐出城,要么投入监狱”LIl”“。这项规定其实表达了中世纪晚期城市对那些有劳动能力的失业者的普遍态度。第二类是值得帮助的穷人,如老年人、残疾人、长期病患者、盲人、麻疯病人、精神病人和孤儿,也即老弱病残之人。他们的共同特征是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法通过劳动市场来满足自己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为了进一步贯彻区别救济的理念,市政当局将需要救济的穷人登记在册,埃克塞特早在15世纪70年代就已经登记了本城需要救济的穷人,1500年,格洛斯特市政府开始登记本城的贫困之人,不包括本城身体强壮的穷人和外来穷人,此次共注册36名穷人,这些登记在册的穷人可以接受市政当局安排的救济款项和救济物品,可以在政府指定的区域乞讨。格洛斯特的做法迅速在其他英国大城市推广开来。为了防止有些人冒名顶替骗取城市的救济款项和救济物资,除了登记在册之外,市政当局还给这些人发放了专门的许可证。1504年,格洛斯特市政府给登记的36名穷人发放了统一的乞讨许可证,作为他们乞讨和接受救济的凭证,随后,约克、莱斯特、诺里奇、林恩、坎特伯雷、林肯、考文垂、北安普顿等城的市政官员相继给本城注册在案的穷人发放了类似的许可证。
  
  三、救济政策
  
  虽然救济的对象仅限于本城的老弱病残之人,但这毕竟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意味着市政当局开始意识到贫穷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并试图在他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尝试相对合理的解决方法。在中世纪晚期的城市中,市政当局的救济政策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征收济贫税,发放救济金和救济品,修建用来收养穷人的济贫院等容身之所,为孤儿提供初步的义务教育,提供医疗救助等,此外还有一些非常规性的,临时救济措施。
  在英国,进人中世纪晚期,尤其在宗教改革以后,宗教机构提供的慈善救济大为减少,面对庞大的贫困人口,城市政府开始介入其中承担起贫困救济的社会职责。为了解决救济资金的来源问题,除了城市财政拨款和鼓励富裕人士的捐赠之外,包括约克在内的大城市在中世纪晚期相继开始在本城范围内尝试征收济贫税。从1550年起,为了应对因瘟疫扩散而带来了贫困问题,约克市政当局下令在每个教区强制性征收一种周济贫税(weekly poor—rate)。根据每个教区的纳税人数和纳税人的财产,各区的周济贫税额从10先令到4便士不等,1550年城市征收的济贫税款总额为£3 7s,6d,,1551年为£4 6s,4d,,1561年为尤3 los,7d,。为了减少征收工作的阻力,市政当局要求负责征收周济贫税的官员尽量委婉地劝说市民缴纳,如果有人拒绝缴纳的话,那么根据城市的习惯法,将会被处以罚款或者监禁之类的惩罚。每周征收上来的济贫税,在市政官员的统一安排下,被发放给各区登记在册的贫民[12]13’,在1572年全国范围内的济贫税体制建立之前,约克的这种济贫税征收发放模式迅速扩展到其他英国大城市,尤其在约克、林肯等这类经济发展日益萧条的城市中,济贫税在很大程度上级解了城市救济资金的紧张问题,不仅维护了少数富人的利益与地位,而且有助于维持城市内部安定的社会秩序以及市民对市政当局治理能力的信赖。
  城市财政直接拨款发放救济金和救济品是一种更加直接的的救济方式。也不易引起人们的反感和抵触情绪,因此在中世纪晚期,在那些地方经济发展繁荣财政比充裕的城市中,普遍采取这种救济措施。从1441年起。南安普顿市政府每周向本城140名贫困市民发放4镑2先令l便士的救济金,平均每人每天还不到l便士,“”‘。虽然金额很少,却足以确保这部分人的基本生存,因为根据克里斯托弗,戴尔的估计,中世纪晚期英格兰最基本的生活费为每天1法新(即1/4便士),可以购买大约两磅的面包,在埃克塞特和伊普斯维奇,从15世纪下半叶起,每周日下午,市政当局按时向拥有乞讨证的穷人发放一定的救济金或者救济品,1497年,诺丁汉财政官的年度财政报告中记载了一些发放救济金的信息:救济一名贫穷的盲人,4便士;为一名孤儿购买鞋子,12便士;救济2名房屋被烧毁的穷人,12便士;救济7名残疾人,24便士;救济1名穷困的妇女,6便士;每季度向抚养未成年孩子的贫困寡妇发放救济金16便士。在15世纪下半叶的埃克塞特和贝弗里,残疾的孤儿会被送到善良可靠的市民家中,市政府统一按时向这些家庭发 放相应的抚育金,在诺里奇,市政府每周会向那些抚养未成年孩子的家庭提供2先令救济金,在林肯,若有市民收养私生孤儿,市政府会定期发放给他们2先令4便士的救济金”””’”’,在坎特伯雷,市政当局向一名叫约翰。克莱顿的盲人发放了20年的救济金直至他去世。救济金的发放解决了那些失去劳动能力之人最基本的生存问题,有效地缓解了因贫富悬殊和其他因素而导致的阶层矛盾尖锐化,不仅向本城市民表明了市政官员尽职尽责履行“为每一位市民的利益着想”的就职誓言,而且向外界彰显了城市社会的和谐与关爱。 (责任编辑:nylw.net)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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