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罪宗的请复及其子女的袭封爵问题(4)

作者:雷炳炎 更新时间:2010-10-18 18:27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宗藩,犯罪;革爵;庶人;复爵;封爵;袭爵
【职称论文摘要】
滥娶妾媵,在宣德以后就属十分典型的问题,庆成王朱钟镒生子百人,这实际上是妾媵无限制的结果。但弘治以前,由于宗藩人口问题并不突出,所以滥妾的问题尚未引起朝廷的足够重视,正德以后,宗室滥娶妾媵的问题,开


  滥娶妾媵,在宣德以后就属十分典型的问题,庆成王朱钟镒生子百人,这实际上是妾媵无限制的结果。但弘治以前,由于宗藩人口问题并不突出,所以滥妾的问题尚未引起朝廷的足够重视,正德以后,宗室滥娶妾媵的问题,开始引发朝廷的关注,嘉靖年间,是明王朝处理宗藩滥妾及其子女名爵较为集中的时期。
  嘉靖二年。明世宗令“各王府自郡王而下,妾所生子女每岁造册类报,违例滥娶者,夺其禄,子女不得封;辅导官匿不闻者,罪之”嘉靖二十五年,辽府长垣王娶陪从女琐氏,庶生第六女,该府镇国中尉宠添娶陪从女王氏,庶生第四子请封,经礼部查出,均属滥婚所生,世宗特降旨,对于二人所生子女,“既属违例,止许请名”,又强调,以后不经奏请,滥娶妾媵,并增立陪从宫者,所生子女都照旧例,一概不许请封。嘉靖二十九年,世宗又令陪嫁侍女等滥妾所生子女“止准请名,以后不许朦胧奏请封号”,同年九月,庆成王府一位将军娶妾田氏,系第四妾,属额外所娶,其子女不应请封,但王府弄虚作假,将第四妾田氏所生庶第五子,冒作第二妾所生,希图冒邀名爵,后经礼部查出,世宗认方,这是该府教授等官“徇私受贿,朦胧作弊所致”,应对他们“行提审究”。并下令,各王府滥娶冒妾所生子女,“以后不许朦胧奏请封号”。嘉靖三十二年,又令滥娶流移女子、冒妾所生子女,已封革夺,未封的,以后“止许照擅婚子女请给口粮、婚嫁之资,不许朦胧请授官封”。嘉靖四十四年,在重申以前的禁令时,对于滥娶作了更为详细的说明:包括不经奏请的滥娶妾媵,突破朝廷婚选规定、私纳流移妇女为妾,占有有夫之妻,以及其它形式的额外滥收,对诸如上类情形,朝廷应进行查革,“其所生子女,止给口粮”。
  万历时,朝廷具体地对滥婚情形加以分别,滥妾属额内之数,与额外所娶的滥妾不同,其子女也自有别。万历十年规定:“宗室庶生子女,必其母妾系额内应娶人数。曾经奏选明白者,方准请名、请封,如不经奏选,或增立陪从宫人名目,或人府在正配未封之先,皆为滥妾,查系额内人数,所生之子姑准请名,岁给本色米十二石,若在额外者不给,其女任其择配,俱不给婚嫁之资,如有听继王爵,系滥妾之子,有碍请封者,临期请旨定夺。”这样,一规定,滥妾子女不仅难以滥邀名封,而且得不到普通罪宗应有的口粮,滥妾子女地位,还不如犯罪宗室的子女,实际上,明王朝是把他们排斥到宗亲的门槛之外了,于是,出现宗室“改姓易籍”,不甘作朱姓子孙了。
  宗室奸占娼妓,私收乐妇等不良女子。所生子女称为花生、传生,对于花生子女,弘治时,就明令禁止请封,“如有朦胧奏请者,并治辅导官罪”。但此前并无花生子女不封禁例,弘治十六年,周府安泛、安液等人属妓女所生,先请得爵禄,后因事停支,其父辅国将军同缀为他们请复,经礼部集议,还是返还了他们的爵禄。正德初,温和王两位庶子皆为乐妇蔡氏所生,封授镇国将军,因属例前请封,“诏:封在例前,勿革”。鉴于正德初年宗室花生、传生多援例前请封,以致娼乐所生时有封赠,正德四年,经礼部奏准。“宗室奸收乐女并不良之妇,所生子女并选配夫人等,仪宾已授封者,爵职封号,禄米尽行革去”,并规定,“以后不许设立花生、传生及例前、例后之说,朦胧奏扰,违者,听本部参奏降革,乐工人等,俱发边卫,永远充军,辅导官及保勘官一体问罪”。正德五年,礼部官员集中讨论了各王府收用乐妇,所生子女乞请封号等情形,其中,已请得封号、爵职的有七十人,按照礼部官员和武宗的意见,这些人既已请封,“俱免革”,但对已请名、未授封的,都应依例查革,不许请封,“例前所生的,也照例行”,并严禁各王府“收买乐女,奸宿乐妇并不良妇女”。正德八年,经礼部议定,对于例前所生,已邀爵禄的宗室花生子女的子孙,也予以追夺,不得承袭,例前援封者,成命已定,“朝廷宽恩,姑不查革”,也合情合理,但其后嗣“虽非乐妇女并不良妇女所生,揆其源流,终出不正”,因而,对他们应“照例前所生事例,止许请名,不许请封,仍给予冠带、婚嫁之资,其再世以后者,俱照前例施行。
  至嘉靖时,丰林王台瀚就花生子女的名爵问题,提出大胆的改革主张,建议朝廷对他们应放手不管,不仅不赐予他们爵禄,甚至不承认他们作为宗室所应有的名分,“花生子女不得请名,其已前造人玉牒者,削之,见养赡者,亦行停止,听其编人民籍,自为生计”。不过,其建议当时并未被朝廷所采纳尽管如此,花生子女的地位不如普通罪宗庶人,则为不争的事实,我们从嘉靖年间罪宗庶人的婚嫁给额和口粮标准就可以看出,如嘉靖八年,明王朝就下令,“各王府凡系乐妇所生子女,婚嫁比照庶人事例量给一半”,到嘉靖四十四年,明王朝也最终革去了花生子女的爵禄。万历七年,明王朝对此作了进一步强调,“宗室如有奸收乐女与不良之妇为婚者,所生子女并选配夫人等,及仪宾以授封者,爵职封号、禄米尽行革去,未受名封者,不许朦胧冒请,新生者不许造人玉牒,以混天潢”。如此一来,原本就名不正、言不顺的花生子女,不再属于宗室的一部分了。
  综上所述,有明对罪宗请复的处理前后有一个变化的过程,从明初的准予请复到正德时的明令禁止,但具体处置又依据犯罪的性质和影响灵活作决。嘉靖以后,虽已明令禁止援例请复,对越奏犯宗的请复仍可“法”外施恩。对于贬革罪宗子女的袭、封爵,明王朝有一个从“例”到“制”的处理变化,前后呈较大的差异性。弘治以前的处理有一定的随意性,但朝廷量罪定罚的原则,可以从罪宗子女请袭、封爵允准与否得到反映,弘治以后,相关的制度曾两度调整,但由于宗室本身的特殊。具体操作时的例外情形并不少见。擅婚、私婚、滥婚、奸收娼乐女子的宗藩,不同于恶性犯罪的宗室,但由于其所生子女造人玉牒,以混天潢,妨碍了皇家血统的纯正,滥邀名爵、糜费宗粮,明廷对其子女的请封,明显严于普通罪宗子女,从限制请封、不准请封,到最终革除口粮,万历时,更是禁止所生子女载人宗籍。上述问题不仅体现了明代相关礼制的演变过程,它还涉及当时政治、经济、社会、宗藩地位变化等方方面面,限于篇幅,本文无法一一涉及,期待学界同仁进行更加全面而深入的探讨。 (责任编辑:nylw.net)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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