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品的社会系统属性及其科学定义(5)

作者:杨曾宪 更新时间:2011-02-28 10:51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商品交换;商品定义;商品分类;系统质。
【职称论文摘要】
以上过桥权交换是虚构的,但权力商品,包括政治权力商品、经济权力商品在现实中却是真实存在的。譬如民主社会中选票。尽管选举权属公民权利,不能直接兑现利益,但对站在对面的候选人丁而言,甲乙等的选举权却可能


  以上过桥权交换是虚构的,但权力商品,包括政治权力商品、经济权力商品在现实中却是真实存在的。譬如民主社会中选票。尽管选举权属公民权利,不能直接兑现利益,但对“站在对面”的候选人丁而言,甲乙等的选举权却可能非常重要,因为它可使自己当官获利。选票能否成为商品,同样与权力的机会收益、机会风险相关:因为购买了甲、乙的选票,未必就能当选;当选后,未必能从权力行使中确定获利;贿选或日后以权谋私行为一旦败露,则可能身败名裂……如果机会风险大于机会收益,那么,丁就不会买票。只有丁预期自己的机会收益大于机会风险时,他才愿购买甲乙的选票。至于丁愿出怎样的价格买甲乙的选票,则取决于“桥对面的利益”即权力可支配利益大小了。贫困地区无人愿当官,甲乙选票无人问津;富裕地区人人想掌权,甲乙选票便可卖出高价。如此政治权力商品交换,与一般权力商品规律完全相同,也是预期收益减去预期风险决定权力商品的交换价值。因此,尽管选票买卖不合法,但它却符合商品的所有规定特征[32],不能不承认其商品属性。
  这便难免涉及到腐败官员的钱权交易性质问题了。常有人把这种交易也视为商品交换,但这是完全错误的。必须看到,尽管贿选违法,但选民出卖的是个人权力,而官员的权力则不同了,它是公民授权,官员只有依法行使公权确保公民享用公共权利的职责,没有以权谋私的权力。不妨再举例说明:假设有人常靠暴力强行过桥,甲乙便出资雇佣丁来监管秩序。丁根据所获授权应履行的职责是:根据顺序,让甲、乙等公平享用过桥的权利。假设丁以权谋私,收了丙的钱让其优先享用过桥权力,尽管从表面上看,这是丁用权力与丙交换,实际上,却是丁偷把甲、乙的过桥权拿来与丙交换了;丁作为受托监管者,他卖给丙的过桥权肯定不是商品了。
  现代市场经济中大量金融商品,本质上皆属于经济权力商品。这种种与劳动毫不沾边的“权力”能成为商品,凸显了劳动价值论的局限;把握权力商品价格形成规律,对于科学认识金融市场经济规律具有重要的意义。鉴于后面对此将专文论及,这里不做讨论。
  
  注释:
  [1]系列研究文章分别见:《试论雇佣劳动与剥削的非必然关联》,载《社会科学论坛》(其下只注明期数)2008年第7期(该文发表后作者又做了若干重要修改,网上可用“百度”搜索到);《消除剥削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2009年第5期;《资本剥削现象生成原因与剩余价值理论重构》2010年第10期;《论资本获取相对盈余价值的手段与规律》2010年第12期;《马克思的剥削与剩余价值理论解构》2010年第15期;《“可变资本”、“不变资本”重组与重释》2010年第18期;《解构马克思的资本有机构成理论》2010年第20期;《从马克思的观点论及资本家的劳动、监督与剥削行为》2010年第21期;《资本家决策劳动对资本增值的意义》2010年第22期。
  [2]本文所论“商品社会”,是指由商品交换主体组成的社会,是以“商品经济关系”或“市场经济活动”为外延的狭义社会,不能与通常宽泛的“商品社会”概念混淆。后者指区别于“农业社会”的社会存在形态,其中包括商品关系之外的政治关系、公共关系、道德关系等等,这些社会关系及其活动并不遵循商品社会规范,不属于拙著讨论的“商品社会”。
  [3]《资本论》真正的逻辑起点是商品价值,笔者在下一文将进行讨论。
  [4]现代系统论研究者普遍认为,马克思《资本论》的研究已体现了系统论方法。苏联学者В.П.库兹明指出:“马克思和恩格斯没有留给我们关于系统性问题的现成方法论理论的专门著作,但是,他们留下了关于社会发展的系统理论和许多系统地具体地解决在研究社会这一整体时所产生的各种问题的范例。”(库兹明:《马克思的理论和方法论中的系统性原则》第17-18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他通过对马克思著作中的系统论方法的研究,发现了具有本体论意义的“系统质”概念,拙著便采用了这一概念。
  [5]《资本论》(第1卷)第89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6]“商品交换主体”,也就是“社会交互主体”。但鉴于“交互主体”含义宽泛,为便于读者接受,拙著中涉及商品交换时采用“商品交换主体”概念,其他场合仍采用“社会交互主体”概念。
 [7][8][9][10][11][12][18][21][22]《资本论》(第1卷)第93、55、55、55、102、182、54、102(括号是原文已有的)、102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13]这也是马克思认为共产主义社会消灭私有制、私有观念,必须消灭商品及市场经济的缘由。
  [14]注意:“经济人假设”包含内容多多,我们不多涉及,这里只讨论其“利己”动机。
  [15]否定经济人“利己”动机合理者,往往是把“利己”与“损人”划了等号。在公共领域中,情况可能是这样,“利己”必“损人”,但在市场经济中,情况却不是这样,合规范的“利己”恰恰可能“利人”。我们下一文讨论商品价值时,将阐述这个道理。
  [16]当然,这里的“己”是指企业利益。中国的某些国企管理者,既是国有资产受权经营者,又是职业经理人,所以,在决策时,往往一面按个人私欲或上级指令行事,去买质次价高的原料或收购资不抵债的企业,一面按市场规律进行经营出售商品,结果,必然亏损。
  [17]后面文章将专论这一问题。
  [19]这里的“直接、间接”是对交换对方主体而言的:乙购买萝卜自己吃,是“直接满足”;乙购买萝卜再倒卖换回粮食,是“间接满足”。
  [20]这里包含的意思是:暗地里欺瞒对方获利的情况是难免发生的;如果不期满,在交换前被对方发现,买卖不成,也就无利可图了。
  [23]在商品交换中,双方的经济地位取决于各自拥有的交换能力的大小或商品的多少,彼此是不平等的。
  [24]这里不提所谓“货真价实”,是因为商品交换价格有水分是正常的,通常不涉及违规问题。 (责任编辑:nylw.net)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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