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罪宗的请复及其子女的袭封爵问题(3)

作者:雷炳炎 更新时间:2010-10-18 18:27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宗藩,犯罪;革爵;庶人;复爵;封爵;袭爵
【职称论文摘要】
丰林王台瀚关于宗室犯罪应区分轻重,并按犯罪轻重宋处理罪宗子女爵禄的建议,符合嘉靖以前明朝帝王议处罪宗的事例,有其可行性,但与张孚,敬主张相同的是取消罪宗子女的赡养,这是明王朝一时不能允准的,明世宗也认


  丰林王台瀚关于宗室犯罪应区分轻重,并按犯罪轻重宋处理罪宗子女爵禄的建议,符合嘉靖以前明朝帝王议处罪宗的事例,有其可行性,但与张孚,敬主张相同的是取消罪宗子女的赡养,这是明王朝一时不能允准的,明世宗也认为,此事事关重大,因而“竟不果行”。嘉靖二十四年,礼部以弘治十八年南渭王长子发落高墙。其未革所生女不封,正德四年,乐陵王庶人未革生子健槐不封为先例。拒绝了代府重犯庶人未革爵前所生子的请封要求,并以上述不封事例为“定例”,奏请朝廷,“以后革爵子女,仍照定例,无论革前、革后,一概不许请封,如有仍引革前之说,朦胧奏扰者,本部参送高墙禁住”。
  关于罪宗革前所生子女不封“定例”问题,前文已略加讨论。罪宗革前所生子女不封,并非始自正德。如前所述,最早应追溯到成化甚至以前,诸如原安定王第五子,其父尚蚧被贬废于永乐间,请封不准事则发生在成化时,笔者认为,礼部官员以弘治、正德事例为定说。似有不妥,即算弘治十八年是罪宗革前所生子女不封的先例,但正德时在处理罪宗革前所生子女的封爵问题时,并未援为“定例”,既然不见明代帝王降旨将弘治事例作为处理未革所生子女的准则,所以此仅为事例而已,而不能援为“定例”,事实上,嘉靖以前,对于罪宗未革时生子封与不封的处理也是灵活的,并不执一端而拒封,对此,前文已有陈述。不复赘。
  嘉靖二十四年,朝廷关于革爵子女一概不许请封的规定,其实在很长时间内并未付绪实施,嘉靖时,对于未革爵所生子女的封爵,一直是灵活处理的,如嘉靖二十八年,以殴杀功兄、阿附楚王,引发藩府众多宗人而鸣不平的崇阳王显休以罪被赐死其罪固然重于一般的庶人和高墙羁押庶人,按照嘉靖二十四年的规定,其子本不该封,但嘉靖三十年还是援革前准封事例,降封其子为镇国将军,同年,韩府高平、乐平、襄陵王府的庶人,均以其子女生于革爵之前为辞,要求按例请封,朝廷对三府的庶人子女请封,并不是一刀切地不封,对襄陵王府越关宗室子女则同意赐以封爵,但高平王融烩、乐平王府镇国将军偕涵由于是“以奸淫废”,不准封。嘉靖三十一年、嘉靖三十九年,崇阳王府、岷府庶人先后分别为其革爵前所生子请封,朝廷对他们或降封为辅国中尉,或不许请封,这种区分都不是依据嘉靖二十四年的定制去操作的,主要视其罪情轻重而灵活处理。万历十年,明王朝虽规定宗室犯罪革爵者,其子女无论是革前还是革后所生,概不准封,但对于“已封而无同恶情形者”,则强调:“查所犯轻重,分别奏请”,若属宗室重犯,因为败伦伤化、人命、强盗一类问题而遭废贬,则“不许援引远年宽宥事例。觊复封爵”。当然。在这里还讲到“已封姑免查革”,主要是指万历十年以前罪犯子女援例请封,已为朝廷允准的,另外,也包括正在办理或将要办理的罪宗子女请封,可能得到朝廷允准的。不管属于上述何种情形,朝廷是否对已封、袭爵的罪宗子女进行追夺,其依据的还是罪宗本身所犯情节的轻重。
  所要辩明的是,亲郡王等废为庶人,与削除世封不同,其子女是否分封的规定也自有别。凡属削除世封的宗藩,不管其子女是革前还是革后所生,概不予封,甚至已经分封的也要追夺其封爵,嘉靖三十五年,徽王载墒因重罪而削除世封,“所生已封第一子安阳王翊锖、第二子万善王翊钫”。革除封号,追回册印、仪仗、冠服,尚未受封的三子、四子、五子、六子、七子俱降为庶人。
  
  三
  
  擅婚、私婚、滥娶妾媵,甚至奸收娼乐不良女子人宫,为明代中后期各王府常见的现象,它与宗藩干犯十恶、危害社会等犯罪行为是有所区别的。但宗室擅婚、私娶,滥收奸占,其所生子女造人玉牒,滥邀名封,以混天潢,糜费宗禄,因而,明王朝对宗藩擅婚、私婚、滥婚等所生子女的封、袭爵问题也形成了具体处置办法。
  明制:凡宗室婚娶,必先奏闻朝廷,候有成命,方许成婚,“若成婚在未封之先者,谓之擅婚”。宗室婚娶关系到其子女的名爵,宗藩承袭方式的择取,婚娶对象的名分,天潢贵冑的出身,所以,明王朝明令禁止擅婚、私婚,尤其是严禁各王府私娶流移等不明身份的女子。弘治九年,明王朝就规定:“王府有未成婚而先纳宫人生子者”,其所生子女不许请封”)0…p24’“‘。嘉靖时,明王朝曾多次申明禁令。嘉靖二年,“令王府有不遵禁约擅自成婚者,俱革退另选””n”,p989。嘉靖二十八年,经礼部题准,“王府擅自择选继室,已经革封者,其所生子女,照革爵庶人所生例,不许请乞封号,以后违例擅婚者视此0C”05’,p989。同年三月,晋府宁化王府镇国中尉表柔奏请,继娶蔺氏所生第二女例该予封,后经礼部查核,蔺氏原属擅婚革封,其子女应“照依革爵庶人所生子女事例,量给婚嫁之资,不许请乞封号”c11)’。,p379’“,嘉靖三十二年,朝廷再次强调,对于擅婚者,“所生之子,止许请名,不许朦胧请封,其岁给口粮,照依历年原议减庶人三分之一,给米五,十石”,。也就是说,因为出身名分不正的宗室子女,他们所能得到的给养口粮,还不如贬废革爵罪宗子女的生活标准,可见朝廷对这些人是视为罪宗子女对待的。
  万历时。不仅沿袭了嘉靖以来关于擅婚子女不 封的办法,而且加重了对私婚子女的处置。万历七年,朝廷重申了嘉靖二十八年的规定,并对二十八年前、后擅婚事例分别处理,“凡查出擅婚,照例分别,成婚在嘉靖二十八年以前者,所生子女,已封者免革,未封者,查无别碍,姑准请封,成婚在二十八年以后者。所生子女,仍照例止许请名,不许请封,其已封者,姑准半禄终身,日后子孙一体止给名粮”。私婚是不经奏选,不请封号,私自成婚的现象,“比之擅婚,违碍尤甚”。万历十年,明王朝明令规定,对于私婚所生子女,应照滥婚例行,“如有听继王爵,系擅婚、私婚所生之子,有碍请封者,临期请旨定夺”。
  弘治年间,明王朝就对宗藩妾媵数量作了明确的规定,郡王除正妻外,妾媵不过四人,将军正妻以外,妾媵止许三人,中尉妾媵不过二人。选娶妾媵“本为嗣续之计”,弘治以后,对滥妾现象屡有禁条,对宗室滥妾生子的名爵之请,尤其慎重处理。 (责任编辑:nylw.net)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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