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罪宗的请复及其子女的袭封爵问题(2)

作者:雷炳炎 更新时间:2010-10-18 18:27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宗藩,犯罪;革爵;庶人;复爵;封爵;袭爵
【职称论文摘要】
二 明王朝对贬废罪宗子女请封的处理,前后差异很大,先是规定,罪宗贬废,其子女的请袭、封爵分革前、革后加以区别,凡革爵前所生的子女准予分封或袭爵。革爵后所生子女不封,嘉靖以后,又下令,革爵前生子亦不准封


  
  二
  
  明王朝对贬废罪宗子女请封的处理,前后差异很大,先是规定,罪宗贬废,其子女的请袭、封爵分革前、革后加以区别,凡革爵前所生的子女准予分封或袭爵。革爵后所生子女不封,嘉靖以后,又下令,革爵前生子亦不准封,于是,形成了革爵罪宗子孙概不得封的定制。不过,具体来说,明王朝在处理贬废罪宗子女的封爵问题时,罪犯情节的轻重,本身是否有悔过表现,王府和主管官员的态度,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到请封、袭爵的结果。
  明王朝关于罪宗革爵后所生子女不准分封或袭封,明文规定是在弘治年间。据《大明会典》记载,弘治十六年,定“郡王已革王爵,将军、中尉已革官职或降为庶人者,其降革以后,所生子女不许请封”。
  事实上,宗室犯罪革爵后生于不封,在弘治以前,则为不成文的事例,如秦府安定王尚蚧因罪废为庶人,生子志懋,成化十一年请封,宪宗拒绝予封。成化二十年,代府庶人仕埭等人妄以革爵后所生子女请封,成镛、成锻等四人先后被封镇国将军、辅国将军。第八女封为延安县主,第二妹封为遂溪郡君,后经礼部核查,受封者有三人为庶人革爵后所生,朝廷全部追夺所封,受此案牵连,山阳王因代为转奏,革其禄米一年,代王失察,停禄米一年,而礼部官员亦受到罚俸一月 的处罚。
  然而,在成化以前,的确也有罪宗革后所生子女赐封的事例。如辽王贵焓,正统四年(1439)四月以罪废为庶人,守简王园,革爵后生子豪坨,于 正 统 十 三 年 四 月 正 常请名,天顺元年(1457),因其兄长奏请,英宗命辽府庶人豪坨为奉国中尉。
  对于罪宗革爵前所生子女是否封赠,明王朝先后出台过一些规条,而且前后变化较大。总的来说,嘉靖以前的处理较为灵活,革爵前所生子女受封比较普遍,但明王朝对宗室重犯的子女则是不轻易封赠的。
  关于革爵的罪宗子女封与不封,《宗藩条例》曾引礼部官员议论说:“各府革爵庶人所生子女不许请封,此定例也,其后,复有革前之例,那移奏复,实从此始。”礼部主管宗藩名爵婚娶,这种说法应当有一定的依据,但庶人子女不许请封,究竟何时形成这种定例,笔者迄今尚未发现正德以前的相关记载,相反,明初以来,罪宗革前所生子女,准予赐封的事例的确比较常见,如天顺元年,就封永和昭定王孙庶人钟录、钟铗二人为奉国中尉,由于他们的父亲美坞以罪谪为庶人时,两人当时年幼无知,等到天顺初奏请封爵时,二人已超过应封年龄,而且家用贫窘,衣食不给。为了禁止宗室重犯子女滥请名爵,正德八年,明王朝下令:“庶人犯罪深重,其革爵所生子女准请封,仍减禄米三之一”,当然,这并不能印证礼部官员所说的“庶人所生子女不许请封,原为定例”。嘉靖年间,对庶人本身请复、子女请封已是十分慎重,但我们仍能看到一些庶人革爵前所生子女邀得名爵。如正德末年的宁王反叛案牵连本府宗藩众多,原宁府镇国将军觐链也因从逆而革爵为庶人,反叛属十恶重犯,此案诛连甚众。除首逆外,宗藩从犯赐死亦有多人,但在嘉靖时,朝廷仍以觐链之子宸泗生于革爵之前,而赐以封爵。
  嘉靖以前,罪宗贬废,其革爵前所生子女不封并非个别现象,如永乐年间,以罪削爵的原安定王尚蚧第五子为革爵前所生,一直没有封赐,而且也过了请封年龄,成化时,因朝廷封赠了永和王长子,遂以本身属革前所生,奏请朝廷赐封中尉,宪宗没有同意。正德九年,鲁府归善王被革为庶人,原本是鲁府长史等人一手造成的冤案,而且归善王为此将自己的命也搭上了,嘉靖元年,鲁王阳铸为归善王的儿子健柚请封时,朝廷却一口回绝,理由是归善王“情罪深重,其子不准袭封”。嘉靖二年,靖江王府庶人约邵奏请朝廷,以其子经绚袭职为奉国中尉,约邵所犯的是越关奏扰,只是行为有些过激而已,礼部却以此为由,不允其请。
  其实,革前所生子女不封,也不是某种定例相沿,嘉靖以前,革前所生子女封与不封的处理是较为灵活的,如上面提到的约邵之子经绚不封的理由,是因为其父在越奏过程中,有失当行为,但明代罪宗革前子女不封,大多是因为罪身罪恶深重,如景泰时,以反叛遭贬废的岷府广通、阳宗二王的家属长期与宗犯锁闭,子孙数代,不见天日,更不用说子女加以封爵了。当然,高墙庶人和留府庶人,革爵前所生子女,封与不封也是有别的。如弘治十八年,南渭荣顺王长子因罪发落高墙,夫人胡氏奏请“将未革爵前所生之女,比照代府济源郡主等事例请封”,礼部官员就坚持认为,南渭王长子送去风阳高墙居住,“此与见在本府居者大有不同,难以准拟”。正德时,对罪宗革爵前所生子女封赠与否,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其革前所生例应封者,各王府亦要备查先年犯罪轻重,降革缘由,具实奏闻。”嘉靖时,朝廷再次强调,革前所生子女,如要请封,必先“备查伊父犯罪缘由奏请。对参与谋反的罪宗,不能轻易处理,原宁府石城王府“革职镇国将军觐鉉等庶生子女,皆未革职所生,应照例封授”,只因本犯 “系宸濠谋逆连坐, 不准封”。
  宗室犯罪,不论革爵前后所生子女,一概不许

请封,是万历十年(1582)经礼部议准的。根据《大明会典》记载,这是依据嘉靖四十四年的事例而定的,笔者分析认为,这种规定应成于嘉靖二十四年,只不过当时对这类问题的处理仍是很灵活的。至于罪宗子女一概不封的建言或议论为时更早。就嘉靖年间来说,礼部尚书张孚敬曾在《议处宗室》一疏中,就罪宗子女的名爵问题提议:“镇、辅、奉国将军、中尉,凡犯重罪革为庶人,及曾发高墙放回者,其未革爵所生子女,止许请名,给予冠带、养赡、婚嫁,不许请封,其犯革爵后所生子女,止许请名,不许请养赡、婚嫁。嘉靖九年,丰林王台瀚则建议。对于罪宗庶人以及从高墙放回者,“不许请养赡、婚嫁”。
  从嘉靖年间礼部官员和宗藩的疏议中,我们不难看出,他们对于罪宗子女一概不准请封的认识是相同的,不同的在于是否给予养赡、婚嫁,按照何种方式给予。张孚敬主张按革爵前、革爵后加以区别,有一定的合理性,而且嘉靖以前,罪宗庶人子女封、袭爵与否,革前、革后也是有分别的,可问题关键是。自明初以来,作为天潢贵胄一部分的罪宗,朝廷一直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他们口粮,年幼或革爵后所生未成年的庶人子女,作为宗亲的一部分,先是按照成人一半的标准给养,其后,朝廷虽取消了幼宗按口给粮的做法,但明王朝对罪宗按户给粮和规定罪宗子女随父母给养,实际上将幼宗的口粮亦计入其中了,这些革爵后所生子女。年满15岁后,同样享受朝廷给定的成年庶宗的口粮标准,明王朝对罪宗革前、革后子女的养赡原本没有区别,张孚敬的建议自然会带来明王朝关于罪宗政策的根本改变,以宗藩继统的明世宗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明朝的宗藩政策,因而没有采纳张孚敬的主张。 (责任编辑:nylw.net)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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