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品的社会系统属性及其科学定义(6)

作者:杨曾宪 更新时间:2011-02-28 10:51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商品交换;商品定义;商品分类;系统质。
【职称论文摘要】
[25]商业欺骗,是指对商品使用价值真实性的掩盖,商业秘密,是指对商品交换价值成本或文化创造价值内涵(技术、工艺等等)的保密(但当产品原料影响到产品质量、危及消费者健康时,却不能以商业秘密为由遮掩)。无


  [25]商业欺骗,是指对商品使用价值真实性的掩盖,商业秘密,是指对商品交换价值成本或文化创造价值内涵(技术、工艺等等)的保密(但当产品原料影响到产品质量、危及消费者健康时,却不能以商业秘密为由遮掩)。无论商品进出差价多大,或价格水分多大,只要产品功能真实,便不存在欺诈交易,不违反公平交易原则。正常的市场交换中,即便一方获得暴利、一方产生亏损,也不违反市场公平原则。
  [26]商品交换中,也要考虑对方需求,考虑市场需求,以求双赢交换结果。但商品交换的动机却不是利人,而是利己的。礼品交换中,即便有利己动机,但表现出来却是利人的,是不能考虑回报的。
  [27]这两种关系是可以相互转化的。人们有时是以朋友交情关系进行商品交易,获得最大化私利。中国有句老话:“亲戚割肉割上骨头”,就是揭露某些商人借情感幌子,使买方无法讨价还价、斤斤计较,从而大赢其利的手法。中国人有时也会把商品交易演化为朋友交情,投桃报李,你敬我一尺、我敬你一丈,这种在利益交换的同时增益友情的结果,显然比纯粹的、冷冰冰的商品交换好得多。儒家文化在这方面确有可取之处。中国外交中,用朋友交情办法获第三世界国家支持,便比西方国家用赤裸裸利益交易获“友邦”支持的办法要强得多。但这种“路径”又往往会给腐败披上礼义外衣。
  [28]由此也可以看出,现实生活中,由于商品关系与非商品社会关系,或者说钱权交换与友谊交情经常混同存在,所以,商品与非商品的界限的确难以划清。当买官与卖官者进行非法交易时,他送的名贵字画就是罪证。但是,如抓不到卖官的证据,买官者送的字画便只能承认它是礼品。反之,当行贿者高价“拍”回受贿者的伪劣字画时,在抓不住把柄的情况下,便只能承认这些字画就是商品、贪官变相获得的贿金就是交易所得。认识到这种复杂性,对于依法发现惩治腐败具有重要意义。譬如官员收受的礼品,凡超出几十元便认定为受贿,行贿者便无空子可钻了。譬如对拍卖文物过程加强监控,抓住反常交易线索不放,便可能挖出隐藏的腐败链条。
  [29]这里不用“文化客体商品”,是避免产生误读。对于商品交换主体而言,所交换的文化产品,未必是他创造的“文化客体”,而只是他交换的“商品客体”,所以,只能用“文化类的商品客体”。“社会类商品客体”概念的情况与此类似。
  [30]太阳能开发则是另一回事了,因其中已包括开发的成本了。
  [31]人口买卖作为商品交换不合法,与人口本身是不是商品是两回事。奴隶社会,奴隶本身属于奴隶主,买卖合法,因此具有商品属性;现代社会的人口买卖,皆与暴力抢夺或阴谋拐骗等犯罪行为相关联,因此,本身便不具有商品属性。
  [32]现实中,商品不合法的情况所在多有,譬如毒品、性等,但它们的确是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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