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克服“反公地悲剧”(2)

作者:谭宏 更新时间:2010-10-30 11:55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反公地悲剧”;黑勒
【职称论文摘要】
(二)非遗保护中的部门保护主义行为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兴起的初期,其主要工作由文化部门承担。但随着保护运动的深入和开发利用的展开,其利益导致了大量的政府相关机构的介入。虽然从行政体制上,为了加强对非


  (二)“非遗”保护中的部门保护主义行为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兴起的初期,其主要工作由文化部门承担。但随着保护运动的深入和开发利用的展开,其利益导致了大量的政府相关机构的介入。虽然从行政体制上,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文化部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各地政府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但挂靠的部门不一样),最近也开始陆续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处,但是,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可能涉及到的机构有国土、建设、规划、旅游、卫生、商业和法律等部门,这些部门可能利用自己的职能行使一定的管理权。例如:传统手工艺、传统厨艺、文化空间等一旦进入生产性保护就可能涉及到商业、卫生、工商、环保、消防、安全、民政、宗教、经济等管理部门,它们都可能行使一定的管理权。这种条块分割、职责不明的管理构架,必然会导致政出多门和“反公地悲剧”现象的发生。结果是大家都可以管,大家都不管,对自己部门有利的就管,对自己部门无利的就不管,甚至出现“部门壁垒”,为了部门利益而互争权力,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真正、全面的保护和开发,却没有一个部门真正能够切实承担起责任。更为严重的还会产生“寻租”行为。有权部门可以通过自己的权力获得“垄断租金”⑦。寻租行为的后果是必然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或利用的不足,但主要管理部门或管理者可以从寻租活动中获得大量租金,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权钱交易”。最近几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又出现了新的情况,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方式保护的提出,又加上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大力提倡发展文化产业,许多地方的政府把有可能进行生产性方式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交给了经济部门或旅游部门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部门成为了配角,其任务仅仅是完成地方政府交办的“申报”工作,一旦某个项目申报成功,就算是完成了工作目标和任务,而所制定的保护政策和措施,就让位于经济发展的大局了。而在经济部门或旅游部门的管理中,它们考虑更多的是经济利益的开发和利用。因而,它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有选择的,对有可能产生经济效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就纳入自己的管辖范围,进行超负荷利用甚至破坏性开发,而对于没有多少经济价值,但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和艺术价值极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却不闻不问,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部门用有限的经费去自己管理。有的地方甚至动用了有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去进行经济开发。(三)“非遗”保护中的团体保护主义行为
  实事求是地讲,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热潮兴起以前,民间文化研究机构和组织在社会组织结构中的地位并不是很高,但是,随着保护运动的兴起,民间文化研究机构和组织突然间门庭若市地热闹了起来,特别是各地的艺术研究部门竟阴差阳错地成了非遗保护运动的主管部门。民间文化研究机构和组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有:专业技术指导作用;传承创新示范作用;帮助协调支持作用;经济转化协调作用;社会监督保障作用。⑧随着民间文化研究机构和组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作用不断提升,其团队和个人的声誉也不断提升。就具体的个人来讲,还能做到“报纸上有名,电台上有声,电视上有影”,许多人成了“专家”、“学者”和“文化名人”。从社会管理的角度上讲,利用自治组织对一些“公地”进行管理是非常有效的一种做法,这样可以防止“公地悲剧”现象的发生。“这种管理可以把使用‘公地’的责任和使用‘公地’的效益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建立起奖惩分明的激励机制和责任明确的约束机制。”⑨但是问题的另一方面在于,也可能出现“反公地悲剧”现象的发生。如果这些民间文化研究机构和组织只看到了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所带来的功利性效用,而且把这种功利性效用不断放大,这些团队或个人就会对自己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资源采取“封闭”,对其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采取“争夺”。在利益的驱动下,这些团队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如果不是为了宣传、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仅仅是为了掌握在某一领域的话语权,表明自己是权威的机构或权威的个人,那么,它们往往会因为自己团队或个人的利益不能最大化而不愿交出“开门的钥匙”或仅仅是“把门打开一点”,这就导致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不到传播和传承。黑勒在《反公地悲剧——从马克思到市场转变中的产权》中所描述的情况,就是科研团队和个人为了团队和个人的利益而产生了“反公地悲剧”。在当时的美国,生物领域的研究是由政府研究机构和大学等非盈利性机构进行的,早先它们的研究成果是任何人都可以利用的(public domain)。但是,这种状况,导致了“公地悲剧”的产生。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开始对上游的研究成果进行私有化。但随后却出现了知识产权的“蔓延”(proliferation)现象,那些掌握了研究成果的基础研究部门,开始控制下游产品的开发。而且,这些基础研究成果的具体归属情况十分复杂,往往会涉及许多研究团队或个人的权利,会因为交易成本高、利益关系不同、对权利的把握不同等因素的影响而使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出现“反公地悲剧”。有时,为了自己的利益,有些团队和个人可能会违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本身来解释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且还可能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和目标。
  
  二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资源,就具有“公地”性质和特征,所有权不明晰,就可能产生“公地悲剧”,所有权分散,就可能产生“反公地悲剧”。在所有权分散的情况下,每个利益团体(包括政府)都想使自己所掌握的使用权力最大化,但责任和义务不一定最大化,甚至把责任和义务推给其他的集团。因此,要克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反公地悲剧”行为,有必要从以下几方面来做好工作:
  (一)整合产权,让使用权和管理权得到统一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要把分散的权能进行整合,集中到统一的部门进行管理。对于具有“公地”性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交易成本日益增加的情况下,由政府出面整合产权要比市场整合更为有效。就中国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现状来看,主要应通过几个路径来加强整合:一是要充分发挥部级联席会议的作用。为了保证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都建立了涉及文化、教育、财政、规划和建设等部门的部级联席会议制度,以统筹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其职能发挥得并不好,有点形同虚设。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在设立部级联席会议制度之初,为了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接,把牵头部门设在了教育部、教育厅(委),而办公室设在了文化部、文化厅(局)。在这种情况下,部级联席会议就很难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行有效的领导,每年部级联席会议只是象征性地开一两次会而已。因此,对于部级联席会议,还是应该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把牵头单位交给文化部门,以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二是要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主管部门的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主管部门除了非物质文化文化遗产保护的日常具体工作外,对当地经济、文化、社会发展中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的部分,不仅仅应该有咨询权,还应该有决策权。这就如规划部门一样,没有规划部门批准,城市建设的项目就不能动工。涉及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利用,没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部门的批准,同样不能动工。三是要建立统一协调的机构。对于涉及几个地区(中国的情况,主要指省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建立一个联合协议机构,对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进行研究和协调,防止互不通气、各自为政的情况发生。 (责任编辑:nylw.net)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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