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证主义的多重转向(2)

作者:陈锐 更新时间:2010-10-15 00:13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法律实证主义;科学主义到诠释学;“坏人视点”到“好人视点”;
【职称论文摘要】
主义思想的另一个例子是,他区分了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他认为,法律规则是描述性的,法律规范是评价性的,因此,只有法律规则才是法律科学的研究对象。正如有学者评价的:凯尔森的许多思想不过是康德的认识论思想

主义思想的另一个例子是,他区分了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他认为,法律规则是描述性的,法律规范是评价性的,因此,只有法律规则才是法律科学的研究对象。正如有学者评价的:“凯尔森的许多思想不过是康德的认识论思想在法理学领域中的应用,凯尔森将康德的思想扩展到康德一直犹豫的领域。康德将他的批判性认识论限定在自然科学领域以及与物理世界有关的知识领域,凯尔森致力于完成康德没有完成的任务,将康德的批判性认识论应用到法析学领域,它试图完成康德在自然科学领域所做的事情。”’
  如前所述,奥斯丁、凯尔森以及那一时代的学者由于受到了当时盛行的科学主义思潮的影响,因此,他们力图通过“外在主义”方法而使法律更科学。但他们遭遇到了这样的悖论:虽然法学更科学了,更精致了,但却严重地偏离了法律现实。如何走出这种悖论呢?人们开始反思这一问题。
  到19世纪末,人们开始反思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流行的“科学主义”思潮,开始质疑“自然科学”方法的普适性问题。这一时期,德国兴起了“精神科学”,它为研究人和人类社会提供了一种不同的思路。以狄尔泰(Dil£hey)、齐美尔(simmel)和新康德主义哲学家为代表的学术传统强调人类精神生活的独特性,反对把人当成客体的自然科学研究方法,强调以人为研究对象的科学不能忽视人的主观意义,并且应当有独特的研究方法来解释这种主观意义。为此,他们发明了一套以“理解”和“解释”为核心的独特研究方法,这种研究方法就是“诠释学”方法。
  与科学主义方法不同,诠释学方法讲究的是“理解”,而不是“描述与说明”;它不否认在理解的过程中,人们不可避免地带有主观性、不确定性、个别性以及多元性;它承认“前见”在理解过程中的合法性以及基础性作用。因此,诠释学方法变成了一种带有“内在主义”特点的研究方法。哈特看到了法律实证主义原有的科学方法的局限性,转而拥抱诠释学方法,将这一原先流行于欧陆的诠释学方法介绍进了法学领域,并因此使法律实证主义实现了“诠释学转向”,从此,法律实证主义者对法律保持一种“内在观点”。
  哈特是怎样使用“内在观点”来研究法律呢?
  首先,哈特认为,法学研究中的“外在主义”方法不能概括法律的很多特点。如在《法律的概念》之中,哈特认为,每一个法律概念都有“内在方面”与“外在方面”,如果我们使用“外在主义”方法研究法律,就只能发现法律“外在方面”的特点。如奥斯丁、凯尔森使用外在方法,他们只能将法律与命令、制裁、惩罚等同,只能解释人们服从法律的外在原因,即由于害怕制裁而服从法律。由于法律规定除了“外在方面”以外,还有着“内在方面”的内容,对于法律这一侧面的内容,“外在主义”方法无能为力。正如哈特所说的:“如果观察者真的严守这个极端的外在观点,并且对接受规则之群体成员如何看待他们自己的规律行为没有做出任何说明,他就没有办法从规则的角度,也不能从建立在规则上的‘义务’及‘责任’的角度来描述他们的生活。”
  其次,哈特指出,如果有人想要真正保持一种“外在观点”来研究法律,那也是不可能做到的。因为每一个研究法理学的人同时又是从事法律实践的人,他如何能够做到“自外于法律”?或许他能够宣称或者假装着保持一种“外在观点”,但是,那肯定是一种“伪外在观点”,因为每一研究者都是处于一定文化中的人,其使用的语言已经在他的身上打上r某种烙印。为此,哈特明确地提出,研究全面地理解法律等人类现象,必须带有“内在观点”,“……我们如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把群体看待自己行为的方式引入我们的说明中,也就是引入了从他们的内在观点所看到的规则的内在方面”。
  再次,哈特为了突出“内在观点”,在自己的规则理论中引入了“承认规则”,将之作为检验法律是否有效的标准。“说某一个规则是有效的,就是说它通过了承认规则的一切检验,某一规则是有效的这一陈述意味着它符合承认规则所提供的一切标准”。
  与奥斯丁、凯尔森用以检验法律有效性、追求客观结果的“外在主义”方法不同,哈特提出的“承认规则”实际上是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产物。因为我们发现,要检验“承认规则”,一方面,我们需要借助经验事实。“一个承认规则是否存在,它的内容是什么,这个问题……被看成是一个经验的事实问题”。另一方面,还需要结合法官与法律官员对待法律的态度。哈特指出,对于法律系统的有效性来说,有两个必须满足的充要条件:第一,那些按照有效性标准确立的行为规则必须被一般地服从:第二,承认规则必须被官员接受并作为约束官员行为的一般共同标准。
  综上所述,对于“什么是法律”的问题,奥斯丁与凯尔森试图寻找到体现意志行为的“客观意义”的法律,但是,哈特放弃了这一想法,因为他知道,追求法律的客观原意无异于痴人说梦,在现实中,这是不可能做到的。因此,“什么是法律”的问题就变成了一个社会中的某些人以“内在观点”承认和遵守的行为规则。哈特在此处采用的是什么方法呢?我们觉得,这肯定不是传统的实证主义方法,而是一种新的方法,这便是麦考密克与魏因贝克尔称之为的“诠释学方法”。在后期的著作中,哈特曾明确地承认自己使用的方法为“诠释学方法”。
  从外在主义转向内在主义是法律实证主义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大转向,研究者不可不察。
  
  二、法律实证主义研究视角的调整:从“坏人视角”转向“好人视角”
  
  法律实证主义的第二个重大调整是研究视角的调整。我们借用霍姆斯在《法律的道路》中所说的“坏人视角”与“好人视角”这一隐喻来形容这一转向。
  在《法律的道路》中,霍姆斯使用了“坏人视角”与“好人视角”这一隐喻来刻画不同的人对“什么是法律”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霍姆斯说到,如果要理解充满着各种疑惑的有关法律的概念,首先就要问这样一个基本的问题:什么是法律?这时,有许多人会告诉你一大堆东西,霍姆斯对这些说法不以为然。他认为,如果我们采取“坏人”的视角,就会发现,坏人对任何公理与演绎都毫不在乎,他想知道的只是马萨诸塞州或英国的法院实际上将做些什么。因此,我们的法律只是法院事实上将做什么的预言,而绝不是空话。霍姆斯还比较了“坏人视角”与“好人视角”:坏人只关心法律能甭带来其所预见的实质性后果,而好人是在不明确的良心许可状态中以法律作为自己行为的理由。对于坏人来说,他所关心的并不是“法律是否是一种公理系统”这一问题,而是下面这些更实际的问题:如果实施了某一行为,他将在多大的几率上能够逃脱惩罚,或者至多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这一行为的得失如何等。因此,坏人看法律,首先看到的只是制裁与惩罚,然后就是得失的算计。 (责任编辑:nylw.net)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发表评论
本站模板均经测试成功,请放心下载,遇到任何问题或者需要购买付费论文请联系本站。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