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学者论历史撰述中的“心术”与“公议”(3)

作者:毛春伟 更新时间:2010-11-01 10:24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明代学者;历史撰述;“心术”;“公议”
【职称论文摘要】
这段话指出了史书有权衡是非的作用,并且关系到公议。史书若能持公议,即极天下之正,则君主也须恪守此公议。史官一旦成为持公议者,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君主的言行。这番言论表明了王祎对史学功用的深刻认识,同时也


  这段话指出了史书有权衡是非的作用,并且关系到“公议”。史书若能持“公议”,即“极天下之正”,则君主也须恪守此“公议”。史官一旦成为持公议者,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君主的言行。这番言论表明了王祎对史学功用的深刻认识,同时也反映了明初史家对史学功用的信心。他进而认为史书要做到“明公议”,则必须先做到“公是公非,记善恶以志鉴诫”,而只有具备良史之才者才能达到这一要求。他着重强调“取信于万世”,即史书的可信与否并不仅仅取决于当时人的评价,更重要的是后人的评判。在他看来,史书只有可信,才能肩负起“明公议”的责任。后来,丘濬在著述中也引用并赞成了王祎的论断[8](卷7)。
  嘉靖时期,史官董玘(公元1487—1546年)在《校勘实录疏》中谏言皇帝下旨校勘《孝宗实录》,这份奏疏首先强调了实录可信的重要性,说道:“臣惟今日之实录,即后日之史书,所以传信于天下万世者也。此岂容以一人之私意,参乎其间哉!”董玘认为实录作为史书是要传诸后世的,因而不能参以个人的私意。他追述了明武宗即位之初修纂《孝宗实录》的情况,那时由于刘瑾之乱,修史活动受到了干扰,实录中多有不实之处:“于时大学士焦芳依附逆瑾,变乱国是,报复恩怨。既已毒流天下矣,而犹未足也,又肆其不逞之心于亡者,欲遂以欺乎后世。其于叙传,即意所比,必曲为揜互;即夙所嫉,辄过为丑诋。又时自称述,甚至矫诬敬皇而不顾。”因而董玘谏言借助修纂《武宗实录》的机会,来校勘《孝宗实录》。他说:“兹者恭遇皇上入继大统,敕修《武宗毅皇帝实录》。内阁所藏《孝宗皇帝实录》副本,例发在馆。誊写人员及合用纸扎之类,不烦别具,欲加删正,此其时矣。特旨将内府所藏《孝宗实录》正本,一并发出,仍敕总裁大学士等,及比时曾与纂修备谙本末者数人,逐一重为校勘。”这样可以使弘治朝“凡十八年之间,诏令之因革,治体之宽严,人才之进退,政事之得失,已据实者,无事纷更”。这里他还特别强调要区别对待《孝宗实录》中的记录,他说:“至若出焦芳一人之私者,悉改正之。其或虽出于芳,而颇得实状者,亦自不以人废。”[15](卷152,《校勘实录疏》)
董玘认为校勘《孝宗实录》“为费不多,事亦易集”, 对实录的校勘,其实是对所载史事的辨证,这可以“使敬皇知人之哲,无为所诬;诸臣难明之迹,得以自雪”,由此“而人皆知公是公非所在,不容少私”,以正视听。他还说道:“孝宗圣主时多良臣,而芳意诬妄。惜乎,至今未之改也。如芳者,纵或肆行于一时,而竟亦莫掩于身后。庶乎孝宗一代之书,藏之中秘,而传于无穷者,必可据以为信矣。不然,万世之下,安知此为芳之私笔也哉!” [15](卷152,《校勘实录疏》)董玘认为实录要摒除私人之意,方能“据以为信”,传之后世。从他所说的“公是公非”来看,其与“公议”内涵相同。
  继之,史家余继登(公元1544—1600年)在向万历皇帝所进的《修史疏》中同样强调撰述史书不得偏私,他说:“臣惟代之有史,捃摭故实,备册书明示将来,用垂法戒。非一人之书,而天下之公也;非一时之书,而万世之公也。”[15](卷437,《修史疏》)余继登认为史书的作用是“明示将来”、“用垂法戒”,因而是“天下之公”、“万世之公”,非一人一时之书。而如何才能做到“公”,他回答说:“是非虚实之间,子不得私诸其父,臣不得私诸其君,而后可以言公。”他认为在史书撰写上,能够子不私其父、臣不私其君,按照实际情况记载其是非曲直,即做到“信”,之后才可以言“公”。余继登在这篇奏疏中表达了他的修史态度,认为应该为建文帝修实录,因为“且事须有实,直道难枉,今野史所记已多失真,若不及今明为之纪,令后世以久愤之心信传疑之语,则史臣之失职不足惜,如圣祖何?”他还认为不应为“恭穆献皇帝”(嘉靖皇帝生父兴献王朱祐杬)修实录,说道:“献皇帝事,只宜附见于世宗肃皇帝纪之前;或别起一例,亦宜与圣帝纪有别,庶使名实不紊,体裁不淆。不然以献皇帝之子孙臣庶,欲纪则纪矣,如天下后世之公议何。”[15](卷437,《修史疏》)这段话表明余继登认为兴献王的事迹要么附在嘉靖皇帝事迹之前,要么另起一例,但是不能与皇帝实录相同,否则会造成混乱,是置“天下后世之公议”于不顾。
  从上文所述的几位明代学者对“公议”与历史撰述的论述来看,其历史意义大致包含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从追求历史撰述真实性的角度说来,明代学人对历史撰述的认识在某些方面较前人有所突破。刘知幾在《史通·曲笔》中有一段对曲笔的认识,他说:“肇有人伦,是称家国。父父子子,君君臣臣,亲疏既辨,等差有别。盖‘子为父隐,直在其中’,《论语》之顺也;略外别内,掩恶扬善,《春秋》之义也。自兹已降,率由旧章。史氏有事涉君亲,必言多隐讳,虽直道不足,而名教存焉。”[16](《曲笔》)刘知幾认为史书有曲笔不足为奇,对君亲的隐讳是出于名教的需要,而且是合理的。而我们在前面所看到明人的评论,如王祎的“明公议以取信于万世”,董玘说史书是“公是公非所在,不容少私”,余继登说史书“非一人之书,而天下之公也;非一时之书,而万世之公也”等,则批评偏私的行为,强调史书的公正性。他们在这一点的认识上不再囿于名教,较刘知幾有所进步。他们强调了史书具有“公议”的作用,代表着“天下人之公”和“万世之公”,不再是一人一时之书。当然,这并不是说出自他们之手的史书,都能做到完全的公正,但是具有这样的认识总是有积极意义的。清人钱大昕在《廿二史考异序》中指出:“且夫史非一家之书,实千载之书,祛其疑,乃能坚其信,指其瑕,益以见其美。拾遗规过,匪为龁前人,实以开导后学。”[17](卷首,《序》)这一中和平允的史学批评旨趣,常为后人所称道。若从学术观点的演进来看,钱大昕之论可以说正是对明人思想的继承和发扬。
  第二,明代学者认为“公议”具有一种权力,这一权力可以对政治权力进行某种平衡,因而史书具有“明公议”的社会功用,而史家具有“持公议”的社会责任。“公议”赋予史家不同于直接政治权力的另外一种权力,这一权力具有评价人物、权衡世事,甚至限制皇权的作用。在这些学者看来,由于史书能够“明公议”,因而可以产生不同程度的社会影响和社会功用。而对这种社会功用的实现,正是史家的社会责任。由于史书的社会功用和对政治的权衡能力并不具有制度上的规定性,因而往往受皇权或其他政治权力的影响,从而令这种“明公议”的功用往往成为了一种美好而落空的愿望。在这时候,史家的努力就非常重要。史家肩负起“持公议”的社会责任,则史书的这一社会功能就有可能实现。历史上,一些“治世”的出现,除了君主和政治家的推动之外,史学家对自身社会责任的履行,应该说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从这一方面来说,明代学者对“公议”与历史撰述的见解,对现实社会也有一些积极意义。 (责任编辑:nylw.net)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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