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证主义的多重转向(4)

作者:陈锐 更新时间:2010-10-15 00:13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法律实证主义;科学主义到诠释学;“坏人视点”到“好人视点”;
【职称论文摘要】
所谓的好人自觉地遵守与维护法律,并不是说他将法律看成是一种道德标准,看成是过善良生活的一种标准。哈特一直反对人们将内在观点看成是道德观点。哈特说道:那些接受法律系统权威的人从内在观点看待它,用那种道


  所谓的“好人”自觉地遵守与维护法律,并不是说他将法律看成是一种道德标准,看成是过“善良生活”的一种标准。哈特一直反对人们将“内在观点”看成是道德观点。哈特说道:“那些接受法律系统权威的人从内在观点看待它,用那种道德与法律共用的规范语言,从那种内在陈述来表达他们对这种要求的观点。这些语言行式是:‘我(你)应当’,‘我(他)必须’,‘我(他们)有义务’。他们并不由此承诺了‘做法律要求的事情是道德上正确的’这一道德判断。”哈特接着说道:“并非那些自愿地接受这一系统的人一定会将他们自己看成是道德上一定如此做……他们忠诚于法律系统一定是建立在许多不同考虑基础上的。”
  哈特之后的法律实证主义的代表人物拉兹在“内在观点”基础上又加入了制度性因素。拉兹认为,法律存在的两个要素是:第一,某一法律体系只有得到普遍的遵守,并且至少得到部分人(特定社群中)的承认(法律被内化),才堪称为有效的法律第二,法律具有制度特性,这是最重要的也是最具有争议性的特性。法律应当被理解为一种重要的礼会制度,这种社会制度对于所有生活在其间并受其觇制的人具有重要意义,法律作为特殊的制度类型有

助于塑造公众的普遍法律良知。也就是说,拉兹认为,一个善良的公民,不仅要内在地服从法律,更重要的是将法律看成是对于社会生活来说至为重要的制度=在一个高度发达的社会里,如果没有法律,社会将陷入混乱之中;如果没有一部好的法律,社会的发展也将受到很大的影响。因此,善良的公民应当将法律看成是维系社会的必不可少的制度性要素,,
  以上我们探讨了法律实证主义发展过程中研究视角上的重大转变:从“坏人视角”转向“好人视角”,这种视角上的调整与当代社会的发展步调一致。奥斯丁所处的时代正处于资本主义社会初期阶段,在当时的社会里,刑事法律非常发达,民事法律不处于主导性地位,当时的许多法律也都或多或少地带有限制人们自由与权利的意味。因此,在这种社会环境下,理论家们解释法律时自然而然地就会想到“制裁”、“惩罚”等消极因素,而不会想到“自觉地服从法律”,奥斯丁的法律思想明显地打上了这种时代的烙印。到哈特生活的时代,社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资本主义制度已经发展得非常完善与成熟。在法律领域,肯定人们权利与自由的法律越来越多,“主权者的命令”这一命题遇到了巨大的挑战。正如哈特所说的,在现代社会里,我们难以确定谁是主权者,法律命令说已不能适应现代宪政国家的现实,也不能解释人们服从法律的原因,我们迫切需要用新的实证主义理论来取代旧的理论,这样就出现了前述的法律实证主义法律视点的转变,这种转变对于法律实证主义的继续发展非常重要。
  
  三、法律实证主义法律本位观的改变:从“义务本位”转向“权利本位”
  
  法律实证主义发展过程中的另一个重要变化是:在解释法律时,从“义务本位”转向了“权利本位”。虽然没有哪一个法律实证主义者明确地提到这一点,哈特对此也着墨不多,但是,我们还是能够从他们的论述中明显地感受到这种改变。
  所谓“义务本位”的法律观,指的是:法律主要是用来设定义务的,义务性规范是法律中的主要规范。这种“义务本位”的思想充斥于奥斯丁、凯尔森的法律理论之中。众所周知,存奥斯丁的法律理论中,主权者居于核心地位,法律的正当性是通过主权者的权力来诠释的,属于典型的权力本位。凯尔森虽然认为法律规范有==种类型,但他同时还认为,在这一种类型的法律规范之中,命令性规范同样居于主导地位,属于最基本的规范形式。对于一些人所驳斥的“并非每一个法律规范都规定了制裁”这一论渊,凯尔森进行了回击,他认为,虽然并不是每一条法律规定都规定了制裁,但是从法律体系的整体来看,制裁是法律的一种不可或缺的要素。因此,在凯尔森那里,人们仍然没有摆脱主权者的压迫,法律仍是作为奴役人的工具而出现的,他的理论仍然属于“法律命令说”的范畴。这种“法律命令说”勾画了这样一种生活在法律之下的简单场景:主权者向臣民发布命令,他自身不受法律的限制,臣民基于习惯而服从主权者所颁布的法律。因此,在臣民看来,对其自身来说,法律所规定的只是义务,主权者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臣民,臣民处于服从的地位,不得不去履行这种强制性的义务,因为如果不履行这种义务,将会遭受到制裁。总之,从早期的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看,法律、制裁、义务几乎是三位一体的,这是一种典型的“义务本位”的法律观。
  哈特对这种法律观表示了批判。因为“法律命令说”没有为“个人权利”留下任何空间,人们从中只能看到“大写的义务”,法律实际上成为权力的帮凶。哈特生活的时代是一个权利意识高涨的时代,以“权利本位”代替“义务本位”迫在眉睫。在“功利主义与自然权利”一文中,哈特说道:“非常明显的是,我们对权利理论的需要已经迫在眉睫。在最近的半个世纪里,人对人的不人道已经达到了如此的境地,无数有罪的男人与女人被拒绝给予绝大部分的和根本的自由与保护;如果说是些什么罪的话。也只是他们对自己以及其他人的这些权利的主张;有时候,这些权利被拒绝,是因为社会整体福利需要这一虚假借口。因此,保护基本人权的学说是对一个政府对其公民可能采取行动而做的限制,看来这正是我们这个时代所急需解决的政治难题。”
  其实,哈特早在写作《法律的概念》一文时就显示出对权利的重视,以使自己区别于奥斯丁的法律观。如哈特说过,奥斯丁的法律理论只是强调了法律一个方面的特征,即法律是规定义务的,同时,法律还具有另一个特征,法律还授予权利,因此,法律是由规定义务的第一性规则与授予权利的第二性规则组成的统一体。哈特正是注意到,在现代国家里大量存在的法律规则是授予权利的规则,而不仅仅是规定义务的第一性规则。这应当看成是哈特对法律实证主义“义务本位观”的改造之始,也是哈特建构“权利本位观”实证主义思想萌芽的开始。 (责任编辑:nylw.net)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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