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独立学院的发展历程及路径分析(2)

作者:路正南 周西安 孙国 更新时间:2012-11-27 20:47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独立学院 26号令 转设 发展路径
【职称论文摘要】
毋庸置疑,这一阶段国家针对独立学院的方针、政策是十分明确、坚定的,加大改革力度,规范办学,保证质量是独立学院不容回避的话题。如在《独立学院教学工作专项评估方案》中,明确要求对独立学院进行教学专项评估


  毋庸置疑,这一阶段国家针对独立学院的方针、政策是十分明确、坚定的,加大改革力度,规范办学,保证质量是独立学院不容回避的话题。如在《独立学院教学工作专项评估方案》中,明确要求对独立学院进行教学专项评估。重点强调三个方面:一是着力体现“六个独立”要求,即“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独立进行财务核算”“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文凭”和“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二是体现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目标要求,即明确独立学院定位为教学型大学,并主要面向地方和区域培养应用型人才;三是强调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教育思想观念。凡评为“合格”的学院,将予以“通过”。其中,对于办学条件好、教育教学质量高的学院,准许日后直接申报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凡评为“不合格”的学院,予以 “暂缓通过”,限制当年招生,限期整改并于适当时期进行复评。其中,对于办学问题严重者或因不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而诱发事端、影响稳定的,将予以停办甚至严肃追究独立学院举办者、有关高校和主管部门的责任。
  (三)规范发展
  2008年,教育部颁发了《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即26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独立学院的设立、组织与活动、法律责任、管理监督、变更与终止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并对其基本办学条件、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设置与教育教学管理等提出了严格的规定。在《办法》的“附则”中,明确要求此前设立的独立学院以5年为限,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充实办学条件,完成有关工作。在《关于〈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的工作说明》中进一步明确:“积极做好现有独立学院的规范和办学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考虑到独立学院的复杂性和实际情况,国家对已设独立学院给予了五年的过渡期,并明确了相关政策:(1)基本符合《办法》要求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教育部提出考察验收申请,教育部组织考察验收,并对考察验收合格的独立学院核发办学许可证。(2)符合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设置标准的,可申请转设民办高等学校,颁发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3)既不申请考察验收,也不申请转设民办高等学校的,可继续教育教学活动,但必须按照《办法》的要求,规范体制机制,充实办学条件,在保证教育质量的前提下,有序地做好报请验收或申请转设工作,过渡期结束后,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办理。”其核心精神是“不进则退”,即通过严格评估优胜劣汰。一方面鼓励合格的独立学院从母体学校中独立出来,自主发展;另一方面给不合格的独立学院亮红黄牌,建立有序的退出机制。
  《办法》的出台,包括以《办法》为核心衍生出来的《关于审批独立学院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的通知》和《关于编报省级〈独立学院五年过渡期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标志着独立学院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进入向民办普通高校过渡的“转设”期。在这个新的阶段,教育行政部门强调了“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态度,要求根据独立学院的现状和特点进行分类指导。部分省市也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政策,如江苏省下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独立学院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决定对该省独立学院开展专业建设抽检工作。
  三、独立学院的发展出路分析
  2009年2月,教育部下发《独立学院五年过渡期工作方案》,明确了独立学院未来发展的四个方向:符合教育部相关要求,经教育部考察验收合格的,可以继续作为独立学院办学;符合本科高等学校设置标准的,可以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本科高等学校;符合其他层次学校设置标准的,可以转设为相应层次的民办学校;可以终止、合并或并入公办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今年是该方案推出的第四年,各独立学院的转设和改革工作也进入了实质阶段。
  (一)转设为民办高等学校
  独立学院“转设”是国家的政策导向,是政府大力提倡和积极鼓励的。一部分“校企合作型”的独立学院,借助公办大学的优质教育资源,吸纳充足的民间资金,集公立大学品牌与民办新机制的优势为一体,逐渐创出自身的特色与品牌,且随着办学条件的不断完善,对母体的依赖程度会逐步减少,独立学院的独立性将会越来越强,逐步发展成为真正意义上完全独立的民办大学。2008年10月,首批5所申报转设为民办普通高校的独立学院有4所获得教育部批准,且全部在东北地区。2011年上半年,全国又有12所独立学院成功转设为民办高校。但在转设过程中,因民营成分占主体、办学模式多样,独立学院何时申报“转设”、能否成功“转设”并不以自身意志为转移,更多地取决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的高校设置规划及独立学院自身的办学条件达标情况,客观存在固定资产过户的政策法规相对缺失与方法程序繁冗等问题。
  (二)通过验收,作为独立学院继续存在发展
  《办法》有3个关键词:“民”“独”“优”,其中尤以“独”最为关键。当前,“独”字问题最大的恰恰是那些由母体高校全资举办的独立学院。他们既要通过教育部考察验收,又要保证母体高校的最大利益,无外乎有以下三个选择:1.增加投入,改善办学条件,维持现有模式。“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师资队伍建设”是大部分独立学院在考察验收中面临的难点、焦点问题。那些由母体高校全资举办的独立学院,更容易接受——围绕“民”“独”“优”做工作,增加些许投入,改善办学条件,维持现有模式——这种相对简捷的方案。
  对于土地校园建设,部分独立学院已有成功范例,如东南大学将原来的浦口校区1200多亩校园及教学设施交由成贤学院独立使用;南京师范大学在建设仙林新校区时,因地制宜,通过一座山头分割划出一块土地单独建设另一相对独立的校园,由中北学院使用,该校区又与母体主校区相连。这些独立学院的校园及基本办学设施的产权仍然在母体高校的名下,但在应对考察验收上已具有一定的硬件基础,只需完成资产过户就能符合《办法》的要求。但资产过户手续烦琐,费用较高,如何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并保证举办高校的权益,尚需要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配套政策支持。(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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