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克服“反公地悲剧”(3)

作者:谭宏 更新时间:2010-10-30 11:55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反公地悲剧”;黑勒
【职称论文摘要】
(二)下放权利,让责、权、利得到统一 中华五千年文明,创立了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和样式,单靠政府及其机构来进行管理,是有困难的。因此,需要有其他组织来承担此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决定了其在管理上具


  (二)下放权利,让责、权、利得到统一
  中华五千年文明,创立了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和样式,单靠政府及其机构来进行管理,是有困难的。因此,需要有其他组织来承担此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决定了其在管理上具有公共管理的性质。“在公共领域,政府的作用是有限的,政府不能包揽一切社会事务的管理。治理理论强调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合作,强调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强调建立起以政府管理为核心,以公民社会为基础,多元主体合作的治理结构。”⑩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中,依然存在着某种程度的‘政府失灵’,如缺乏竞争、资金短缺、各政府部门间的力量博弈等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效率。要想弥补国家治理的不足,改变国家抢救模式的低效率,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就必须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方式上引入竞争,于是,公民社会作为公共品的一种私人供给方式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视野,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抢救模式的有效补充。”{11}根据国际经验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性质,对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利用“第三部门”来加强管理。“所谓第三部门,是指具有民间性、公益性、自治性、志愿性等基本特征的社会组织,通常又称为非政府组织(NGO)或非营利组织(NPO)。”{12}英国的文化遗产管理主要就是通过“历史场所及自然名胜国家信托会”(The National for Places of Historic Interest and Natural Beauty)来进行管理的,它是英国最大的民间古迹经营管理组织。早在1907年英国就通过国会立法,确认了该会可以进行购买、捐赠和管理古迹等事宜,1937年更将其管理范围扩大到历史性建筑、自然生态环境与具有艺术价值的图书与家具等,目前,该会管理有250多座历史建筑及248000多公顷的土地及保护区。利用“第三部门”来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国有几个方面需要进一步改善,以达到责、权、利的统一,使“第三部门”的作用得到有效的发挥。一是适当放权。政府要让“第三部门”获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管理和使用权力,使它们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中有足够和充分的资源依托,这样才能发挥它们应有的作用。二是适当让利。“第三部门”虽然具有非营利性质,但并不意味着“第三部门”在运行和管理中没有利润,只是说,这些部门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因此,政府对于这些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营利,可适当地让予,让“第三部门”更积极和更有效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三是要明确责任。从实践中看,“第三部门”往往会因为个人或团体的利益而忽视公众利益,因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对“第三部门”的责任和目标要予以明确和细化(可以通过法律来做到),要使它们知道自己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责任。四是要加强监督。“第三部门”由于不是政府序列的部门,所以它不受政府的控制,但是,还是要通过有关的法律、法规来监督。“把那些可以由地方政府、企业、社团及个人经营或管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交给集体、企业、社团及个人将是可行的,国家只要在实行分级所有方面做一些规范和管理工作,出台相应的保护与开发条例,让分级所有人自主保护和开发即可。多样性的所有方式可以控制以少数利益集团为主导进行开发的现象,有助于让文化的多样性在多样性的保护与开发过程中还原其真实的生命力。”{13}其实,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自民间,民间事由民间办可能更为有效。当下许多地方政府干起了民间该办的事。如一些地方的庙会,政府及其部门成了主导部门,使民间庙会成了官办庙会。民众才是庙会的主体,失去了民众,民间庙会就不存在了。因此,我们提倡政府对民间庙会加以支持和协调,但事情还是由民间组织自己来办。
(三)提高认识,让长远目标和短期目标得到统一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出现“反公地悲剧”现象,从认识角度讲就在于地方政府、机构和组织乃至个人都有一些短期目标。如地方政府的保护行为,在当前体制下(包括政治体制、财政体制),不可能进行只有投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要有相应的物力、人力、财力等方面的投入)而没有产出的保护,“实际上,大部分情况下的投入目的都是为了发展地方经济,活跃地方商业文化。”{14}如果把短期目标无限放大,就可能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长远目标置于这个短期目标之下,“这种保护也就成了仅仅是为了经济活动的保护,与科学保护成了无法调和的矛盾。”{15}因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要做到短期目标和长远目标的统一。在制定短期目标时,一定要保证与长远目标的衔接,做到一致。“作为某一阶段的一项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一定要有一个欲达成的具体目标。这个阶段性的目标是非常重要的、不可缺少的,它指定了保护工程的行进方向。进一步讲,这个行进方向应该是总体目标框架内的产物。”{16}在目标统一的前提下,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所有机构、组织和团体应该树立几个意识:一是全局意识。要充分认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为了全民族的利益,在这个利益面前,所有的组织利益、团队利益和个人利益都是次要的,所有的利益都要服从这个利益,所有的工作也应该围绕这个利益展开。二是保护意识。我们所有的工作都是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服务的,在许多时候,有的工作并没有直接的经济利益的获取,但仍然有义务和责任积极参与这一工作。三是协调意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需要各方参与的工作,靠任何一个单独的部门、组织和个体都难以承担,因此,所有的组织和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这项工作,积极协调和配合这项工作的展开。
  
  注释:
  ①③⑤⑨ 谭宏:《“公地悲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上海经济研究》2009年第2期。
  ② Michael A. Heller, The Tragedy of the Anticommmons:Property in the Transition from Marx to Market, Harvard Law Review, Vol.111(January 1998), pp.621-688.
  ④ 冯晓青、谢容:《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光明日报》2009年11月27日。
  ⑥{13}{14}{15} 陈华文:《关于新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思考》,《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
  ⑦ [美]丹尼斯·C·缪勒:《公共选择理论》,杨春学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1页。 (责任编辑:nylw.net)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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