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罪宗的请复及其子女的袭封爵问题

作者:雷炳炎 更新时间:2010-10-18 18:27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宗藩,犯罪;革爵;庶人;复爵;封爵;袭爵
【职称论文摘要】
贬废罪宗名爵及其子女袭、封爵的议处,是朝廷对犯罪宗亲的善后处理。明代罪宗请复有一个灵活处理到明令禁止的过程,但禁后仍有“法”外施恩,对贬革罪宗子女的袭、封爵,明王朝有一个从“例”到“制”的处理变化,弘治以前有一定的随意性,弘治以后,作了两度调整,但例

明代宗藩犯罪问题,是研究明代社会史的重要课题,近20年来颇受学界的关注,且陆续有一些成果面世(相关的研究成果有:怀效锋的《明代宗藩的犯罪与处罚》,《政法论坛》,1988年第3期;周致元的《明代的宗室犯罪》,《安徽大学学报》,1977年第5期、《初探“高墙”》,《故宫博物院院刊》,1997年第2期;张明富的叹试论明代宗学设置的原因》,《史学月刊》2008年第5期、雷炳炎的《明代中期罪宗庶人管理问题初探》,《船山学刊》2003年第1期、《明代中期罪宗庶人归类论析》,《湖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关于明代中期宗室犯罪问题的思考》,《求索》2004年第lo期、《关于明代宗室的违制婚娶问题》,《湘潭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明代宗禄问题与宗室犯罪》,《云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3期、《明代宗藩经济犯罪述论》,《暨南史学~2009年第6辑;另外,相关学位论文有:雷炳炎的《明代中期罪宗庶人问题研究》,南开大学1994年硕士学位论文,顾锦春的<明代宗室犯罪》,华东师大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宗藩犯罪对明代社会的危害程度大,明代中后期,宗藩问题作为明代社会的三大痼疾之一,突出地反映为宗禄问题和宗室犯罪,因此,强化对罪宗的打击力度,妥善安置、管理犯宗,是出于预防宗室犯罪和适应对宗藩犯罪进行特殊处罚的需要。但另一方面,朝廷出于“亲亲之义”,对出身天潢贵冑的犯宗及其家眷的名封婚请、生养死葬等切身利益也给予相应的“照顾”。对罪宗的复爵请求以及对犯宗子女奏请袭、封爵的处置,是朝廷对犯罪的宗亲特权阶层一种善后处理,彰显了有明宗藩政策的特殊,体现了朝廷的某种人道。有明一代,罪宗的请复及其子女的请袭、封爵处置,前后变化较大,而且同一时期也呈现一定的差异性。对于这一问题,目前学界尚缺乏专文考察,对此,明王朝究竟是如何处理的呢?本文拟作探讨。
  
  一
  
  罪宗请复,是指宗室因罪革爵后,由本人或府中宗室向朝廷奏请,恢复其原爵或冠带,
  有明一代,罪宗的请复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正德以前,由于朝廷对于罪宗的请复一直没有相关的规定和限制,罪宗的请复时有发生,但大多属于援例请复。当然。罪宗请复能否成功,一方面,要看犯宗本身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另一方面,则取决于朝廷的态度,至正德四年(1509),明王朝明令规定,宗室重犯不得请复,此后援例请复较少发生,罪宗请复亦不多见。
  宗室罪废之后,复赐其爵,始自明初。洪武时,靖江王朱守谦曾因罪废为庶人,居凤阳七年,后复其爵”。建文中,周、齐、代、岷诸王皆以僭越废为庶人,永乐帝继位后,陆续恢复了他们的爵位。不过,以上犯罪诸王的复爵属于朝廷的主动给复。而且很多根源于政治因素,属政局变动以后带来的结果,它与后来的罪宗、府中宗室或家属主动请复是有区别的。
  永乐年间,相继有一些亲郡王犯罪后经诸王议拟而贬废,这与建文时朝廷对周、齐、代、岷诸王降罪的情形不同,不见本人或府中为之请复,朝廷也并没有恢复他们的爵禄。如永乐四年,齐王搏废为庶人的事例就颇具代表性。晋王济嬉父子被废,虽属府中宗室构陷,而且在永乐末年,成祖得知济熔父子蒙受不白之冤,还下令开释父子二人,但并未恢复济熔应得的名爵,只是出于同情,册封了济熔之子美圭为平阳王。“俾奉父居平阳”,仁宗即位后,赐复了济嬉“王者冠服”。至宣德时,济熔曾奏请朝廷复其王爵,但在晋国绝封八年、王位无归属的情况下,宣宗始终没有恢复济熔的晋王爵位,直到英宗即位以后,“乃进封美圭为晋王,还居太原”。
  正德以前的罪宗请复,较多地集中在成化、弘治时期,但请复能否允准,呈一定的差异性。如成化二十一年(1485),方山王钟铤以罪革爵,晋王援引恩诏赦条请复其郡王爵, 宪宗不允但事隔两年,宪宗对待岷世子的态度却截然不同,岷世子膺釭先以罪革世子,不许袭爵,后因改过复世子,成化二十三年七月,又命袭岷王爵。
  继成化之后,弘治二年,代府革爵方山王钟铤心存侥幸,再度奏请复爵,朝廷还是不同意其所请,但革爵方山王并不甘心,此后,仍不厌其烦地上奏请复,“前后凡五十余疏”,弘治四年(149I)十一月,“复援赵府南乐王例以请”,明孝宗为此大为光火,并指责钟铤革爵非同一般,“为紊乱宗支重事,与上王所犯不同,难准复爵,况又曾给米养赡,何得累次奏扰?”朝廷还是否决了他的请复。弘治八年,鲁府的一位庶人为了力争复爵,不顾朝廷严禁越奏的命令,不惮路途遥远,与儿子一起来到京师“奏乞复职”,朝廷下令将二人遣送回府管束。代惠王庶长子,初封武邑王,以因殴死乐工革爵,弘治三年,代王亡故,朝廷命其以革爵武邑王身份摄府事后,仍不守法,居丧无礼,置酒作乐,淫纵不法,又虐待王官、内使,朝廷下令将其降为庶人,并宫眷迁太原城内居住,而敕乐昌王聪涓摄管府事弘治十一年,庶人病故后,朝廷对这样一位干犯十恶、罪恶昭彰的宗室不仅“赐祭葬王爵如制”,又追封为代王弘治十三年,晋王曾为府中庶人美埝请赐冠带荣身,弘治以前,罪宗复冠带确有其事,但这样做,一定程度上只是假罪身以适当的名分,去管理王府事务。如成化二十二年,岷王去世以后,原以罪贬废的世子由于诚心悔改,经本府江川王奏请朝廷,复其冠带,管理府事。晋王无故为府中庶人乞赐冠带荣身,这不仅于例不合,而且宗藩犯罪,本身就是自轻身份,有负朝廷厚恩,孝宗当然不同意随便对庶人给以冠带荣身。弘治十四年,郑王为革爵不久的泾阳王见溢奏请复爵,孝宗认为见溢尚未有悔过,不同意郑王的请求,正德初年,也有一些罪宗请复,并得到朝廷的恩准。如晋府镇国将军钟鳆,成化十九年,以本爵袭封阳曲王,次年就因罪革爵,正德二年,由于其母彭氏的奏请,朝廷恢复了其阳曲*王爵,但钟鎮不知自爱,后因事再遭贬废,降为庶人,朝廷令其子孙不得袭王爵,只“以本等官职管理府事。蜀府华阳王申鐘先以罪革爵,弘治中,其母杨氏先为申鐘子请得王爵+。至正德时,朝廷又追复已故亡多年的申鐘华阳王爵。这种对亡故罪身的追复,从性质上讲,与罪宗生前的给复并无太大区别,由于明初以来朝廷对罪宗的请复无制可依,罪宗的复爵与否,主要取决于朝中主管官员和皇帝的态度,有很强的主观性,而一些革爵罪宗或罪宗家属也正是看到了当时制度所存在的纰漏,于是,他们不顾忌犯宗原犯罪情的轻重,贸然奏乞复爵,以致出现弘治年间朝廷多次驳回,罪宗屡屡奏请的现象,为了减少罪宗随意奏乞请复的现象,特别是杜绝宗室重犯心存侥幸,屡屡奏扰,正德四年,朝廷明令规定,“宗支罪犯深重,降革爵秩者,郡王、将军而下,不许代为请复, 违者罪坐辅导官”。此令一出,罪宗请复明显减少了,而宗室重犯续奏请复尤其少见,但普通宗室过犯因遭重谴而贬革仍有请复得到允准的。如嘉靖时,丰林王台瀚与巩昌王彼此奏讦,降为庶人,后复冠带,由于其本身无大过,且自知悔改,嘉靖十八年(1529),经庆世子奏请,恢复了丰林王爵。对于越奏宗藩。弘治以前重在防范,正德以后,宗室赴京奏诉成风,骚扰道路,明王朝加强了对越奏宗藩的惩治力度,武宗令各王府 “敢有仍前故违者, 并治之”。嘉靖十一年,世宗下令对越奏犯宗,“情轻者革去爵秩,情重者发送高墙”。越奏宗室多因此而获重谴,革爵甚至被关押的不少,但宗室越奏,多有“事非得已”的原因,嘉靖时,郑王厚烷认为,宗室越奏,“皆由亲郡王多方规利,阻泥不行,故有十岁未名,终身未婚娶者”“因而,朝廷对越奏贬废宗室的请复是有所分别的。如嘉靖三十四年,朝廷批准了河南巡按御史霍冀关于赐复周府越奏犯宗安沥、安沄等十五人奉国将军原爵的奏请,安沥等先因违例越关,革为庶人一年,经查勘十五人越奏。“止因家众岁荒所迫,不得已而赴京陈奏”,而且在越奏途中,他们“并无需索情弊”,遭到贬革后,又能痛改前过,夺爵一年,“引咎自艾,比之情恶不悔者”不同”。 (责任编辑:nylw.net)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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