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品的社会系统属性及其科学定义(4)

作者:杨曾宪 更新时间:2011-02-28 10:51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商品交换;商品定义;商品分类;系统质。
【职称论文摘要】
文化行为,即文化或劳动创造行为,包括物质与精神劳动创造行为。劳动产品可能是商品,创造产品的劳动本身当然也可能成为商品。其中,雇佣劳动,包括生产性、服务性雇佣劳动等等是典型的商品。人类某些精神劳动或精


  文化行为,即文化或劳动创造行为,包括物质与精神劳动创造行为。劳动产品可能是商品,创造产品的劳动本身当然也可能成为商品。其中,雇佣劳动,包括生产性、服务性雇佣劳动等等是典型的商品。人类某些精神劳动或精神文化行为,只要能满足市场需求、能被交换,便同样可能获得商品属性。譬如,演员的商业演出、教师的有偿教育等等,都是精神文化行为变成商品的例子。文化行为,天然权属明确:我的嗓子唱的歌当然属于我的劳动产品;能成为商品的文化行为,自然都是稀缺存在:一般人唱卡拉OK,还要为这种消费行为付钱,只要极少数歌唱家的歌唱行为才能成为商品。当然,严格说来,能获得商品属性的必须是文化主体具体的、可量化的创造行为。譬如,几小时怎样的劳动、几支怎样的歌曲等等。道理很简单:文化行为只有具体、量化,才可能被交换,否则,便不可能成为商品。
  文化人。文化行为可能成为商品,其行为主体文化人便也可能成为商品。譬如,球员与俱乐部签约,只是把约定的体育行为出卖了;但当这些球员再被转卖时,球员本身就具有商品特征了。当然,这种买卖,严格限定在文化范畴中,不涉及文化人的人身自由与社会权利。还有,优秀文化人的卓越创造力和突出成就,往往会获得巨大社会声誉,形成独特个人魅力。在市场经济中,这种名人社会声誉和个人魅力——注意,不是指其外在亮丽形象——也能对受众“眼球”产生巨大吸引力,所以,同样能用来交换,变成商品。文化名人的广告出场费或代言费,就是这种商品的报价。
  (三)社会权力商品
  社会类商品客体,从逻辑上讲,也应分“物”“行为”“人”三类,但实际上,这三类社会商品现实中基本都不存在。所谓“社会物”“社会行为”,如迷信物品、律师辩护等等,都是文化客体、文化行为在社会系统中获得的社会属性,作为商品,皆可归于文化类。“社会人”,如奴隶,在奴隶社会的确是商品,但现已几乎绝迹;现代的人口买卖则绝不是商品[31]。剩下的,可能成为商品的便是“社会权力”了。
  社会权力,是社会主体所拥有的对社会利益客体的支配力量,是社会交互主体面对利益客体、主张归属时产生的概念。当社会主体独自处置利益客体,譬如,甲处置自己种的萝卜时,并不存在“权力”概念;但当乙来到田头要拔萝卜时,甲便要声明这片萝卜属于自己,“权力”概念便出现了。当然,乙可以不顾甲的声明,靠暴力取得对萝卜的支配权,但这种“权力”是不能交换的,也不是商品。因此,我们将讨论的,只是契约社会中的“权力”。在契约社会中,当甲声明拥有支配萝卜的权力时,乙为什么会同意呢?就因为乙同为契约社会成员,会自觉遵守契约约定。这样,当甲乙达成交换协议,甲把支配萝卜的权力交换给乙时,权力便获得了商品属性,成为权力商品。而甲所交换出去的,并不是“力”,而是乙可以去拔约定萝卜的“机会”,因此,构成社会权力商品“客体”的,不是“物”“行为”或“人”,而是“利益机会”“支配约定利益的机会”。
“权力”既不能御寒,亦不能充饥,本身不能满足人们的任何需求。人们看重权力,正是看中权力所支配的利益;人们希望获得权力,正是希望获得这种支配约定利益的机会。权力要能成为商品,它所支配的利益同样必须能满足对方需求、稀缺且边界明晰。像现代社会公民均享的自由权力,彼此便不会有交换需求;像全民共享的国家财产、无法分割,公民便无法把它作为商品进行交换;这样的权力便不可能成为商品。由于权力交换是“利益机会”交换,所以,权力要能成为商品,还必须满足另外两个条件:
  其一,权力必须能与所支配的利益分离。如果权、利不能分离,或无法分离,权力不能独立交换,便不可能成为商品。譬如像被选举权,因它无法与权利人分离,即便有人需求,也不能作为商品交换。譬如甲的萝卜已进入市场,萝卜被交换时,权力随之转移,权力自然也不能独立作为商品交换了。只有当权力可相对独立存在时,才有可能成为商品。譬如选民的选举权,可独存于选票上,便可能成为商品;假设甲发行萝卜券,“萝卜券”可支配约定萝卜,便也可能成为商品。
  其二,权力机会利益须有相应的兑现保障。权力商品交换既然以权、利分离为前提,那么,在交换过程中它们就有可能彼此脱离,导致权力机会无法兑现。譬如丁买了选民的选票,但选举结果却可能失效,或甲乙拿了钱却可能投给丙;譬如乙买了“萝卜券”,萝卜交易却可能被叫停,或者甲收了钱却可能逃逸: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对方有需求,这选票和“萝卜券”都很难成交。因此,在政局动荡、法治崩溃、道德失范或彼此失信情况下,契约权力难以作为商品交换;只有在社会秩序稳定、权力出售者诚信可靠、权力机会利益兑现有保障的情况下,权力才可能成为商品。
  下面,我便援例简释一下纯粹的权力生成及其作为商品交换的特征。设河上有一独木桥,只可一人通过。当甲、乙对面走上独木桥头时,双方便同时拥有了过桥的权利。由于这是只能一人独享的两人权利,所以,双方实际上也就同时拥有了不让对方享用过桥权利的权力,或者说都拥有二分之一的过桥权力。如果双方不寻找有效解决方式,便谁也过不了桥。可能的解决方式有三种:礼让、契约和暴力。礼让,是一方主动让另一方先过,后者向前者表示谢意;暴力,是双方互不相让,一方把另一方推下河自己先过。可作为商品交换的只能定契约方式下的公平契约权力。这时,从理论上讲,甲乙的二分之一过桥权皆可作为商品进行交换。但双方是否愿意交换或能否实现交换,关键不在过桥权本身,而在于桥对面的利益,即过桥可能获得的机会收益。乙若过桥只为闲逛,过不过无所谓,不存在任何机会收益,甲的二分之一过桥权对他便毫无价值;甲若优先过桥,节约出时间,或增收萝卜,或及时救灾,可增效或减损,机会收益多多,乙的二分之一过桥权对他便有价值。但是,如果甲购买了乙的过桥权,桥突然断裂,或萝卜已因灾绝产,他的过桥权便毫无收益了。因此,甲最终愿支付多少萝卜交换乙的二分之一过桥权,与甲预期的机会收益、机会风险正负相关。如果甲过桥的机会风险非常大,且乙要价过高,过桥权交换就不能实现;如果甲过桥的机会收益非常大,且被乙获悉,那么,乙的二分之一过桥权便可能以天价成交。 (责任编辑:nylw.net)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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