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晚期英国城市的贫困问题及救济政策(3)

作者:罗淑宇 更新时间:2010-10-19 13:46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中世纪晚期;英国;城市政府;贫困;社会救济
【职称论文摘要】
除了提供物资救助之外,市政当局在财政许可的范围内,还大力修建济贫院,解决无家可归之人的住宿问题。在剑桥,1463年至1484年,城市政府同各教区教堂联手建立了4座新的济贫院,除了少数教会人士之外,城市政府还任


  除了提供物资救助之外,市政当局在财政许可的范围内,还大力修建济贫院,解决无家可归之人的住宿问题。在剑桥,1463年至1484年,城市政府同各教区教堂联手建立了4座新的济贫院,除了少数教会人士之外,城市政府还任命了24名世俗人士负责这4座济贫院的日常管理工作。这种济贫方式是15世纪英格兰城市中常见的济贫模式,许多城市开始修建济贫院。在15世纪,埃克塞特至少建立了5座济贫院,接纳了本城至少50名因受到经济打击而一无所有并丧失劳动能力的人[141167。在诺丁汉,15世纪末,市政当局为本城那些无家可归、没有工作能力的穷人修建了简陋的房屋。到1500年,约克共修建6座济贫院,在城市财政的赞助下,行使着活跃的救济职能。到亨利八世统治中期,这些济贫院共收容了500名老弱病残的穷人,为他们提供基本的衣食和住所”c)”’。早在15世纪以前,伦敦就开始建立世俗济贫院,专门收养本城“丧失劳动力的穷人”[1s]26’,这些济贫院成为以后建立的贫民习艺所、惩戒所和感化院的前身。城市建立济贫院,为需要救助的穷人提供衣食住所,体现了市政当局救济政策向更加人性化和可持续化的方向发展,即救济并不是单纯地提供一些金钱或物资,而是在尽可能的范围内保证这个群体的生存权利,有证据表明生活在济贫院中的穷人是比较长寿的,到伊丽莎白时代,哈德雷济贫院的32个居民中,有15个60多岁,10个70多岁,4个80多岁,1个90多岁。
  来自贫困家庭的儿童是城市内部除了丧失劳动能力的穷人之外另一个需要关爱的弱势群体,在解决基本温饱的前提下,许多城市政府还致力于向贫困儿童提供义务教育,中世纪晚期,伊普斯维奇市政当局修建了一所教养所,不仅为本城的穷苦孤儿提供衣食住所。而且还向他们提供义务初级教育In]It’’”。1516年,诺丁汉市政当局接管了一所学校,聘请专门的老师,向城市中贫穷的孤儿和贫穷的单亲家庭孩子提供义务教育。在莱斯特,16世纪初,市政当局将城市中一座废弃的小教堂改建为一所义务学校,聘请多名教师传授相关知识。在林肯,15世纪末出现了一座免费的语法学校,市政当局向教员发放一定的薪金,专门教授那些贫困的孤儿[t1]l“”“。向贫困儿童提供义务教育表明了市政当局的长远考虑,通过教育,这些孤儿拥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和一技之长,在他们以后的发展中,不仅避免了因为无知而沦陷为乞丐流民成为社会秩序的潜在威胁,而且为他们进一步努力改变自身命运奠定了基础,
  同时,城市还在本城财政能力之内向穷人提供免费的医疗救助。在伦敦,早在12世纪就在市郊修建了一座隔离麻风病人的房屋,到14世纪,又将城市内部的一座教堂改建为一座医院,用于隔离精神病患者。14世纪上半叶,伦敦市政当局雇用了3名富有经验、技术娴熟的外科医生为城市中贫穷的病人提供医疗救助[is]26’,进入16世纪,伦敦又先后建立了圣托玛斯济贫院和伯利恒济贫院,专门收养精神病患者。从15世纪80年代起,诺利奇市政当局开始雇佣1名医生向穷人提供免费的医疗服务,如果病人确实需要治疗,还会出资进行专门的医疗救治。在纽卡斯尔、彻斯特、坎特伯雷等城市,15世纪末,都出现了由市政当局付费的外科医生CIHll’。城市用来隔离病人的场所非常简陋,被隔离的病人拥挤在一起,加剧了病人之间的交叉感染,这导致了那些被隔离的病人死亡率较高;同时,医生的治疗技术和方法仍然比较落后,只能治疗一些比较普通的疾病。重病患者很少能够存活下来,城市对于患病的贫民更侧重于提供物资、精神和护理方面的救助。但是,医疗救助是市政当局实施救济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市政对弱势群体生命权利的尊重,
  除了上述的社会救济政策之外,为了保障贫困市民的日常生活,市政当局还根据具体需求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济政策。为了避免贫民在市场交易中受到中间商的盘剥,城市政府通常从外面购买谷物,以低价直接出售给贫民。1429年大饥荒时期,伦敦市议会派人到海外以城市政府的名义为市民购买谷物,再低价出售。16世纪前后,诺里奇市政府常常购买大量的麦子和其他粮食,在市场中以较低的价格出售给贫民”‘j“。在布里斯托尔,市政官员要特别负责落实在城市码头附近有充足的便宜小木头,以便为穷人捆成半便士和一便士的小柴束,还要确保酿酒者和面包师在为富裕的顾客酿造好酒烘烤上等面包的同时也制作一些廉价啤酒和面包以供贫困市民需求”’““。在16世纪中叶,约克市政当局甚至购买煤炭和谷物直接发放给城市中的贫困市民““”‘。不管在饥荒时期,还是在平时,城市政府采取直接的行政介入措施来主动实施救济,将出现危机的可能性尽量减少,不仅维护了城市内部的公共利益,同时保证了社会底层居民最基本的日常生活。
  可见,中世纪晚期英国城市政府的社会救济为一些贫民在面临生存困境时提供了力所能及的生存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劳动力的再生产,确保了城市社会秩序的相对平稳。进入16世纪,社会救济观念已经深入市民大众和市政官员的日常生活之中,不可否认。城市政府的这种区别救济理念还很狭隘,但是中世纪晚期的市政官员已经意识到了他们的这项公共职责并确实采取了相应措,箱在他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履行他们对于本城老幼病残之人的职责。救济并不能真正解决贫困和两极分化问题,这种行为却标志着政府的进步和逐步成熟,进一步说明了中世纪晚期的英国城市政府并不像人们想象中的那样简陋落后,他们的行为应当受到后人的尊敬。尽管进入16世纪英国城市的救济体系还没有发展出成熟的结构,但是救济机制已经有初步的发展,地方政府的各项政策及实践经验也为中央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法令提供了可资借鉴的依据。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伊丽莎白时代颁布的《济贫法》,并没有给城市带去新的观念和方法,只不过把城市政府早已经采取的措施进一步推广至全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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