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哲学的核心原理:实践中主客体的对立同(3)

作者:萧诗美 刘锦山 更新时间:2010-12-06 10:29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实践中的主客体关系;主客体的对立和同一;对象化和自我异化;私
【职称论文摘要】
至此,实践中主客体的对立同一范式与传统理解的仅仅作为辩证思维方法的对立同一规律共显示出两层区别。第一层区别表现在:这是主体和客体的对立同一,而不是随便什么东西的对立同一;这实际上是辩证法和非辩证法的


  至此,“实践中主客体的对立同一”范式与传统理解的仅仅作为辩证思维方法的“对立同一”规律共显示出两层区别。第一层区别表现在:这是主体和客体的对立同一,而不是随便什么东西的对立同一;这实际上是辩证法和非辩证法的区别。第二层区别表现在:这种主客体的对立同一是发生在感性实践活动中的,而不是发生在纯粹思想纯粹意识中的;这实际上是唯物论和唯心论的区别。这种解释方式与传统理解的“两个对子”是不一样的。
  
  三、“主客同一”和“主客对立”既相当于又不同于矛盾的两重性
  
  再看主客体间的那个关系是怎么回事。主客体关系还原到命题结构上,就是主词和谓词的关系;而主词和谓词的关系就是联系动词“是”。关于这个逻辑系词的哲学意义,黑格尔在《逻辑学》第二篇“本质

论”第一部分的“反思规定”中有过系统阐释,简略地说,“是”表示主词和谓词是同一的,“不是”表示主谓之间是有差别的,而本质的差别即是“对立”,内在的对立即是“矛盾”。
  理解逻辑系词的哲学意义需要一定的限制:“是”的意义不是“属于”而是“等于”,其含义不是“具有某某性质”而是“是某某东西”,而且主词和谓词的位置可以互换,这时它的意义才是主词和谓词的同一性。但这还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同一,需要联系到主词和谓词的内容,所表示的才是主体和客体的同一关系。这时,命题“A是B”意味着“A是其所是”,而谓词B即是主词A的本质所是。“是其所是”有两个基本含义:一是“A成为B”。这时“是”(to be)的意义等于“生成”(becoming)。马克思在《手稿》中讲的“生成”、“产生”、“创造”、“诞生”都是这个意义。这可以说是“是”的存在论(ontological)意义。二是“A显现为B”。这可以说是“是”的现象学(phenomenological)意义。“是其所是”的基本含义是“显现”,派生有“映现”、“呈现”、“表现”、“体现”、“实现”等近似含义。例如马克思说的“商品B的物体成了反映商品A的价值的镜子”、“这整个保罗就以他保罗的肉体成为人这个物种的表现形式”就是取的这种意义。
  但是A和B毕竟是两个不同的事物。所以,当我们说“A是B”时,意味着A不是自身(A),而是自身的他物(B)。这意味着在“是其所是”中含有其否定即“是其所不是”,因而出现“对象的本质自身中的矛盾”。其实真正的矛盾就是这个“是”与“不是”紧紧纠结在一起的情况。如果仅就其中的“不是”这一面来说,其含义就是主体和客体相对立。这个“主客对立”也有两种情况:其一仅仅是“相对而立”的意思,即一方相对于另一方而存在,一方的本质反映在另一方中,因而一方存在于另一方之中。马克思说的彼得和保罗相互反映、太阳与植物相互映现就属于这种情况。这种对立本身就包含着同一,或者说这种对立与同一本身是同一的。“主客对立”的另一种情况,是客体对象不反映、不表现主体的本质和所是,或者只是其歪曲的颠倒的反映。马克思说的“异化……表现为每个事物都是不同于它本身的另一个东西”就是这个意思。在这种主客对立中,对立与同一本身是对立的,因此需要克服对立才能达到同一。
  上述两范畴“主客同一”和“主客对立”实际上是从“主客体的对立同一”中分解出来的两个规定。这使我们想到传统理解中所谓矛盾的两重性——同一性和斗争性——也是从“对立同一”这个公式中分解出来的。这两个话题——矛盾两重性和主客体关系——都是我们曾经讲得很多的东西,但是很少有人把它们贯通起来理解。讲矛盾两重性的时候鲜有人把矛盾两重性解释成主客同一和主客对立。一段时间人们大讲主客体关系,也鲜有人把主客体关系理解成典型的辩证矛盾和对立同一关系,更未见人把主客体的对立同一分解为主客对立和主客同一两重规定,进而把这两个规定同矛盾的两重性问题相关联。现在我们通过对马克思《手稿》的解读,发现这两组原本不相干的概念,却有着相同的指向,而奇迹般地相遇了。通过这种相遇,我们发现本文所讲的主客同一和主客对立其实就是我们原来所讲的矛盾同一性和矛盾斗争性。可是另一方面,通过我们对马克思《手稿》的解读,又发现用主客同一和主客对立所理解的东西与我们原来用矛盾同一性和矛盾斗争性所理解的东西是很不一样的。原来理解的矛盾同一性,包括矛盾双方的共同点,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双方在力量、趋势、作用上的相同和一致;还有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相互合作、相互促进、相互转化等含义;唯独没有我们在“主客同一”中看到的“自我生成”和“自身显现”的含义。原来理解的矛盾斗争性,包括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相互斗争,甚至相互冲突等含义,却没有我们在“主客对立”中看到的“相对而立、相互依存”的含义。这种差别进一步表现为“对立”和“同一”的关系在两种解释模式中不一样:在“主客体关系”中,对立和同一是相互包含的内在关系,同一中包含着对立,对立中包含着同一,同一和对立本身是同一的。在“矛盾两重性”中,“同一”和“斗争”却是两种不同的性质,二者可以分别存在,分别表述,是外在分立的关系,不是内在包含的关系。
  这一比较使我们发现主客体的对立同一比原来讲的矛盾两重性更接近于本来意义的辩证法。当然我们也可以把前者看作是对后者的一种重新解释。这样它的普遍性和解释力也就不会亚于矛盾的两重性。下面我们试用马克思《手稿》中的思想来证明这两个规定在马克思整个思想体系中的普遍性和解释力。由于篇幅原因,我们采取相对简略的方法,只证明主客同一和主客对立两范式可以广泛用于解释人与自身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人与人的关系。由于这三大关系正好构成人的存在和本质的整体结构,涉及到马克思的整个思想体系,所以如果我们证明了上述原理普遍存在于这三大关系中,也就等于证明了它普遍存在于马克思的整个思想体系中。 (责任编辑:nylw.net)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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